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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1359
已完成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2018-08-10
企业选择不公示
实体瘤
IBI310单药及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研究
评估IBI310单药及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耐受性、安全性的开放性I期研究
215123
评估IBI310单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或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PK、PD、免疫原性、抗肿瘤活性、疗效。PD-L1表达水平和肿瘤突变负荷与抗肿瘤活性: ORR和DOR的关系。外周血免疫细胞亚型在治疗过程中的变化。分析IBI310在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74 ;
国内: 53 ;
2018-10-08
2022-08-09
否
1.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适用于 Ia 期) 。;2.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无法手术的黑色素瘤受试 者(适用于 Ib 期) 。;3.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4.年龄≥18 周岁且≤70 周岁。;5.预期生存时间≥12 周。;6.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 RECIST v1.1),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 灶。皮肤病灶的测量依据 RECIST v1.1 的标准执行。;7.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 ECOG PS 评分)为 0 或 1 分。;8.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 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9.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任何细胞及生 长因子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1.5×109/L;血小板( PLT) ≥90×109/L;血红蛋白( HGB) ≥90g/L。(用药前 1 周内不能进行同种异 体输血)。 2) 肝功能:血总胆红素( TBIL) ≤1.5×正常值上限( ULN) ;对于原发 性肝癌、肝转移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受试者(持续 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 据), TBIL≤3×ULN;对于无原发性肝癌和肝转移的受试者,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 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2.5×ULN;在原 发性肝癌或者具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和/或 AST≤5×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 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 CCr)≥50mL/min;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 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ULN。 5) 甲状腺功能: 促甲状腺激素( TSH) 和游离甲状腺素( FT4)在正常 范围内;
登录查看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CTLA-4、抗PD-1、抗PD-L1/2抗体;2.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 NCI CTCAE v5.0 中≥3 级 免疫相关不良事件。;3.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 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 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除外。;4.眼部葡萄膜黑色素瘤。;5.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6.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系统化疗、内 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包括以抗肿瘤为适应症 的中草药治疗)等;首剂研究治疗前 6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如果接受的生物制品属于抗肿瘤内分泌治 疗目的,参照“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这一要求)。;7.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 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 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8.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9.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 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10.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CTCAE v5.0 中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或乏力)。;11.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12.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软脑脊膜转移。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 症状稳定至少 3 个月的受试者,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 周停止糖皮质激 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且在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的情况除外。;13.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 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 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1 型糖尿病受 试者可以入组)。;14.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和/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拷 贝数≥1×103 拷贝数/ml 或≥200 IU/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 ( HCV)抗体阳性; HCV 抗体阳性但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15.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16.已知肺结核病史。;1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8.在入选研究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19.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病史)。;20.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 的胸水和腹水。;21.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 IBI310 制剂成分过敏;已知受试者对于任何信迪利单抗制剂成分过敏。;22.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者( HIV 抗体阳性); 2)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3)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或症状性或 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4)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5)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 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6)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 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 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 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7) 在入选研究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 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 或 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8) 在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 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 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9)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 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10)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11) 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 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 腹泻;23.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 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 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24.24. 其他的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1)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 复发的风险极低; 2)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 痣; 3)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25.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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