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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131405
主动暂停(安全性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MonitoringCommittee,DMC)在2016年6月18日对1200.162试验进行了审核,独立数据监测委员会(DMC)在2016年6月24日提出的建议,2016年6月30日勃林格殷格翰决定终止LUX-H&N4(1200.162)(CT-gov编号:NCT01345669)。该决定的依据是DMC关于终止关键全球性姊妹试验LUX-H&N2的建议(1200.131),因DMC认为继续开展LUX-H&N4的理论基础已不复存在。)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化药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2014-10-23
企业选择不公示
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阿法替尼对照安慰剂治疗放化疗后的头颈部鳞癌
在无法切除的III~IVb期局晚期头颈鳞癌患者放化疗后,评价阿法替尼辅助治疗有效性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
200040
本项试验的目的是在无法手术切除的III期,IVa或IVb期口腔癌,口咽癌,下咽癌,或者IVa/b期喉癌等局部晚期鳞状细胞癌患者接受放化疗后,评价给予阿法替尼作为辅助治疗对照安慰剂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20 ; 国际: 15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区域性晚期鳞状细胞癌, a) 口腔、口咽或下咽的III 期、IVa 期或IVb 期;或 b) 喉部的IVa 期或IVb 期;2.化放疗前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切除的肿瘤:a) 技术上不可切除(如肿瘤固定/侵入颅底、颈椎、鼻咽或固定淋巴结);和/或 b) 低手术治愈性(T3-T4,N2-N3,排除T1N2);和/或 c) 出于器官保存考虑;3.ECOG评分0或1;4.在随机前24 周内完成了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同期化放疗:a) 治愈目的的头颈部放疗,至少66 Gy 剂量分33 次进行(或其放射生物学等效量),按照研究者的评价覆盖合适的淋巴结范围。放疗累积休息时间不超过10 天;以及 b) 以最小累积铂剂量给予顺铂(相当于200 mg/m2)或卡铂(至少累积的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为9)*;以及 c) 在随机时,化放疗引起的副作用的CTCAE 等级≤2(例外:鼻饲管插管患者允许参加)*如果从顺铂改为卡铂(或反之亦然,例如,由于不耐受),应使用下面的转换等式来计算最低累计的铂剂量:卡铂1 个AUC =顺铂22 mg/m2;5.无疾病证据(NED)其定义为在临床上和放射影像(即CT 扫描或MRI)检查中没有可测量的或可触及的肿瘤,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以下一种情况:a) CRT 后无残留肿瘤 b) CRT 后经R0 肿瘤切除后无残留肿瘤 c) CRT 后经颈淋巴清扫术后没有残留颈部结节的证据 如果有可触及的肿块,NED 必须经活组织检查证实。;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在随机时为0 或1;7.年龄≥18 岁的男性或者女性患者;8.签署了符合ICH-GCP 指南和当地法规的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患者吸烟史≤10 包年,并且原发肿瘤为舌根;2.患者吸烟史≤10 包年,并且原发肿瘤为扁桃体;3.鼻咽、鼻窦和/或唾液腺癌症;4.化放疗前原发肿瘤被切除(单独的活检并不被视为根治性的手术操作);5.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同时发生的HNSCC 原发肿瘤、经适当治疗的浅表基底细胞皮肤癌和手术治愈的原位宫颈癌),除非无疾病至少5 年;6.随机前4 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中药物的治疗或抗癌治疗;7.既往接受过EGFR 靶向小分子药物、EGFR 靶向抗体,和/或任何试验新药来治;8.需要接受任何禁用的伴随药物的治疗;9.已知既有间质性肺病(ILD);1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临床相关的心血管异常,例如(但不限于)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NYHA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随机前6 个月内心肌梗死,或控制不佳的心律不齐;11.心脏左心室的静息射血分数低于机构的正常值下限(如果机构未定义正常值下限,则下限取50%);12.随机时明显的或近期发作的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急性胃肠道疾病,如克罗恩病、吸收不良或任何病因导致的CTC 等级≥2 的腹泻;13.己知的HIV 病毒携带者、研究者判断为活动性乙肝和/或活动性丙肝患者;14.其他重要疾病,根据研究者的观点需要排除受试者参加试验;15.筛选时实验室值: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b) 血小板计数<75×109/L c) 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d)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 e)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16.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和男性,不愿意禁欲或在试验期间以及在治疗结束后至少28天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17.妊娠或哺乳期妇女;18.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或其辅料过敏;19.根据研究者的观点认为不能遵从方案的患者;20.任何既往或当前有累积持续时间超过3 个月的嚼槟榔果或槟榔制品的经历;21.当前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可能会干扰本研究方案要求的影像检查计划;
登录查看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放射治疗科
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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