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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1774】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1774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执行监督委员会(EOC)建议终止该试验,该建议是基于达到方案规定的OS统计学显著性阈值的可能性较低并非是因为任何特定的安全性问题)

药物名称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9-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仑伐替尼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仑伐替尼作为PD-L1选择人群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一线干预治疗的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帕博利珠单抗联合仑伐替尼对比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安慰剂在PD-L1选择的复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一线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0 ; 国际: 5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12  ; 国际: 56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12-05;2020-03-19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具有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经组织学确诊的R/M HNSCC。;2.原发肿瘤位于口咽、口腔、下咽或喉。;3.在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为18岁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4.存在通过BICR根据RECIST 1.1评估的可测量疾病。;5.存在通过中心实验室测定的PD-L1阳性(CPS≥1)肿瘤。;6.患有口咽癌的受试者必须有HPV状态检测结果。;7.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1。;8.在使用或不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可充分控制的BP,定义为随机分组前1周内在降压药物无变化的情况下,BP ≤150/90 mm Hg。;9.足够的器官功能;

排除标准

1.在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有任何活动性肿瘤出血的症状或体征的证据。;2.有大血管侵犯/浸润的放射影像学证据或肿瘤>90度邻接或包绕大血管。;3.有头颈部疾病的再放射史,包括头颈部癌的颈部、锁骨下或锁骨上淋巴结。;4.皮肤表面有溃疡和/或真菌形成。;5.有任何禁忌症史或对帕博利珠单抗或仑伐替尼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超敏反应(≥3级)。;6.既往存在≥3级的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7.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口服研究药物的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史。;8.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的12个月内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损害,如NYHA 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脑血管意外/TIA/中风、心脏血运重建或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相关的心律失常的病史。;9.存在适于以治愈为目的进行局部治疗的疾病。;10.在完成针对局部晚期HNSCC进行的以治愈为目的的全身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PD。;11.在研究干预的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大手术。;12.难以吞咽胶囊或通过口服或饲管摄入混悬液。;13.已接受仑伐替尼或帕博利珠单抗的既往治疗。;14.签署知情同意之前不到6个月内接受针对局部晚期疾病的全身治疗的最后一次给药。;15.已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直接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性或协同抑制性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的既往治疗。;16.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已接受包括研究性药物在内的既往全身抗癌治疗。;17.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周内已接受既往放射治疗。;18.在研究干预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19.在研究干预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研究药物或使用过试验用器械。;20.尿蛋白≥1 g/24小时。;21.QTc间期(采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延长至>480 msec。;22.通过MUGA或ECHO测定的LVEF低于机构(或当地实验室)正常范围。;23.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慢性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每天10 mg强的松当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24.存在已知的其他恶性肿瘤,在过去3年内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25.存在已知的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26.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27.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病史或目前有肺部炎症。;28.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肺结核、已知的病毒或细菌感染等)。;29.已知有HIV感染史。;30.已知有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出HCV RNA [定性])感染的病史。;31.存在被治疗研究者视为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参与、或不符合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历史或当前证据。;32.存在已知的精神障碍或药物滥用,会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33.从筛选访视直至研究干预的最后一次给药后120天,在计划的研究持续时间内妊娠或哺乳或预计怀孕或使人受孕。;34.已进行异基因组织/实体器官移植。;35.治疗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不到3个月和/或疾病进展迅速(例如,不受控制的肿瘤疼痛)。;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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