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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965
进行中(招募中)
AK-129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AK-129注射液
2023-01-05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恶性肿瘤
AK129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1a/1b期临床研究
评价抗PD-1和LAG-3双特异性抗体AK129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1a/1b 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200030
主要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高给药剂量(MAD) ; 确定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 II 期推荐剂量(RP2D) 。 次要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探索性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探索与安全性、抗肿瘤疗效或药物作用机制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8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3-10
/
否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入组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男女均可;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4.预期生存期≥3个月;5.(剂量递增阶段)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或(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选定的瘤种, 包括 MSS/pMMR 结直肠癌、 非小细胞肺癌、 三阴性乳腺癌、头颈部鳞癌和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 以及其他经申办方确认的瘤种; 经过一线、 或二线、或三线、 或者四线标准治疗后失败的、 或者不适用于标准治疗的, 不能耐受化疗, 或者不愿接受化疗, 或者无有效的标准治疗的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6.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v1.1,淋巴瘤根据 Lugano 2014 评效标准)。之前接受过放疗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作为非靶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经活检证实病灶肿瘤性质。;7.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所有受试者需同意必须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蜡块或约10张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如果有6个月内或者3个月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如受试者无法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肿瘤组织样本不适合使用,须在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部位进行活检以采集新鲜肿瘤组织,且接受活检的病灶不应作为肿瘤评估的靶病灶;如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或活检部位为唯一的靶病灶的,可与医学监查员讨论;8.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 天;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10.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存在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2.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3.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4.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5.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检测阳性;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7.已知间质性肺病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因放疗导致的除外;8.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9.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 ,并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细菌、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注: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而使用的抗病毒药物除外;10.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 200IU/mL,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11.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 活动性憩室炎;12.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心功能分级≥ II 级的心力衰竭; c) 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受试者; d) 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13.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抗肿瘤药物或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包括抗 PD-1/L1 类免疫治疗药物); 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具有免疫调剂作用的药物(如胸腺肽、干扰素、白细胞介素-2),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如艾迪注射液),或姑息性放疗;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类型的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任何未获批的研究药物; d)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开胸手术,剖腹手术,器官切除)。;14.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针对 LAG-3 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15.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16.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17.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 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 1 级, 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 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 ≤ 2 级内分泌毒性, 经替代治疗后临床稳定者可以入组。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18.既往使用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 ≥ 2 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 任何眼毒性或神经毒性, 其他≥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 或导致药物永久停用的 irAE;19.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20.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21.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代谢紊乱,各种临床危象等);22.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23.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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