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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638】评价重组人nsIL12溶瘤腺病毒注射液(BioTTT001)治疗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63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重组人nsIL12溶瘤腺病毒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重组人nsIL12溶瘤腺病毒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重组人nsIL12溶瘤腺病毒注射液(BioTTT001)治疗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重组人nsIL12溶瘤腺病毒注射液(BioTTT001)治疗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生物分布特征及初步疗效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Ⅰb期剂量递增主要研究目的:评价BioTTT001治疗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Ⅱ期剂量扩展主要研究目的:评价BioTTT001治疗复发/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2-0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70岁(含临界值),男、女均可;2.经病理组织学证实符合2021版世界卫生组织(WHO)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分类标准,接受过标准治疗后复发/进展的高级别脑胶质瘤患者;3.病灶两最大垂直直径必须在1.0-5.0 cm(含临界值);4.卡氏评分(Karnofsky Performance Score,KPS)≥60分;5.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放置Ommaya囊,具备给药条件;6.预计生存期≥3个月;7.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血常规(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等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白细胞计数≥3.0×109/L; 凝血功能: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倍ULN;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倍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倍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8.在研究相关程序开始之前,经解释研究内容后,自愿参与且能签署知情同意书;9.具有生育能力且有性行为的受试者及伴侣,必须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方法,如双屏障避孕法,男性同意不捐献精子;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并愿意在研究期间进行额外的妊娠检查。有生育能力指未进行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是指45岁以上女性停经≥12个月,并排除其他导致闭经的原因。此外,50岁以下女性的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必须处于绝经后范围,才能确认绝经;11.依从性好,愿意且能够遵从全部的研究流程,配合观察随访;

排除标准

1.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免疫治疗、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1)免疫治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 (2)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3)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4)脑部放疗为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2.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药物的治疗;3.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4.既往有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溶瘤病毒治疗史者;5.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活性成分、辅料以及影像学检查造影剂过敏者;6.有器官移植病史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器官移植者;7.存在需要静脉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者,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8.伴有严重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消化道出血病史;近6个月内任何其他≥ CTCAE 2级出血事件;9.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性类固醇药物(>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者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11.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12.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13.经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4.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QTc间期>480ms;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III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参见附录4)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15.既往3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但原位宫颈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被视为可临床治愈的原位癌除外;16.受试者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炎;17.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重组疫苗者,或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种过灭活疫苗者;18.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irAE等级评价≥3级;19.颅内存在两个及以上的病灶,或有颅外转移者;20.患有脑干、小脑、后颅窝或脊髓有肿瘤性病变,软脑膜疾病者;21.患有弥漫性室管膜下和蛛网膜下腔疾病者;22.头颅MRI提示肿瘤强化边缘侵及脑室壁者或手术后瘤腔与脑室相通者;23.有脑炎、多发性硬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史者;24.患有脑疝综合征者;25.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2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27.妊娠或哺乳期女性;2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9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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