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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2425】609A在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患者中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242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重组抗PD-1人源化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重组抗PD-1人源化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10-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未分化多形性肉瘤

试验通俗题目

609A在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患者中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重组抗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609A)在不可切除或晚期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609A在不可切除或晚期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3-0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的中国公民。;2.年龄≥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3.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确认的不可切除或晚期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患者,受试者愿意提供足够数量的肿瘤组织切片用于中心病理室进行病理类型确认。;4.至少经一个含蒽环类化疗方案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毒性)。;5.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的定义参见RECIST 1.1标准。;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1分。;7.预期寿命≥3个月。;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的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试验药物用药后6个月内使用医学认可有效的避孕方法。;9.9. 在609A开始治疗之前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包括: a)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g/L或≥5.6mmol/L; b) 总胆红素≤1.5×ULN,AST和/或ALT≤3×ULN(如果肝功能异常是由于肿瘤肝转移所致,则AST和/或ALT≤5×ULN); c) 血清肌酐≤1.5×ULN 或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 min(Cockroft和Gault公式); d) 凝血试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除外: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可接受INR 2至≤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排除标准

1.已知对609A药物制剂中的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或辅料过敏,或曾在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过敏反应,或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史。;2.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抗肿瘤治疗: a)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激素治疗(激素替代治疗、睾酮或口服避孕药除外)、生物疗法和抗肿瘤中药治疗等; b)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免疫激动剂(如白介素-2和γ-干扰素)治疗; c) 既往接受过针对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免疫治疗(例如抗PD-1,抗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或抗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蛋白4[CTLA-4]或相关双抗等)。;3.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v5.0,任何先前抗肿瘤治疗残留的AE未恢复至0级或1级,或未达到除此条之外其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治疗或干预性器械临床试验治疗。;5.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6.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7.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使用过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促白细胞生成因子,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悬浮红细胞输注,或首次给药前1周内进行了血小板输注等血象纠正措施。;8.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9.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10.有任何类型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病史。;11.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有免疫相关神经系统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变,格林-巴利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抗磷脂综合征。;12.需要在计划的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用糖皮质激素(>15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患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吸入或局部用糖皮质激素,激素替代治疗剂量≤10mg/d泼尼松当量是可以允许的。可接受眼科、鼻腔和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13.存在临床上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 严重或无法控制的需要治疗的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 III或IV,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近6个月有心肌梗死病史,心电图QTc间期: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QTc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QTcF=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值],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b) 6个月内留置心脏支架者。 c) 控制不充分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4.有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未解决的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病史者不能入组。有放射性肺炎但已恢复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5.存在下列任一感染者: a)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无活动性疾病的乙肝病毒(HBV)携带者(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1000 cps/mL或200 IU/mL)或治愈的丙肝(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b)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c) 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包括活动性结核感染等; d)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有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者不明原因单次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16.任何其他严重的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胃溃疡,未受控制的癫痫,脑血管事件,胃肠道出血,具有严重症状和体征的凝血障碍)、精神、心理、家庭或地理状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干扰试验的计划、治疗和随访,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或将使受试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中。;17.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8.经研究者判断认为患者不适合进入本试验的任何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积水潭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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