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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
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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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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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细胞癌
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联合 TACE 序贯微波消融治疗不可切除中晚期肝癌的前瞻性、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联合 TACE 序贯微波消融治疗不可切除中晚期肝癌的前瞻性、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评价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联合 TACE 序贯微波消融治疗不可切除中晚期肝癌安全性和有效性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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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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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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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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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筛选时参与者的年龄须≥18 岁。 2) 已确认的 HCC(通过影像或基于活检标本和/或手术的组织病理学检查)。 3) 在任何可获得的影像中未发现肝外转移的证据。 4) 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或移植或根治性消融。 5) 肝脏病灶符合最大肿瘤直径+数目≤12,无 TACE 治疗禁忌证。 6) Child-Pugh 评分 A 级(即评分为 5 至 6 分),或B7。 7) WHO 或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在基线或首次给药日之前 2 周内未出现恶化。 8) 根据以下 mRECIST 标准,至少 1 个可测量的肝内靶病灶适合重复评估:对比增强 CT 或 MRI 扫描中肝脏病变显示典型的 HCC 特征,即动脉期迅速强化伴门静脉期或静脉晚期迅速下降;在基线时活性非坏死部分(动脉期对比造影剂增强)可被准确测量,其最长径≥10 mm。 9) 活动性 HBV 感染受试者(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 核心抗体(抗 HBcAb)呈阳性,且可检测到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10 IU/mL 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必须按照机构诊疗标准进行抗病毒 治疗。HBV 抗病毒治疗必须在随机分组前开始,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 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受试者必须显示 HBV 稳定的证据或病毒应答迹象(例如,HBV DNA 水平降低)。 随机分组前,HBsAg 或抗乙型肝炎核心(HBc)检测呈阳性且不可检测 HBV DNA (可检测 HBV DNA 的受试者必须开始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 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 10) 活动性 HCV 感染受试者(表现为存在可检测的 HCV 核糖核酸[RNA]或抗 HCV 抗 体[抗 HCV])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按照当地机构诊疗标 准进行管理。 11) 随机分组前 72 小时内检测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定义如下: − 血红蛋白≥ 9.0 g/d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 − 血小板计数≥75×109 /L。 − 总胆红素(TBIL)≤2.0×正常值上限(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 白蛋白≥2.8 g/dL。 − 国际标准化比例≤1.6。 − 尿蛋白 2+或更低的尿试纸读数。尿蛋白>2+或更高尿试纸读数的受试者将进行 24 小时尿液收集以定量评估蛋白尿。尿蛋白≥1 g/24 小时的受试者不符合参与 研究条件。 − 经计算肌酐清除率≥3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确定(使用实际体重)或 24 小时尿液 CrCL。 男性: CrCL= (mL/min) 体重(kg)×(140-年龄) 72×血清肌酐(mg/dL) 女性: CrCL= (mL/min) 体重(kg)×(140 – 年龄) × 0.85 72×血清肌酐(mg/dL) 12) 最低预期寿命至少有 12 周。 13) 女性受试者必须处于绝经后 1 年、经手术绝育或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 定义为坚持并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 意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措施。受试者应在进入研究前至少 3 个月至卡瑞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 稳定地使用其选择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 力的女性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在此期间必须使用男性避孕套加杀精剂(杀精剂未获批使用的国家仅使用避孕套)。 14) 计划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受试者,必须经手术绝育或从筛选 开始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药物洗脱期(卡瑞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以防止伴侣怀孕。男性受试者在上述同一时间段内不得捐精或储存精子。 15)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 限制。;
登录查看1) 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有任何疾病的证据(如重度或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疾病、活动性全身感染(HBV 感染或 HCV 感染除外)、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会状况)或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且研究者认为上述这些因素不利于受试者参与 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 2) 不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定义为尽管有标准的医疗管理,收缩压≥150 mm Hg 或舒张 压≥90 mm Hg 或其他高血压心血管并发症。 3)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配方制品或既往进行过会妨碍阿帕替尼充分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重大肠切除术。 4)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1)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或潜在复发风险很低,且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5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2)恶性肿瘤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会复发或不具有临床意义(可考虑进一步待定,以在随机分组前与研究医生进一步讨论)。 5) 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2 级);脱发 和白癜风毒性除外。 6) 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 或克罗恩氏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肉状瘤病、肉芽肿血管 炎、格雷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自身免疫性肺部炎症和自 身免疫性心肌炎)。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受试者(如,桥本氏甲状腺 炎后)。 − 任何不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受试者。 − 在过去 5 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仅在咨询研究临床负责 人后方可纳入。 −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乳糜泻的受试者。 7) 软脑膜癌病史。 8) 共同感染 HBV 和丁型肝炎病毒(HDV)。(HBV 感染指存在 HBsAg 和/或抗HBcAb 且可检测 HBV DNA≥10 IU/mL 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标准规定的检测限;HDV 阳性感染指存在抗-HDV 抗体。) 9)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阳性 HIV 1/2 抗体)或结核病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表现,或按照 当地诊疗原则进行的结核病检测)。 10) 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 级)的充血性心脏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 尽管经过治疗但仍为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与研究临床负责人讨论后,允许通过药物控制的房颤或起搏器控制的心律失常 的受试者入组。 11) 有任何肾病或肾病综合征病史。 12) 已知的纤维板层样 HCC、肉瘤样 HCC、浸润型 HCC 或混合型胆管癌和 HCC。 13) 过去 12 个月内有肝性脑病或门脉系统分流病史或需要药物预防或控制脑病(如针对肝性脑病使用乳果糖、利福昔明等) 14) 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在首次计划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非药物干预(如穿刺)维持症状控制的腹水 -需要药物干预(如利尿剂)且已经使用稳定剂量利尿剂治疗腹水≥2 个月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5) 基线/合格性影像可见较大的门静脉癌栓形成。 16) 研究者在筛选访视时或在随机分组的 6 个月(24 周)内进行的上消化道内镜检查中有出血风险的静脉曲张证据。 17) 既往接受过针对 HCC 的系统性抗癌治疗,但作为术后辅助治疗方案除外。 18) 既往接受过 1 次以上姑息性栓塞治疗/手术(作为根治性治疗的一部分进行的栓塞手术不受限制)。允许在随机分组前>6 个月进行既往放疗(例如经动脉放射性栓塞[TARE]、SBRT)的患者入组。 19) 既往暴露于免疫介导疗法,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 和 抗 PD-L2 和抗 VEGF 抗体,但治疗性抗癌疫苗除外。 20) 目前使用或在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药。 以下情况例外: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 未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前驱用药或作为止吐药(如 CT 扫描前驱用药)。 21)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2) 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行大手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 间需要行大手术。在 28 天内任何类型的手术活检不属于排除标准,治疗静脉曲张的手术也不是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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