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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5191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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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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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评价BT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抗肿瘤疗效的I期开放性剂量探索研究
评价BT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抗肿瘤疗效的I期开放性剂量探索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价BT0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BT02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的II期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描述BT02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初步评价BT02的抗肿瘤疗效; 3.评估BT02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探索BT02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评估潜在的预测生物标记物,包括: 1)组织IT1,PD-L1表达; 2)外周血IT1的受体占有率,CD8+T细胞比例; 3.评估药物暴露量和毒性以及药效之间的关系。
单臂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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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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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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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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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年龄:>=18岁(骨肉瘤及软组织肉瘤受试者>=14岁)男女均可; 3.入组受试者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不能切除),标准治疗失败,没有标准治疗或者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 4.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受试者; 5.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6.至少3个月的预期生存期,可对安全、有效性资料进行随访; 7.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后才可入组; 8.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在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 1)ANC >= 1.5×10^9 /L; 2)血小板 >= 100×10^9 /L; Ib期:对于HCC受试者,血小板 ≥ 80×10^9 /L; 3)血红蛋白 >= 9 g/dL; 4)血清肌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可入组(注:仅当血清肌酐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倍时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5)血清总胆红素 <= 1.5倍ULN; 6)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倍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AST、ALT <= 5倍ULN; 7)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 1.5倍ULN。 9.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已知患有原发性CNS肿瘤,或脑膜转移受试者,或不稳定性CNS转移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有症状、需要激素治疗,或没有影像学证据表明病灶稳定超过4周); 2.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I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3.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注意: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时,允许使用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 <= 10 mg/天的肾上腺药物替代给药;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允许短期(<= 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 4.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 5.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前14天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56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等); 6.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7.曾患间质性肺病、化学性肺炎、过敏性肺炎、结缔组织病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感染病史的受试者; 9.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检测(不得高于1000拷贝[cps]/mL或200 IU/mL)和HCV R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1000拷贝[cps]/mL或2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可以入组; 10. 活动性肺结核病受试者; 11.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2. 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irAE等级>= 3级者; 14. 已知对单抗有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大于3级),及有不受控制的过敏性哮喘病史的受试者;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不愿采取适当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育龄期女性须于筛选期接受妊娠试验; 16.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17.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颤、心律失常,等):入选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2级以上(含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及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受试者: a) 筛选期心电图(ECG)QTc间期 > 480 msec(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b) 右束支传导阻滞 + 左前半支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阻滞; c) 先天性长QT综合征的受试者; d) 患有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或具有该病史的受试者; e) 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 50 次/分); f) 使用心脏起搏器的受试者; g) 其它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受试者; 18.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注意:允许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 19. 有精神病史者; 20. 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2.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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