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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1226】JS001或安慰剂联合仑伐替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1226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7-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JS001或安慰剂联合仑伐替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

试验专业题目

特瑞普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对比仑伐替尼单药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前瞻性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1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旨在评价特瑞普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试验组)对比安慰剂联合仑伐替尼(对照组)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HCC)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以及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8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75岁,男、女不限。;2.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为HCC。需要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存档组织或新采集的肿瘤组织,或者提供8张合格的未染色的白片,入组前或入组后4周内提交。如果提供的未染色玻片不足5张,或肿瘤组织不可用(如全部用于既往诊断性的检测),在与申办方进行讨论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否入组。;3.按照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确定为的B期(中期)或C期(晚期)的HCC。如果是B期,受试者必须是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者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受试者拒绝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必须特别说明和签字)。;4.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HCC的系统治疗(主要包括系统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含CTLA-4、PD-1/PD-L1单抗的免疫治疗);5.根据RECIST v 1.1标准,具有≥ 1个可测量的病灶。要求:所选择的靶病灶,之前未曾接受过局部治疗,或选择的靶病灶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后来通过影像学检查且根据RECIST v1.1标准确定为PD;6.Child-Pugh肝功能分级为A级或者≤7的B级,且无肝性脑病史。;7.ECOG(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分。;8.预期生存期≥12周。;9.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要求筛查前14天内未曾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包括G-CSF、GM-CSF 、EPO和TPO)和人体白蛋白制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 75×109/L;血红蛋白≥ 90 g/L;血清白蛋白≥ 29 g/L;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范围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 血清肌酐(Cr)≤1.5×ULN或Cr清除率≥4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或凝血酶原时间(PT)超过正常范围上限≤6秒;尿蛋白< 2+(若尿蛋白≥2+,应进行24小时(h)尿蛋白定量,24h尿蛋白定量<1.0g者可以入组)。;10.如果HBsAg(+)和/或HBcAb(+),要求HBV DNA 必须< 500 IU/mL,且在研究期间,全程继续接受原有的抗HBV治疗,或开始全程使用恩替卡韦或替诺福韦。;11.育龄期妇女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前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且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0 天内采用可靠有效的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0 天内采用可靠有效的方法避孕。;12.受试者自愿参加,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已知为胆管细胞癌(ICC)或混合型肝癌、肉瘤样肝癌以及肝纤维板层癌。;2.5年内曾罹患除HCC之外的恶性肿瘤;但是研究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3.在随机前4周内,曾接受肝脏的手术和/或针对HCC的局部治疗或试验用药物治疗;在随机前2周内,对骨转移病灶进行过姑息性放疗。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脱发除外)未恢复至≤1级(NCI-CTCAE v5.0);4.已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怀疑时,需要进行颅脑和/或脊髓MRI扫描加以排除。;5.不能吞咽药片、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胃肠吸收的状况。;6.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7.根据CT/MRI检查,门静脉主干(Vp4)处有癌栓侵犯(超过管腔的1/2)、下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8.原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随机前12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卒中或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 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校正的QT间期(QTc)>480ms(使用Fridericia方法计算,若 QTc异常, 可间隔 2 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BP)≥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基于≥2次测量获得的≥3个BP读数的平均值)。 既往曾经发生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9.具有其他明显的出血倾向或重大凝血障碍证据: 在随机前2周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在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 在随机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治疗除外); 需要接受抗血小板治疗。;10.在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中大型手术治疗,但是不包括诊断性活检。;11.已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怀疑时,需要进行颅脑和/或脊髓MRI扫描加以排除。;12.患有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活动期溃疡以及未经治疗的骨折。;13.在随机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14.存在免疫缺陷或在随机前7 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剂量超过 10 mg 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15.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免疫调节药物、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抑制性药物);但是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将不被视作全身治疗,允许使用。;16.曾患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除非是局部放疗引起;有活动性结核病史。;17.在筛选时需要使用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任何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不包括病毒性肝炎。;1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19.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20.不能吞咽药片、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胃肠吸收的状况。;21.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10002;20000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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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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