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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705
进行中(招募中)
QHRD-110胶囊
化药
QHRD-110胶囊
2023-11-24
CXHL2101063;CXHL2101064
复发或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高选择性CDK4/6抑制剂QHRD110靶向治疗——I期试验
一项评估QHRD110单药在复发或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期研究
213125
I a期,单药治疗:评估QHRD110在复发或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I b期,单药治疗:进一步评估QHRD110在复发或进展的高级别胶质瘤以及根据I a期确定的1-2种可能治疗有效的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1-11
/
否
1.自愿参加本研究,能够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3.经组织学或影像学证实诊断: a. 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进展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包括但不限于复发高级别胶质瘤,恶性脑膜瘤,生殖细胞瘤,髓母细胞瘤,脑转移瘤,复发脊索瘤等)患者。 b. 对于病理证实为GBM的患者,还必须: i. 完成同步放化疗治疗以及替莫唑胺5/28方案治疗至少2个周期;或 ii. 一线标准治疗后≥3-6个月出现复发/进展的GBM,定义为在末次替莫唑胺给药后8周内对比增强MRI上肿瘤增加≥25%。避免因抗血管生成药物造成的假性反应。 注意:患者还必须根据RANO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疾病病变。;4.KPS评分≥60分。;5.能够口服药物并有良好的依从性。;6.使用Fridericia方法(QTcF)校正的QT间期在筛选期和第一天给药前男性≤450毫秒,女性≤460毫秒,筛选期依据将采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7.筛选期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无明显心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8.筛选期具有足够肝功能的证据,定义如下: a.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上限(ULN)(≤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和 b. 总胆红素≤1.5×ULN(≤3.0xULN对于有肝转移或有记录的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9.筛选时充分的血液学实验室评估,定义如下: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10^9/L; b. 血红蛋白≥90g/L; c. 血小板计数≥90×10^9/L。;10.筛选期具有足够肾功能的证据: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11.凝血功能评估:根据研究中心实验室定义的正常范围内的结果。;12.女性患者必须满足: a. 不具有生育潜力,如手术绝育(至少在筛选期访视前6周进行的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绝经后(根据当地实验室指南,绝经后定义为无其他医疗原因的情况下,12个月无月经且促卵泡激素水平与绝经后状态一致),或 b. 如果有生育能力,必须同意从签署同意书到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不尝试怀孕,不得捐献卵子,如果与男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3.男性患者从签署同意书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必须同意不捐献精子,如果与可能怀孕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则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4.根据研究者的评估,预计生存期≥3个月。;15.受试者依从性良好。;
登录查看1.既往使用过CDK4/6抑制剂进行抗肿瘤治疗。;2.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广泛播散(包括脊髓多发转移、脑膜多发转移等)的患者。;3.存在影像学假性进展证据的患者。;4.具有以下任何一项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a. C1D1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 b.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评分>II级); c. 不稳定型心绞痛; d.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5.无法口服药物。;6.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7.首次给予研究药物(C1D1)前6个月内有肠梗阻、腹瘘、胃肠道穿孔或脓肿的病史。;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食用已知为细胞色素 P450(CYP)3A酶强抑制剂的食物。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a. 药物 b. 食物:葡萄柚等(或含有葡萄柚等的产品,包括果汁)。;9.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C1D1)之前的7天内使用CYP3A酶强诱导剂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包括中草药)。;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C1D1)2周内发生临床显著的活动性感染。;11.筛选访视时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复制高于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正常值上限。;12.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无进展生存5年,并且肿瘤专科医师认为复发风险较低; b. 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经过充分治疗没有疾病证据; c. 原位宫颈癌经充分治疗没有疾病复发证据; d. 原位乳腺导管癌得到充分治疗没有疾病复发证据; e. 没有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变; f. 充分治疗的尿路上皮乳头状非浸润性癌或原位癌; g. 研究者认为适合入组的其他恶性肿瘤。;13.在C1D1给药前28天内的重大手术。;14.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接受了针对癌症的治疗: a. 在C1D1给药前的28天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电场治疗或参加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b. 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的28天内进行过放射治疗,或者研究者认为尚未从放射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15.入组4周前由试验药或常规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到0级或1级(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CTCAE) 5.0 版),下述情况除外: a. 根据研究者和申办方判断,具有慢性2级毒性的患者可能符合条件(如2级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b. 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被认为是不可逆的2级或3级毒性——定义为已经存在并稳定>6个月(如异环磷酰胺相关蛋白尿),如果排除标准中没有另外描述并且研究者和MM均同意则允许入组; c. 脱发、恶心、呕吐。;16.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或第1天给药前血妊娠试验呈阳性。;17.对研究药物或其非活性成分过敏或出现其他临床显著反应。;18.研究者经过谨慎考虑,从患者疾病角度出发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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