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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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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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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细胞肝癌
一项评估 BLU-554 在肝细胞癌患者中安全性、 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初步疗效的 I 期 研究
一项评估 BLU-554 在肝细胞癌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药效学和初步疗效的 I 期研究
1 主要目的 ● 确定 BLU-554 以 qd 及 bid 两种方案给药时的 MTD 和 RP2D。 ● 确定 BLU-554 以 qd 以及 bid 两种方案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次要目的 ● 评估 BLU-554 以 qd 及 bid 两种方案给药的 PK 特征。 ● 通过 IHC 和 FISH 评估肿瘤组织中的 FGF19 表达状态。 ● 评估 BLU-554 的 PD,包括但不限于血液 FGF19、胆固醇、胆酸前体以及甲胎蛋白的变化;以及肿瘤 Ki-67 和裂解型半胱天冬酶 -3 水平的变化。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 版描述 BLU-554 抗肿瘤活性的初步证据,具体衡量指标为 ORR、缓解持续时间(DOR) 和临床获益率(CBR) 。 ● 评估无进展生存期(PFS) ,包括 6 个月和 9 个月 PFS 率(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 ● 评估 OS,包括 6 个月和 9 个月 OS 率(仅限第 3 部分)。3 探索性目的 ● 对于 HCC 受试者(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根据 改良版 RECIST(mRECIST) (Lencioni 等人, 2010 年)评估 HCC 受试者应答。 ● 评估基线肿瘤样本中的 FGF19 表达和基因扩增情况与抗肿瘤活性之间的关系 ● 确定潜在新的血液和肿瘤组织生物标记物,包括 PD 活性、抗肿瘤活性、免疫应答和/或毒性(如肿瘤 CYP7A1、 EGR1 和其他 DNA、 RNA 和/或蛋白质标志物) 。
单臂
Ⅰ期
NA
N/A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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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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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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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试者年龄 ≥18 岁。 2. 对于第 1 部分, 受试者愿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如果有)并愿意接受治疗前和治疗期间肿瘤活检(如果治疗研究者认为安全且医学上可行)。 3. 根据欧洲肝脏研究协会( EASL) 或美国肝病研究协会( AASLD) 所发布指南(Bruix 等人, 2005 年,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中的组织学检查或无创检查标准, 受试者被确诊为 HCC,或者受试者存在有异常 FGF19/FGFR4 通路活性异常证据、 除 HCC 以外的复发性或难治性实体瘤(仅限第 1 部分富集队列)。 对于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受试者患有无法切除的疾病,并且以前接受过索拉非尼治疗、索拉非尼不耐受或无法获得索拉非尼。对于第 3 部分, 受试者以前未接受过 TKI 治疗。在医学监查员准许的情况下,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4. 对于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根据 RECIST 1.1 进行评估。 5. 对于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所有受试者都必须有可用的 FGF19 IHC 结果。只有FGF19 IHC+ 的 HCC 受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第3 部分研究。 6. 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 体能状态(PS) 评分为 0-1。 7. 受试者的 Child-Pugh 评分为 5 或 6 分(Child-Pugh A 级),无临床表现腹水(参考附录 1)。 8. 如果有 HCV 感染,必须在首次给药之前已完成 HCV 抗病毒治疗(根据当地已获批和可用的抗 HCV 治疗药物)。 HBV 感染受试者,抗病毒治疗在入选之前不是必需的,而且在研究期间治疗是准许的,但不能使用本研究禁用药物。(参见附录 3)。 9. 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参加本研究的知情同意。;
登录查看1. 受试者已有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如果受试者因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而接受放疗和/或手术、神经学上稳定且未在服用皮质类固醇, 受试者仅能入选本研究的第 1 部分。只有怀疑有 CNS 转移的受试者才需要进行脑部磁共振成像或CT 扫描。 2.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有任何下列情况: a. 血小板计数 < 75 × 109/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0 × 109/L。 c. 血红蛋白 < 8.0 g/dL(输注红细胞 [RBC]前 ≥7 天,可以满足标准)。 d.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或丙胺酸氨基转移酶(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e. 总胆红素 >2.5 mg/dL。 f.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2.3 或凝血酶原时间(PT) 超过正常对照 6 秒以上。 g. 估计(Cockroft-Gault 公式)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 < 40 mL/min。 3. QT 间期> 450 msec(Fridericia 公式校正) 。 患有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病史。 受试者有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史 4. 根据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类,受试者患有临床上显著的、不可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充血性心衰 III 或 IV 级;心梗或不稳定型心绞痛(6 个月之内)、不可控的高血压或临床显著不可控的心率失常,包括可能导致 QT 延长的心动过缓(如心脏传导阻滞 II 级或 III 级) 5. 已确认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不需要检查。 6. 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之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之内接受任何抗癌治疗。 7. 既往接受过选择性 FGFR4 抑制剂治疗。 8.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中性粒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9. 受试者在接受研究药物前 2周内接受过强效 CYP3A4抑制剂和/或诱导剂治疗。这些药物的列表信息请参考附录 3。 10.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15 天之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手术如中心静脉插管、穿刺活检和放置营养管除外不认为是重大手术)。 11. 既往接受过肝移植。 12. 过去一年之内确诊或需要治疗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既往恶性肿瘤排除外: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癌、对治疗有效的局部前列腺癌和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13. 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遵守预定的访视、药物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或其他研究流程和研究限制。 14. 女性,非绝经期或未接受绝育手术, 在整个研究给药期间和最后一剂研究药物给药后 30 天之内, 不愿意接受禁欲或有效避孕措施。 男性,未接受绝育手术,在整个研究给药期间和最后一剂研究药物给药后 90 天之内, 不愿意接受禁欲或有效避孕措施。具体详情请参考方案第 9.6 节 。 15. 妊娠女性,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检测确认为妊娠。 β-hCG 值在妊娠范围内但并未妊娠(假阳性),在排除妊娠后,经申办者书面同意可以入组。无生育能力的女性(绝经超过 1 年;双侧输卵管结扎;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不需要血清 β-hCG 检测。 16. 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或影响研究结果评估的既往或目前临床显著的疾病、医疗情况、手术史、体征或异常实验室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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