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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0403
尚未开始
PM1015 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PM-1015注射液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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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评价 PM1015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 I 期临床试验
评价 PM1015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
1.评价 PM1015 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治疗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2.评估所有剂量组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单臂
Ⅰ期
非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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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密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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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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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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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周岁(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4.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1)血液系统(开始试验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 × 10^9 /L;血小板计数(PLT) ≥ 100 × 10^9 /L;血红蛋白(Hb) ≥ 90 g/L; (2)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 1.5 × 正常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 × 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 2.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 ≤ 3 × 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 - 年龄) ×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h尿蛋白定量 < 1g,则可以接受;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 5.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0 – 1; 6.预期生存期 ≥ 12周; 7.剂量递增试验: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初步剂量扩展试验: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3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试验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可参与筛选;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试验治疗前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登录查看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既往曾接受过腺苷抑制类治疗(如抗CD73、抗CD39或抗A2aR治疗); 3.在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等级评价≤ 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5.在开始试验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如肿瘤疫苗、细胞因子)、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4-1BB激动剂、OX40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抗PD-1、抗PD-L1、抗CTLA-4、抗LAG-3)等抗肿瘤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7 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肝、脑、肺等)姑息性放疗; (3)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4)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6.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7.梅毒抗体阳性; 8.HBsAg或者HBcAb阳性,且HBV - DNA > 500 IU/mL或试验中心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HCV抗体阳性且HCV - RNA高于试验中心检测下限; 9.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存在活动性感染者; 11.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受试者; 12.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3.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女性 > 470 ms; (3)开始试验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6)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14.既往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s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19.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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