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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2755】一项评价QX005N在中国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青少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2755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4-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12 岁至 <18 岁的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QX005N在中国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青少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QX005N在中国中度至重度特应性皮炎青少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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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估QX005N在中重度AD青少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QX005N在中重度AD青少年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次要目的: 评估QX005N在中重度AD青少年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3-06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7-22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组本研究: 1)筛选时,年龄≥12岁且<18岁,性别不限。注:受试者体重需≥30 kg; 2)筛选时诊断为AD(根据美国皮肤病学会一致性标准,2014),且在筛选和基线时,根据研究者评估,AD 受累程度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 筛选时≥12岁且<18岁青少年患病时间≥6个月; b) IGA评分≥3; AD受累面积BSA≥10%;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能参加本研究: 1)对本研究药物成分或辅料过敏,或生物制剂过敏史。 2)既往有或筛选时存在严重药物、食物过敏反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进入研究。 3)给药前12个月内,酒精(定义为每天饮酒>2单位/每周饮酒>14单位,饮酒1单位相当于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药物滥用者; 4)曾接受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a)既往接受过抗白介素-4受体α(IL-4Rα)或白介素-13(IL-13)抗体治疗; b)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用于治疗AD或有可能影响AD病情评估的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TCS、TCI、外用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外用Janus激酶(JAK)抑制剂、芳香烃受体激动剂,或外用的中药(TCM)和草药治疗(注:用于治疗AD之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认为确有必要使用,也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的情况除外)等; c)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或含有止痒成分(如薄荷醇、多羟基乙醇、普拉莫辛、利多卡因、普利洛卡因、辣椒素、纳曲酮、N-棕榈酰乙醇胺等)的润肤剂(研究统一提供的基础润肤剂除外); d)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复方甘草酸苷片; e)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漂白浴; f)给药前4周内因AD或其他疾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如环孢素、霉酚酸酯、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口服JAK抑制剂或口服PDE-4抑制剂等)的全身治疗(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喷剂除外); g)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疗法(包括但不限于抗CD20、抗CD52、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疗法); h)给药前3个月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如果已知)使用其他免疫调节类生物制剂,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i)给药前4周内使用口服或其他系统性的TCM或草药治疗(注:用于治疗AD之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认为确有必要使用,也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的情况除外); j)给药前4周内接受光疗(窄谱紫外线B[NB-UVB]、宽谱紫外线B[BB-UVB]、紫外线A1[UVA1]、补骨脂素+紫外线A[PUVA])、日晒床或任何其他发光装置(LED)治疗; k)给药前3个月或至少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l)给药前3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m)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变应原特异性免疫疗法(SIT)治疗(筛选前已处于稳定剂量且继续在试验期间保持稳定的患者除外)。 5)筛选和基线时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疾病或症状表现。 6)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春季角膜结膜炎(VKC)和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病史。 7)筛选时研究者判定有严重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心脏(如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评估为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等严重的心脏疾病)、肺、肾脏、消化系统疾病等。 8)筛选时有恶性肿瘤病史者(已成功治疗且生存5年以上无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9)筛选时可能存在活动性结核感染情况,或既往有结核病史(除外已经有专科医生的书面记录表明受试者已经接受了足疗程的规范治疗,判断为临床治愈的情况,且由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判断可接受研究药物治疗)。 10)筛选时有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加做HBV-DNA定量结果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加做HCV-RNA定量结果高于正常值上限];或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或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HIV抗体阳性或疑似HIV感染。 11)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天冬氨酸转氨酶或丙氨酸转氨酶(AST/ALT)>1.5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肌酐(SCr)>1.5倍正常值上限; 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干扰试验结果。 注:如受试者筛选时存在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必要,可允许在筛选期28天内的不同日安排1次复查,复查后合格可允许入组(复查前不允许对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药物干预)。 12)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的侵入性操作。 13)给药前2周内因较严重的感染需院内就诊并规律使用相应的全身性抗感染治疗,或给药前1周内因病情轻微的感染类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等)需使用抗感染类药物或患有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浅表皮肤感染(感染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14)给药前6个月内有寄生虫感染史、疑似寄生虫感染或使用过抗寄生虫药物。 1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已知或怀疑具有免疫缺陷病史(原发、继发),无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包括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如曲霉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肺孢子虫病;或筛选前3个月内有带状疱疹或明显的水痘-带状疱疹等疱疹病毒感染史者;或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性或持续性感染;或存在高感染风险(如腿部溃疡、留置导尿管、持续性或复发性胸部感染及长期卧床不起或久坐轮椅者)。 16)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既往或现患的身体或精神心理疾病,筛选或基线时有临床意义的体格检查或各种化验检查异常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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