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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900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培尿酸酶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培尿酸酶
2023-06-21
企业选择不公示
/
常规降尿酸药物规范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痛风患者
评估注射用培尿酸酶 Ib期临床
一项在常规降尿酸药物规范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痛风患者中评估以甲氨蝶呤降低免疫原性的条件下注射用培尿酸酶单次及多次给药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多中心的 Ib 期临床试验
200051
评价注射用培尿酸酶单用或与甲氨蝶呤联用用于难治性痛风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并为 II 期临床试验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平行分组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7-14
/
否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 岁且≤70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为准),性别不限;3.男性体重≥50 kg、女性体重≥45 kg,体重指数(BMI)在 19-30kg/m2 范围内(包括 19 和 30);4.临床上诊断符合 2015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CR)/欧洲抗风湿联盟(EULAR)共同推出的痛风标准,在筛选时处于非急性发作期或急性发作完全缓解后至少 2 周,筛选期血尿酸水平≥420 μmol/L;5.常规降尿酸药物规范治疗后血尿酸水平仍不能达标或对常规降尿酸药物治疗禁忌或不耐受者;6.愿意在导入期接受甲氨蝶呤前至少 7 天停止使用任何降尿酸药物者;7.在导入期可耐受规定剂量的甲氨蝶呤治疗者;8.受试者能够按时参加访视并完成访视内容;
登录查看1.入组前 2 周内患有活动性全身感染,包括正在接受治疗的感染;2.患有慢性或复发性感染,如反复发作的肺炎或慢性支气管炎;胸部影像提示有活动性或严重肺部疾病或肺功能不全,或目前有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者;3.正在进行抗结核治疗或患有活动性结核者;4.确诊骨髓炎者;5.正在或长期使用免疫系统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巯唑嘌呤、霉酚酸酯、长期使用(≥3 个月)强的松≥10 mg/天或同等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存在任何需要长期使用免疫治疗的移植手术史;或已知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6.已知对重组蛋白或猪产品过敏,或对尿酸酶、聚乙二醇、皮质激素类药物和抗组胺药物有过敏史者,或已知不可耐受甲氨蝶呤、非索非那定、对乙酰氨基酚或存在甲氨蝶呤、非索非那定、对乙酰氨基酚禁忌症者;7.已知对所有痛风发作处理方案不耐受者(即受试者必须能够耐受至少一种:秋水仙碱和/或非甾体抗炎药和/或泼尼松 0.5 mg/kg/天);8.既往或正在使用其它重组尿酸酶治疗,或曾经使用过其它聚乙二醇化生物制品治疗者;9.甲氨蝶呤开始使用前 4 周内参加任何其他有药物干预的临床研究或筛选前该药物尚在消除期(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10.患有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病等慢性肝病者;11.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要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Ⅱ级]、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超过 150/95 mmHg)、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佳(即糖化血红蛋白 HbA1c≥7%)、急性脑卒中、严重或慢性出血性消化系统疾病者、有胸腔、腹腔等积液者;12.已知有次黄嘌呤-鸟嘌呤磷酸核糖转移酶缺乏病史者,如 Lesch-Nyhan 和 Kelley-Seegmiller 综合征;13.患有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或 G6PD 检查值低于正常值下限者;14.基于血肌酐的 MDRD 公式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40 mL/min/1.73m2或目前正在接受透析治疗者或终末期(CKD4~5 期)肾病者;15.筛选期(甲氨蝶呤使用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超过正常值上限,或白蛋白低于正常值下限者;16.筛选前 14 天内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短效或长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者,或白细胞计数<4×109/L,红细胞压积<32%,或血小板计数<75×109/L 者;17.入组前正在进行抗凝治疗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者;18.正在接受肿瘤的全身或局部放射治疗或 5 年内患有恶性肿瘤(黑色素瘤或宫颈原位癌除外)者;19.筛选前 1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经研究者判定可能会影响本研究的急性疾病者;20.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且献血(或失血)量≥400 mL 或接受输血者;21.血清病原学检查中乙肝五项除乙肝表面抗体外任何一项阳性者或丙肝抗体阳性或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或艾滋病抗体检测阳性者;22.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或尿液药物滥用筛查结果阳性者;23.筛选前 3 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每周饮用酒精超过 14 个单位者(1 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入院时酒精呼气试验检测阳性者;24.哺乳期妇女,以及男性受试者(或其伴侣)或女性受试者在研究前 30 天至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有妊娠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25.患严重精神心理障碍、认知障碍以及存在精神病史者;26.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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