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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726】评估KN046联合放疗治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手术的III期非小细胞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0726

试验状态

主动暂停(公司开发策略调整)

药物名称

重组人源化PD-L1/CTLA-4双特异性单域抗体Fc融合蛋白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KN-046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4-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KN046联合放疗治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手术的III期非小细胞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KN046 联合胸部放疗在局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 多中心 I/II 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Ⅰ期:评估 KN046 联合放疗使用时的剂量限制性毒性; Ⅱ期: 评估 12 个月的无进展生存率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其他疗效参数,包括应答相关终点、 18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 评估 KN046 联合胸部放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 KN046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 KN046 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0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18 周岁,男女不限;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非小细胞肺癌;4.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没有 EGFR 突变或 ALK 重排阳性; 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无已知的 EGFR 突变;5.诊断为不可手术的Ⅲ期 NSCLC(AJCC 第 8 版);6.根据 RECIST 1.1 标准,基线有可测量病灶;7.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8.充足的肺功能定义为 FEV1>1.0 L, DLco>预测正常值的 40%, pO2 > 60 mmHg;9.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器官功能满足以下标准: 骨髓功能: 血红蛋白 ≥ 9.0 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x 109/L; 血小板计数 ≥ 100 x 109/L; 肾功能: 血清肌酐≤1.5 x ULN 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formula 计算); 肝功能: 总胆红素 ≤ 1.5 x ULN(或记录的 Gilbert 综合征≤2.5 x ULN); 转氨酶 ALT/AST ≤ 1.5 x ULN;10.预期寿命≥ 12 周;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 7 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给药结束后 24 周;13.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排除标准

1.患有适宜手术的疾病,如 Pancoast 或上沟肿瘤,局部侵袭但无明显淋巴结受累的肿瘤(T4 N0,1,M0),建议手术治疗, T3 N1 M0 NSCLC 累及胸壁,建议手术治疗;2.本试验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给药前 2 周接受姑息性放疗、放疗剂量符合当地姑息性治疗的诊疗标准且放疗覆盖范围小于 30%骨髓区域;3.曾接受过 NSCLC 的系统治疗,包括 NMPA 批准的抗肿瘤中成药;4.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或在本试验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至少 2周)参加过试验用药物的研究,以前先发者为准;5.本试验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因任何原因(活检诊断除外)进行过重大手术和/或受试者在本试验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康复;6.患有心包积液或腹水或未控制大量胸腔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在干预后 2 周内复发)的中到大量的胸腔积液。 如有少量胸腔积液且胸腔穿刺并临床医生判断为良性的除外;7.本研究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连续 7 天接受皮质激素(>10 mg/天强的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吸入或局部应用激素,或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剂量的激素 治疗;允许短期(≤7 天)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例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8.本试验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活疫苗,灭活疫苗(如灭活流感疫苗)除外;9.患有间质性肺病,或具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的肺炎病史;10.既往或目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Crohn’s 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 Wegener 综合征(多血管炎的肉芽肿病、 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等)、桥本氏甲状腺炎(例外情况见下文)、自身免疫性血管炎、 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e 综合征)等。但下列情况除外: 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11.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前列腺/宫颈/乳腺癌原位癌、 NMIBC-Tis 或既往接受过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且超过 5 年无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

12.患有未经控制的合并症,包括但不限于: ?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 ? 筛选期 HBsAg 阳性或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须进行 HBV DNA 和 HCV RNA 检测。 HBV DNA≤ 500 IU/mL(或≤ 2000 copies/mL)或 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方可入组 ? 已知 HIV 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 ? 活动性结核病; ? 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7 天的活动性感染; ?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50/90 mmHg); ? 具有临床意义的(即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 个月)、心肌梗死(入组前<6 个月)、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 II-IV 级)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据 Fridericia 校正后 QT 间期延长>470 ms 和/或需要进行起搏器治疗或既往确诊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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