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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678】一项评估儿童和青少年活动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受试者口服乌帕替尼和皮下注射/静脉注射托珠单抗后的疾病活动度变化、不良事件和药物在体内如何处置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267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乌帕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乌帕替尼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8-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幼年特发性关节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儿童和青少年活动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受试者口服乌帕替尼和皮下注射/静脉注射托珠单抗后的疾病活动度变化、不良事件和药物在体内如何处置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1岁至<18岁活动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乌帕替尼与托珠单抗对照组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随机、开放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1至<18岁活动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sJIA)儿童和青少年受试者中评估乌帕替尼与托珠单抗对照组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 ; 国际: 9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4-24;2023-10-1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和/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并且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自愿签署由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和适用法规要求的未成年人同意书)。;2.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基线时年龄为1至<18岁。 注:对于队列1,在SC托珠单抗尚未获批用于治疗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sJIA)的国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为2至< 18岁。;3.筛选时总体重≥ 10 kg。;4.实验室检查值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5.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至少6周根据ILAR标准被诊断为sJIA,发病年龄在16岁之前。;6.根据国际风湿病学联盟(ILAR)标准定义,受试者不得患有sJIA以外的任何类型的JIA,且不得有sJIA以外的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史或现病史。;7.受试者必须患有活动性sJIA,在筛选和基线时至少有2个活动性关节,在筛选访视前连续14天中的任何一天发热超过38°C,且筛选时红细胞沉降率(ESR)或高敏C反应蛋白(hsCRP)>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筛选和基线时至少5个活动性关节,且筛选时红细胞沉降率(ESR)或hsCRP > 1.5 × ULN。;8.受试者在基线前3个月内不得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全身性疾病和/或疑似/即将发生的或活动性的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既往必须对既往非甾体抗炎药(NSAID)和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应答不足。;10.对于队列1,受试者既往不得接受过任何白介素(IL)-6抑制剂治疗。对于队列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必须对IL-6抑制剂治疗不耐受或应答不足。;11.根据筛选期间进行的病史、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胸部X线检查(CXR;仅适用于纯化蛋白衍生物[结核菌素][PPD]和/或QuantiFERON-结核[TB]Gold Plus试验阳性和/或TB风险评估问卷第I部分中一个或多个回答为“是”的受试者)和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结果,研究者确定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12.受试者在过去6个月内不得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由研究者判断)药物滥用或酒精滥用史。;13.受试者必须无当前或既往感染史,包括: - 一次或多次发作的带状疱疹; - 一次或多次发作的播散性单纯疱疹(包括疱疹性湿疹);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为经证实的抗HIV抗体(Ab)检测结果呈阳性; - 活动性TB、未经治疗的潜伏性TB或符合TB排除参数(操作手册中提供了TB检测的具体要求); - 仅日本:筛选期间β-D-葡聚糖检测结果呈阳性(耶氏肺孢子虫感染筛查)或连续两次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不确定; - 基线访视前30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基线访视前14天内需要口服/肌内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存在导致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 - 基线前< 4周内出现临床严重感染; - 确认的COVID-19:基线访视必须距离体征/症状发作或SARS-CoV-2检测阳性至少10天;有症状的受试者必须已恢复,定义为在未使用退热药的情况下发热消退且症状改善; - 疑似COVID-19:具有提示COVID-19的体征/症状、已知暴露或高风险行为的受试者应接受分子学(例如,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以排除SARS-CoV-2感染,或在潜在暴露后10天内必须无症状。;14.受试者不得有以下证据: - 乙型肝炎病毒(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阳性(+)或对于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阳性(+)受试者(以及对于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 Ab)阳性[+]的受试者,如果有当地要求)的HBV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性检测具有可检测到结果; - 丙型肝炎病毒(HCV):在任何具有抗HCV Ab的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15.受试者不得患有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病症: - 近期(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风险较高的任何状况; - 需要持续免疫抑制的器官移植史; - 对研究药物组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存在过敏反应或显著过敏的病史; - 有胃肠道(GI)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所致除外)、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判断,GI穿孔风险显著增加; - 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不用排除有胃束带术/胃分段术史的受试者; - 存在恶性肿瘤病史,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或局灶性宫颈原位癌除外; - 慢性间质性肺病病史。;16.受试者既往不得接受过口服Janus激酶(JAK)抑制剂治疗。;17.不能有任何理由使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接受研究药物给药或因参加研究而面临风险。;18.对于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不得为阳性,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检测)。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不明确的受试者必须没有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天后进行血清妊娠检测,以证明持续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要求禁止)。;1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1天至乌帕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和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采取至少1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当地实践可能需要2种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法规允许,完全禁欲是一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20.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以及乌帕替尼末次给药后约30天和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内不得处于妊期、哺乳期或计划怀孕或捐献卵子。;21.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不得接受任何具有化学或生物学性质的试验用药物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或既往入组本研究。;22.对于既往非IL-6生物制剂改善病情抗风湿药(bDMARD)治疗失败的受试者,允许在基线前设置相应的洗脱期。推荐的洗脱期参见下文。如果下文未规定,则必须在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至少5倍或基线前3个月(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停止生物治疗。如果记录了通过市售测定法测量的不可检测药物水平,则生物治疗在基线之前不需要最低洗脱期。 - Canakinumab:≥ 8周; - anakinra:≥ 24小时; - 依那西普:≥ 2周; - 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赛妥珠单抗、戈利木单抗、阿巴西普和依奇珠单抗:≥ 4周; - 司库奇尤单抗:≥ 8周; - 乌司奴单抗:≥ 6周。;23.对于队列2,允许既往IL-6抑制剂bDMARD治疗失败的受试者在基线前进入相应的洗脱期。推荐的洗脱期参见下文。如果下文未规定,则必须在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至少5倍或基线前3个月(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停止生物治疗。 如果记录了通过市售测定法测量的不可检测药物水平,则生物治疗在基线之前不需要最低洗脱期。 - 托珠单抗:≥ 4周; - sarilumab:≥ 4周。;24.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CYP3A)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强效CYP3A诱导剂 - 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使用对CYP3A有未知影响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25.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日本受试者为8周)不得接种活疫苗,或在参加研究期间预期需要接种活疫苗,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日本受试者为8周)。;26.在基线访视前的下述规定时间范围内,受试者不得使用以下禁用的sJIA合并治疗: - 如果使用静脉(IV)、肌内或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至少4周停止用药。 - 如果使用甲氨蝶呤(MTX),剂量必须≤ 25 mg/周,并在基线访视前稳定给药至少6周。 - 如果口服泼尼松,剂量必须< 1 mg/kg/天且不高于40 mg/天或同等剂量,并在基线访视前稳定给药至少3天。 - 不得按预定给药方案使用解热药。允许根据需要使用解热药。;

排除标准

1.请参阅入选标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011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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