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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1618】德立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实体瘤Ib /I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1618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公司策略调整,非安全性原因。)

药物名称

德立替尼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德立替尼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8-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德立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实体瘤Ib /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德立替尼(Lucitanib)联合特瑞普利单抗(Toripalimab)治疗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开放、Ib /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不同剂量德立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观察DLT的发生,确定MTD及RP2D(Ib);评估不同剂量德立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观察DLT的发生,确定MTD及RP2D(II)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9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44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9-08-3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2.年龄在18-75岁(包含18岁和75岁)的男性或女性;3.经组织病理学确诊,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治疗方法,以及不愿意接受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Ib期和II期)。II期研究队列如下: - 鼻咽癌 - 胃腺癌(包括食管胃交界部腺癌) - 肝细胞癌(Child-Pugh A级),不包括纤维板层型肝细胞癌; - 小细胞肺癌 - 其他实体瘤等;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胃腺癌:至少存在一个胃部以外的可测量病灶;肝细胞癌、鼻咽癌、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等: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作为可测量病灶;(II期);5.育龄妇女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个月必须进行充分的避孕措施。对于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应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充分的避孕措施。除外有曾行绝育手术的记录或是已绝经的女性受试者。;6.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7.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8.尿蛋白<1+;如果尿蛋白≥ 1+,则24小时蛋白尿定量应<1.0 g/24h;9.国际标准化比(INR)≤1.5;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10.体重≥40公斤;1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 周;

排除标准

1.患者接受过贝伐珠单抗或其他针对V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仅适用于II期,肝癌符合以下条件者除外:曾用过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敏感型患者,即治疗时曾出现疾病部分缓解、完全缓解,或疾病稳定大于等于6个月);2.既往曾接受过其他PD-1/L1抗体治疗或其他免疫检测点单抗,包括针CTLA-4等的免疫治疗(仅适用于II期,注:鼻咽癌队列1除外);3.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患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可纳入;4.给予研究药物前14天内,要求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5.已知对抗体类药物过敏,或对研究药物和/或其赋形剂过敏;6.受试者编号前28天内出现过咳血或咯血者(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但不排除痰中带血者;7.受试者编号前28天内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具有侵犯血管的风险,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8.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神经毒性;9.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10.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恶性肿瘤相关性癫痫。此前经过治疗且稳定≥3月(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癫痫药物治疗)的CNS转移,以及无脑转移相关症状CNS转移的患者可以参加本研究;1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或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治疗(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等全身性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12.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1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14.临床不可控制的浆膜腔积液;15.既往或近期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16.心血管系统疾病;17.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或栓塞事件,如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18.首次给药前4周出现≥CTCAE 3级的出血事件的患者。目前有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它状况;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治疗未痊愈;19.已知HI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104 拷贝数或者≥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 IU/ml);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HBV DNA<2000IU/ml(<104/ml),必须在整个研究接受抗病毒治疗;20.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21.首次给药前1周或者药物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内接受过CYP2C8和/或CYP3A4强效抑制剂或CYP3A4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22.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23.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器官移植患者、精神障碍史,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24.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严重溃疡或骨折;或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12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患者;2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治疗;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也可入组本研究;27.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20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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