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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7458】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实体瘤安全性和有效性,单/多中心、剂量递增、队列扩展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57458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头颈癌、黑色素瘤、子宫颈癌、乳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实体瘤安全性和有效性,单/多中心、剂量递增、队列扩展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实体瘤安全性和有效性,单/多中心、剂量递增、队列扩展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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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 (1)评价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2)初步确定重组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临床推荐剂量。 2.次要目的: (1)观察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在人体内的代谢动力学(PK)/效应动力学(PD); (2)初步评价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复发/难治性晚期实体瘤的疗效、无进展生存期; (3)评价接受重组L-IFN腺病毒注射液治疗的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研究者按照入排标准招募患者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元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9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11-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1-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周岁并且≤75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 3.有满足当前剂量组要求的可注射的肿瘤病灶,包括浅表病灶,以及在B超/CT引导下可进行注射的深部病灶; 4.按照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即根据CT或MRI横断面影像非淋巴结病灶长径≥10m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15mm;可测量病灶最长轴CT扫描≥10mm(CT扫描层厚≤5mm); 5.具有足够的造血能力:ANC≥1.0×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2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血小板计数≥70×10^9/L,HGB> 80g/L(两周内未输血); 6.具有足够的肝是,肾功能:AST和ALT在无肝转移患者≤3倍ULN,在有肝患者≤5倍ULN;总胆红素≤1.5ULN(不包括高胆红素血症和非肝脏来源的高胆红素);肌酐≤2.0ULN并且肌酐清除率且肌酐清除率素≥40mL/min; 7.PT或INR<1.5ULN,并且APTT<1.5ULN;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期妇女(15~49岁)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9.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2的患者; 10.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排除标准

1.首次治疗前2-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 2.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6个月内发生过脑梗塞等; 3.哺乳期; 4.未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基线HBV DNA≥2000IU/mL、抗HIV阳性、HCV-RNA阳性; 5.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 6.既往5年内患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如基底或鳞片状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乳腺癌,已完全治愈,且不需要随访治疗受试者不包括在内; 7.严重的自身免疫病譬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血管炎或韦格纳肉芽肿病,需要长期(超过12个月)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但允许患一下病的受试者入组: (1)只需接受激素代替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性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8.过敏体质、对免疫治疗或相关药物过敏受试者; 9.器官功能衰竭者: (1)心脏:Ⅲ级和Ⅳ级;或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无法控制,有心机炎既往病史或一年内发生过心梗者; (2)肺:出现严重的呼吸衰竭症状; (3)脑:意识障碍或存在活动性脑转移灶; 10.存在活动性出血、需要治疗的血栓性疾病者; 11.不能控制,需要临床处理或干预的胸腔、腹腔积液的患者; 12.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强的松/天)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2)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3.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精神状态改变,可能会影响知情同意和相关问卷理解的受试者; 14.既往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15.经研究者判定患有严重不可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接受本研究治疗,认为不合适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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