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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44723
进行中(尚未招募)
PF-08046047
治疗用生物制品
sigvotatug vedotin
2024-12-13
JXSL2400182
非小细胞肺癌
一项比较Sigvotatug Vedotin与多西他赛治疗既往经治的非小细胞肺癌的研究(Be6A Lung-01)
一项评价 Sigvotatug Vedotin 相比多西他赛治疗既往接受过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成人研究参与者的随机、III 期、开放性研究(Be6A Lung-01)
200041
主要目的:比较试验组(Sigvotatug Vedotin)和对照组(多西他赛)之间的OS;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经盲态独立中心审查委员会(BICR)评估的ORR.关键次要目的: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经BICR评估的PFS.其他次要目的: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经研究者评估的ORR;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经研究者评估的PFS;估计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DOR;描述Sigvotatug Vedotin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生活质量(QoL),功能和肺癌症状缓解的变化;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QoL,功能和肺癌症状的至恶化时间(TTD).探索性目的: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疾病控制率(DCR);估计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至缓解时间;描述Sigvotatug Vedotin的PK;探索Sigvotatug Vedotin PK与选定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或其他相关探索性终点(如适用)之间的关系;描述Sigvotatug Vedotin的免疫原性;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对患者报告结局(PRO)的影响;描述Sigvotatug Vedotin的药效学活性,应答和耐药标记物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00 ; 国际: 60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3-06
/
否
1.年龄≥18 岁,签署知情同意时为法定成人,且大于等于地区要求规定的法定成人年龄。;2.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分期手册第 8.0 版和国际癌症控制联盟(UICC)分期系统(第 8 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且不可切 除(IIIB、IIIC 期)或转移性(IV 期:M1a、M1b 或 M1c)NSCLC。;3.研究参与者必须患有非鳞状组织学 NSCLC: 排除鳞状或以鳞状组织学为主的肿瘤。 排除包含小细胞成分的肿瘤。;4.允许入组携带已知 AGA(例如,EGFR 突变、ALK 易位)的 NSCLC 研究参与者。;5.研究参与者必须接受过以下既往治疗,并且在接受最近的既往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或治疗之后复发: 未携带已知 AGA 的研究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接受过治疗转移性或复发性疾病的铂类药物联合治疗和 PD-(L)1 单克隆抗体治疗(与铂类药物化疗同期或序贯进行),除非存在禁忌。 在辅助、新辅助或放化疗治疗背景下接受铂类药物化疗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并且在治疗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接受了 PD-(L)1 单克隆抗体治疗。 携带已知 AGA(例如,EGFR 突变、ALK 易位或其他相关可靶向突变) 的研究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接受过至少 1 种相关 AGA 靶向治疗,并且研究者认为额外的AGA 靶向治疗不符合研究参与者的最佳利益。 接受过治疗转移性或复发性疾病的铂类药物联合治疗,或在辅助、 新辅助或放化疗治疗背景下接受铂类药物化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 发生疾病进展。 可能接受过最多一种 PD-(L)1 单克隆抗体(与铂类药物化疗同时 给药或序贯给药)。;6.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病灶可测量。;7.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8.根据研究干预开始(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7 天内获得的以下基线实验室标准, 确定器官功能良好: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00/μL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血红蛋白≥9 g/dL 或≥5.6 mmol/L 肝脏 : 血清胆红素≤1.5x 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碱性磷酸酶:如果碱性磷酸酶>2.5xULN,则AST和ALT必须≤1.5xULN;如果碱性磷酸酶≤2.5xULN,则AST和ALT必须<2.5xULN 肾脏: 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45 mL/min/1.73 m2(使用肾病饮食调整(MDRD)研究公式(如适用)计算) 注:该表包括治疗所需的实验室检查值的资格定义;实验室检查值要求应根据当地法规和特定化疗给药指南进行调整。;9.符合以下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参与者(定义见第 10.4 节):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72 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为 25 mIU/mL 或等效的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定量检测方法)结果必须为阴性。 具有假阳性结果并有文件证明其未怀孕的研究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2 个月内不怀孕。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2 个月 内不哺乳且不捐献卵子。 如果性生活活跃可能导致妊娠,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始终使用至 少 2 种可接受的节育(避孕)方法,其中至少 1 种必须高度有效(定义见第 10.4 节),持续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2 个月。;10.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能使女性怀孕的男性研究参与者(定义见第 10.4 节): 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持续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如果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生活活跃,可能导致妊娠,则必须从签署知 情同意书开始始终使用至少2种可接受的节育(避孕)方法,其中至少1种必须高度有效(定义见第 10.4 节),持续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 如果与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性生活活跃,则必须从签署知情同意 书开始始终使用避孕套(定义见第 10.4 节),持续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11.能够提供以下任何肿瘤组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 存档样本(最好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 年内采集)(详见实验室手册)或 来自肿瘤病灶的新鲜组织(如果医学上可行)。 对于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新鲜肿瘤组织的研究参与者入组事宜,必须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讨论。;12.研究参与者或研究参与者的法定授权代表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3 个月。;2.已知对紫杉烷、多西他赛或 Sigvotatug Vedotin 药物制剂中包含的任何辅料过敏/发生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3.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6 个月内记录到有脑血管事件(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符合纽约心脏病学会 III-IV 级的心脏症状史。;4.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或有既往诊断恶性肿瘤的任何残 留病灶证据。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例如,5 年 OS≥90%) 除外,如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癌。;5.患有以下任何呼吸系统疾病的研究参与者: 1.非感染性 ILD 或非感染性肺部炎症的证据: 既往确诊且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或 目前确诊并接受治疗,或 筛选时放射影像学显示疑似。 2.已知 DLCO(经血红蛋白校正)<50%预测值 3.与基础恶性肿瘤无关的任何≥3 级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个月内发生肺栓塞;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0 天内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低剂量吸入性皮 质类固醇/长效 β-2 受体激动剂控制不佳的重度哮喘; 需要辅助供氧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筛选时存在显著肺实质受累的任何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即类 风湿关节炎、舍格伦综合征、结节病等)。;6.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1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定义为需要住院治疗至少 48 小时的手术),或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7 天内进行过小手术。在开始研究干预之前,研 究参与者必须已从毒性或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必须从研究中排除计划在治疗期间进行大手术的研究参与者。;7.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8.根据 NCI CTCAE v5.0,判定既存≥2 级周围神经病变。;9.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 HbA1c≥8.0%或 HbA1c 介于 7%至<8.0%之间,伴 有无法另行解释的相关糖尿病症状(多尿或烦渴)。;10.既往治疗: 既往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难治性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抗微管类药 物(紫杉烷、长春花碱类或 MMAE)治疗。 ?允许既往曾在根治性治疗背景(包括辅助、新辅助或放化疗)下接 受过抗微管类药物治疗。 既往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难治性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超过 1 线的 细胞毒药物化疗。 ?允许既往曾在根治性治疗背景下接受过细胞毒药物化疗。 从末次放疗给药至第 1 周期第 1 天必须至少间隔 14 天。研究参与者必须 已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否则将无法参与试验。在与申办方的医 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后,允许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14 天内进行姑息性放疗。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6 个月内对肺实质的既往放射治疗>30 戈瑞(Gy)。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1 天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疗(标准或试验性治疗)。 将排除发生与既往治疗相关的≥2 级持续性毒性(脱发除外)的研究参与者。;11.有感染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 随机化时正在接受全身性抗菌治疗活动性感染(病毒、细菌或真菌感 染)。允许进行常规抗菌预防治疗。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接受稳定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方案后 HIV 感染得到控制的研究参与者除外。研究者应确 保 ART 不会与研究用药或伴随用药发生实质性相互作用。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表达阳性。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聚合酶链反应[PCR]阳性)。如果在完成抗病毒治 疗后 12 周记录到持续病毒学应答,则允许接受丙型肝炎感染治疗的研究 参与者参加研究。 注:如果当地卫生监管机构强制要求,需进行 HIV 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12.与既往 PD-L(1)抑制剂治疗相关的持续性免疫介导的 AE 患有充分控制且稳定的≤2 级内分泌疾病的研究参与者可入组研究。 患有≥3 级活动性免疫治疗相关内分泌疾病的研究参与者无资格参加研究。 患有持续性免疫治疗相关的心肌炎、结肠炎或葡萄膜炎的研究参与者无 资格参加研究。 发生其他免疫治疗相关 AE 且需要高剂量类固醇(>20 mg/天泼尼松或等 效药物)治疗的研究参与者无资格参加研究。;13.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病变(包括软脑膜转移)的患者无资格参加研究。接受过根治性治疗(手术和/或放疗)的脑部转移研究参与者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治疗开始前,CNS 转移已在临床上保持稳定至少 4 周,基线扫描提示无 新发的或扩大的转移证据。 研究参与者接受稳定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至少持续 2周(如果需要类固醇治疗)。 筛选访视前>1 个月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除非按照第 6.8.2 节中的规 定允许其作为伴随治疗。允许使用剂量稳定的抗惊厥药治疗。 在根治性放疗和/或手术后≥21 天,CNS 无临床和放射影像学疾病进展证据。;14.目前正在接受其他试验药物治疗。;15.患有其他严重基础疾病,研究者认为会损害研究参与者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和随访的能力。;16.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申办方和申办方代表员工及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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