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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514
进行中(尚未招募)
ASP-1570片
化药
ASP-1570片
2024-03-08
企业选择不公示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ASP1570 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研究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进行的ASP1570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I/II期研究
200001
主要目的: ● 确定 ASP1570 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确定 ASP1570 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推荐的RP2D和/或MTD 次要目的: ● 评估ASP1570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抗肿瘤作用 ● 评估ASP1570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药代动力学 ● 评估ASP1570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对肿瘤微环境中肿瘤浸润淋巴细胞 (TILs) 的水平和增殖指数的影响 探索性目的: ● 评估ASP1570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的额外抗肿瘤作用 ● 评估在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时,可能与ASP1570相关的探索性药效学生物标志物 ● 评估监测免疫系统状态或可能与治疗结局相关的探索性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 评估在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时,ASP1570其他的药代动力学参数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26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包括停用禁用药物[如适用])之前,必须从受试者处获取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和符合国家法规的隐私声明(例如,美国研究中心的《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授权)。;2.根据当地法规,在签署ICF时,受试者被视为成年人。;3.受试者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恶性肿瘤,并已通过现有病理记录或当前的活检得到证实。;4.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第1.1版),受试者存在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如果已证实病灶进展,则将位于既往放疗区域的病灶视为可测量病灶。;5.单药治疗和联合治疗递增队列: a. 在接受所有标准治疗过程中发生进展、不再符合标准治疗条件或拒接接受标准获批治疗的受试者(对既往治疗方案的数量没有限制)。 单药治疗扩展队列: b. 受试者在标准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不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批准的标准治疗(既往治疗方案的数量不限)。 受试者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或黑色素瘤(对于受试者入组的相应RP2D扩展队列),或观察到已确认缓解且缓解触发扩展队列开放的肿瘤类型(对于缓解触发扩展队列)。 c. 对于NSCLC单药治疗扩展队列的受试者:受试者无可靶向的生物标志物阳性(例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神经营养受体酪氨酸激酶[NTRK])。 d. 对于NSCLC单药治疗扩展队列的受试者:受试者在接受检查点抑制剂(单药治疗或与化疗联合治疗)作为晚期疾病的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单药治疗剂量优化队列: e. 受试者在标准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不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批准的标准治疗,且申办方从符合第2阶段剂量优化标准的缓解触发/RP2D扩展队列中选择肿瘤类型。剂量优化的启动将取决于观察到的安全性和疗效。 联合治疗剂量扩展队列: f. 受试者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NSCLC,且 ○ IV期 ○ PD-L1表达阳性(肿瘤比例评分TPS≥50%,通过22C3测定) ○ 可靶向的生物标志物阴性 ○ 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全身治疗 ○ 不存在PD-1或PD-L1抑制剂的禁忌症。PD-1/PD-L1抑制剂治疗的禁忌症可能包括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和/或当前使用预计缺乏获益的免疫抑制剂。;6.受试者的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7.(仅单药治疗队列和联合治疗剂量递增队列):受试者既往抗肿瘤疗法(包括任何免疫疗法)的末次给药至少在IP首次给药前21天。具有NTRK基因融合而没有已知获得性耐药突变或EGFR或ALK突变阳性NSCLC的实体瘤受试者可继续接受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ALK抑制剂或NTRK抑制剂治疗,直至首次研究用药品(IP)给药前4天。注:这不适用于联合治疗剂量扩展队列的NSCLC受试者。;8.接受放射疗法的受试者必须在首次服用IP前至少2周完成此疗法(包括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9.在首次服用IP之前至少14天,受试者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AE)(不包括脱发)已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注:允许纳入患有1型糖尿病、通过适当的替代疗法稳定维持的内分泌病或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的受试者。;10.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具体如以下实验室值所示。如果受试者最近接受了输血,则必须在接受任何输血后≥2周进行实验室检查: a. ANC ≥1500/μL b. 血小板 ≥100,000/μL c. 血红蛋白 ≥9 g/dL d. 肌酐清除率 ≥6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 e. 总胆红素 任一项: i. ≤1.5 x ULN;或 ii. 直接胆红素≤ULN且总胆红素<3 x ULN(适用于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 f. AST(SGOT)和ALT(SGPT) ≤2.5 x ULN,无肝脏转移(或者,如果存在肝脏转移,则≤ 5 x ULN) g. 血清钾 ≥3.4 mEq/L h. 血清镁 ≥1.7 mg/dL i. 血清离子钙 ≥4.7 mg/dL j. TSH位于正常范围。注:如果基线时TSH 不在正常范围内,而T3 和FT4 在正常范围内,则受试者仍可能符合资格);11.受试者的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x ULN,并且没有正在接受抗凝治疗。;12.女性受试者未妊娠,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b. WOCBP同意从知情同意之日起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至少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遵循避孕指南。;13.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开始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不进行母乳喂养。;14.女性受试者从首次IP给药开始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至少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不得捐赠卵细胞。;15.有育龄女性伴侣(包括母乳喂养的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至少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采取避孕措施。;16.男性受试者在治疗期间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不得捐赠精子。;17.有妊娠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至末次ASP1570给药后至少45天或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12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18.受试者同意在接受本研究治疗期间不参加其他干预研究。;
登录查看1.在首次ASP1570给药前或帕博利珠单抗首次给药前4周受试者已在21天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了试验性治疗。受试者可以继续接受以下治疗,直至研究干预给药开始前4天: a. 针对EGFR激活突变受试者的EGFR TKI治疗(不适用于NSCLC单药治疗扩展队列), b. 针对ALK突变受试者的ALK抑制剂治疗(不适用于NSCLC单药治疗扩展队列)或, c. 针对有NTRK基因融合而无已知获得性耐药突变的实体瘤受试者的NTRK抑制剂治疗(不适用于NSCLC单药治疗扩展队列)。;2.受试者在首次IP给药之前的14天内需要或已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治疗。允许受试者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或其等效药物(定义为每天最多30 mg氢化可的松和最多10 mg泼尼松)。;3.在研究期间,受试者已接受并需要强效或中效CYP2D6抑制剂(例如安非他酮、氟西汀、帕罗西汀、度洛西汀、阿比特龙)。;4.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或者有证据表明受试者有不稳定CNS转移,即使无症状(例如,扫描时发现进展)。如果既往接受过CNS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在临床上稳定并且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至少4周通过影像学检查未发现CNS进展的证据,并且在2周内不需要免疫抑制剂量的全身性类固醇(>30 mg/d的氢化可的松或>10 mg/d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则符合资格。;5.受试者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纳入患有1型糖尿病、通过适当替代疗法稳定维持的内分泌病或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的受试者。;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因≥3级毒性(该毒性与药物机制相关[例如,免疫相关])而终止既往免疫调节疗法的受试者。;7.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的受试者。但是,分化抗原簇4(CD4)+T细胞计数≥350个细胞/μL且在过去6个月内未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史的HIV受试者符合资格。注:应根据当地要求进行HIV感染筛查。;8.根据筛查血清学检查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 a. 甲型肝炎病毒抗体(免疫球蛋白M[IgM]) b.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可检出乙型肝炎DNA。如果未检出乙型肝炎DNA,则HBsAg阴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阳性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HBs)阴性的受试者符合资格 c.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除非未检出HCV RNA;9.首次IP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针对传染病的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10.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病史,目前患有需要高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的肺部炎症或非感染性肺炎的受试者。;11.首次IP给药前14天内出现感染并需要全身性治疗的受试者。;12.受试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既往放疗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注:受试者必须已从所有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且无需皮质类固醇。如因非CNS疾病接受了姑息性放疗(≤2周放疗),允许有1周洗脱期。;13.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14.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其他形式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15.在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目前患有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或会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的受试者。;16.高血压控制不佳(定义为使用降压药物时收缩压>150和/或舒张压>100 mmHg)的受试者。;17.筛选期间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50 msec(男性和女性受试者)的受试者。将在筛选期间重复进行三次ECG。(计算校正QT间期[QTc]时将使用三次读数的平均值)。;18.除正在寻求治疗的现有恶性肿瘤外,既往患有恶性肿瘤,且在过去2年内处于活动状态(即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受试者,但已明显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子宫颈/乳腺原位癌。;19.接受过大手术,并且在首次IP给药前28天内尚未完全痊愈的受试者。;20.有出血易感体质史的受试者。;21.需接受任何抗凝治疗的受试者。;22.患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任何病症的受试者。;23.已知或怀疑对ASP1570或帕博利珠单抗(仅针对联合治疗受试者)或该制剂任何成分具有超敏反应的受试者。;24.对于联合治疗,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30 Gy的肺部放疗。;25.对于联合治疗,有卡波西肉瘤和/或多中心卡斯托曼综合征病史的HIV感染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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