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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947】一项在非节段型白癜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利特昔替尼 100 mg 和 50 mg QD 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 III 期安慰剂对照研究(外加随机剂量上调/下调扩展期)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3947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甲苯磺酸利特昔替尼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甲苯磺酸利特昔替尼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12-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300181;JXHL2300182

靶点
适应症

非节段型白癜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非节段型白癜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利特昔替尼 100 mg 和 50 mg QD 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 III 期安慰剂对照研究(外加随机剂量上调/下调扩展期)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非节段型白癜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利特昔替尼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 III 期、随机、双盲、52 周安慰剂对照、外加52周双盲随机剂量上调/下调扩展期、多中心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比较利特昔替尼 100 mg QD 与安慰剂的疗效,以及评估利特昔替尼的经时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18 ; 国际: 14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25;2023-12-1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筛选时 18 岁(或根据当地法规确定的最低知情同意年龄)或以上(无年龄上限)的受试者。 女性受试者的生育能力标准。;2.合格受试者在筛选和 BL 时必须: 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至少 3 个月;且 受累 BSA 介于 4% - 60%(含界值)之间,手掌、足底和足背受累的情况除外,且 面部受累 BSA ≥ 0.5%。面部定义为前额到原始发际线、垂直方向上从脸颊到下颌线,水平方向上从嘴角到耳屏的区域。面部不包括头皮、耳、颈部或嘴唇表面积,但包括鼻和眼睑;且 F-VASI ≥ 0.5 和 T-VASI ≥ 3;且 筛选和 BL 访视时患有活动性或稳定性非节段型白癜风。所有不具有活动性白癜风特征(见下文定义)的受试者将分类为稳定性白癜风。 活动性白癜风定义为: 若 BL 时至少存在 1 处活动性皮损(定义如下),将受试者归类为患有活动性白癜风: 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新发/扩展的皮损(通过照片或病历确认); 纸屑样皮损;纸屑样脱色表现为大量 1 mm 至 5 mm 色素脱失斑; 三色皮损;三色皮损在正常皮肤和完全脱色皮肤之间有一个宽度不等的色素减退区,导致皮肤呈现 3 种不同的色调; 科布内现象(不包括 1 型 [基于同形反应的病史])。科布内现象表现为创伤部位脱色,通常呈线性排列。 稳定性白癜风定义为: 基于无活动性疾病体征,将受试者归类为患有稳定性白癜风。所有不具有活动性白癜风特征(见上文定义)的受试者将分类为稳定性白癜风。 在筛选和 BL 时根据研究中心 F-VASI、T-VASI 和 BSA 的现场判读评分确定资格。;3.其他入选标准为: 如受试者因白癜风以外的任何原因正在接受伴随用药,则必须接受稳定的给药方案,定义为在第 1 天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未开始使用新的药物或改变剂量。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用药方案。 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末次随访访视期间停止所有其他白癜风治疗。;

排除标准

1.医学状况: 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主动自杀意念/行为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2.白癜风相关的医学状况和其他皮肤疾病/病症: 受试者患有不符合入选标准中所述的活动性或稳定性白癜风标准的其他类型白癜风(包括但不限于节段型白癜风和混合型白癜风)。 目前有其他活动性色素减退(包括但不限于Vog-小柳原田综合征、恶性肿瘤引起的色素减退 [黑色素瘤和蕈样肉芽肿]、炎症后色素减退、白色糠疹 [特应性皮炎的轻微症状]、老年白斑病 [年龄相关脱色]、化学/药物引起的白斑病、共济失调性毛细血管扩张症、结节性硬化、黄褐斑和先天性色素减退疾病 [包括斑状白化病、瓦登伯革氏综合征、伊藤色素减退症、色素失禁症、遗传性对称性色素异常症、着色性干皮症和无色素痣])。注:允许共存晕痣(也称为萨顿痣)。 筛选或 BL 访视时,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评估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疾病或皮肤病表现(例如,但不限于硬斑病、盘状狼疮、麻风、梅毒、银屑病、脂溢性皮炎)。 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超过 33% 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超过 33% 出现白发。 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浅表皮肤感染。注:受试者在感染痊愈后可以重新筛选。;3.一般感染史: 第 1 天前 6 个月内,有需要住院或胃肠道外抗菌药、抗病毒药(包括生物制剂)、抗寄生虫药、抗原生动物药或抗真菌药治疗或者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感染史。 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活动性急性或慢性感染,需要口服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生动物药或抗真菌药治疗。注:受试者在感染痊愈后可以重新筛选。 存在未经治疗、目前正在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证据或病史;4.特定病毒感染史: 有播散性 HZ 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史(单次发作)或者复发性(发作超过一次)局部皮区 HZ。 感染 HBV 或 HCV:所有受试者将接受 HBV 和 HBC 筛查,以确定资格。 乙型肝炎:筛选时,将检测 HBsAg 和 HBcAb: 丙型肝炎:筛选时,将对受试者进行 HCVAb 检测: 已知患有免疫功能缺陷疾病(包括筛选时 HIV 血清检查呈阳性),或一级亲属患有遗传性免疫缺陷。;5.其他医学状况: 当前或近期曾患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度、进行性或未受控制的肾脏(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肾病或近期肾结石)、肝脏、血液、胃肠道、代谢、内分泌(如未经治疗的维生素 D 缺乏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肺、心血管、精神、免疫/风湿或神经系统疾病;或者有其他可能增加与参与研究或研究用药品给药有关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判读的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或辉瑞(指定人员)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不愿意/不能遵循研究程序和生活方式要求。 注:如果在筛选时首次发现维生素 D 缺乏症,可以开始治疗,并且必须在首次 IP 给药前满足方案的所有要求。 对任何激酶抑制剂有重度过敏或类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研究治疗干预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有过敏/超敏反应。 患有进行性听力丧失(过去 5 年内)、突发性听力丧失或者中耳或内耳疾病(如中耳炎、胆脂瘤、梅尼埃病、迷路炎)或现患其他波动性或进行性听觉疾病。 有任何淋巴增生疾病(如与 EBV 相关的淋巴增生疾病)病史、淋巴瘤病史、白血病病史或者提示现患有淋巴或淋巴样疾病的体征和症状。 筛选时胸部影像学检查(例如,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活动性 TB、全身性感染、心肌病或恶性肿瘤。胸部影像学检查可以在筛选前 12 周内进行。正式读片结果的记录必须保存在源文件中。 有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TdP 病史。 有恶性肿瘤或其病史,经过充分治疗或已切除的非转移性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者原位宫颈癌除外。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过重大创伤或进行过大手术,或者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择期手术。;6.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过任何禁用的治疗方案。当前使用任何禁止的伴随用药,或受试者不愿意/不能使用允许的伴随用药。;7.既往/伴随临床研究经验: 在第 1 天 [BL] 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不影响白癜风的研究性药物或疫苗。;8.诊断评估: 筛选时临床实验室检查显示以下任何异常,由研究特定实验室评估并通过单次重复确认(如有必要): 肾功能损害,定义为使用仅基于血清肌酐的 CKD-EPI 计算的基于血清肌酐的 eGFR < 45 mL/min/1.73 m2;9.肝功能异常,定义为: 总胆红素水平 ≥ 2 × ULN;对于有 Gilbert’s 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直接胆红素水平 ≤ 1 × ULN,则受试者可以参加本研究 AST ≥ 2.5 × ULN ALT ≥ 2.5 × ULN;10.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定义为: 中性粒细胞总数(绝对值)≤ 1.2 × 109/L (< 1200/mm3) 血红蛋白 < 10.0 g/dL 或血细胞比容 < 30% 血小板计数 <150 × 109/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 < 0.8 × 109/L (< 800/mm3) HbA1c > 8% 或 64 mmol/mol;应排除糖尿病控制不佳的受试者 CK > 3 × ULN 白细胞绝对计数 ≤ 3.0 × 109/L (≤ 3000/mm3) 注:如果在筛选访视时实验室值符合排除标准且结果与受试者的既往结果不一致,则研究者可自行决定采集一份额外的样本,以确认受试者是否符合参加研究的资格。;11.标准 12 导联 ECG 证实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临床相关异常(如,QTcF 间期 > 450 msec、完全 LBBB、急性或时期不确定的心肌梗死特征、提示心肌缺血的 ST-T 间期变化、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严重的缓慢性心律失常或快速性心律失常)。;12.其他排除标准: 直接参与研究执行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本研究执行的申办方和申办方代表员工及其家人。;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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