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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009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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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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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一项评估SNUG01单次鞘内注射治疗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探索性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SNUG01单次鞘内注射治疗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探索性临床研究
观察 SNUG01 治疗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患者的安全性和初步疗效
单臂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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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济昌华(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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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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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202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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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任何试验指定的研究程序前签署; (2)年龄18-80周岁(包含界值),性别不限; (3)诊断符合世界神经病学联合会修订的El Escorial肌萎缩侧索硬化症诊断标准修订版(22)中被诊断临床上可能且辅助检查支持ALS或临床上很可能的ALS或临床上确诊的ALS,见附录1; (4)患者首次症状发作(任何 ALS 症状)至筛选访视时病程必须小于36个月(含36个月); (5)体重指数(BMI)≥19 kg/m2受试者; (6)筛选期的用力肺活量(FVC)≥预计肺活量的70%; (7)筛选期肌萎缩硬化症功能评分量表修订版(ALSFRS-R)≥26分,且ALSFRS-R量表中呼吸三项(呼吸困难、端坐呼吸、呼吸功能不全)评分均≥4,见附录2; (8)具备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碱性磷酸酶(ALP)≤3×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受试者当前没有接受利鲁唑治疗或在筛选访视前已接受稳定剂量的利鲁唑治疗至少4周。预计接受利鲁唑治疗的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相同的剂量; (10)受试者当前没有接受依达拉奉治疗或正在接受获批的依达拉奉标准方案治疗。正在接受依达拉奉治疗的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必须已完成至少 1个28天疗程的标准治疗,并预计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使用依达拉奉治疗; (11) 育龄妇女在筛选期进行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育龄妇女受试者(育龄妇女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已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完全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者除外。)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禁欲、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非药物避孕措施,并不得捐献精子或卵子;
登录查看(1)筛选时血清抗AAV9中和抗体(Nab)滴度>1:100; (2)筛选期存在腰椎穿刺术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给药部位皮肤感染和颅内压升高的体征或症状)、接受任何活性鞘内治疗、存在用于引流脑脊液(CSF)的植入式分流管、存在植入式中枢神经系统(CNS)插管或存在任何妨碍CSF采集的状况; (3)存在其他运动神经元功能障碍有关的疾病(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颈椎病、腰椎病等、特发性炎症性肌病),可能会混淆或掩盖ALS的诊断; (4)既往因ALS疾病采用需要有创通气或气管切开术,或当前使用无创通气支持平均≥16小时/天; (5)既往存在基因治疗史,造血干细胞移植、实体器官移植病史; (6)患者存在控制不良的急性或慢性呼吸道疾病病症,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严重哮喘、严重肺炎、活动性肺结核; (7)已植入或研究者预估研究期间需植入膈肌起搏系统者; (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血栓栓塞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动静脉栓塞、颈静脉栓塞等; (9)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另一种治疗ALS疾病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苯丁酸钠(PB)、牛磺酸二醇(TURSO)、牛磺熊去氧胆酸(TUDCA) 或熊去氧胆酸(UDCA),生物制剂等。利鲁唑和依达拉奉除外); (10)筛选期前30天内患有自体免疫类疾病(例如: 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性肠病、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 或正在进行免疫相关治疗(如皮质类固醇、环孢菌素、他克莫司、甲氨蝶呤、环磷酰胺、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利妥昔单抗、来氟米特、羟氯喹、白介素2拮抗剂等),鼻内、吸入、眼部、局部外用、关节腔内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皮质类固醇生理替代治疗除外;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有活动性或无法控制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肺炎、败血症、带状疱疹感染),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不可接受的慢性细菌感染(如结核病)的病史; (1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治疗相关的不良事件(AE)中恢复至≤1级(CTCAE 5.0版),除外脱发;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过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 (14)首次给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发热性疾病; (15)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种过疫苗; (16)高血压控制不佳者(是指经治疗后静息状态下血压:收缩压(SBP)>160 mmHg or 舒张压(DBP)>100mmHg); (17)根据研究者判断,筛选时经氧疗或无创呼吸支持(<16小时/天)治疗后动脉血氧饱和度和(或)指脉氧饱和度<93%; (18)已知对泼尼松龙、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辅料过敏; (19)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Ab)阳性并外周血乙肝病毒基因(HBV-DNA)滴度检测≥1.0E+02 IU/mL;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结果呈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结果为阳性; (20)存在以下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应用Fridericia公式进行QT间期矫正后QT间期的平均值(QTcF),男性:QTc>450 ms,女性QTc>470 ms; 超声心电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或低于正常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 III-IV级(NYHA 分级)的心衰史;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21)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不稳定的精神疾病、认知功能障碍、痴呆或酒精依赖等状况; (22)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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