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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806
进行中(招募中)
西达本胺片
化药
西达本胺片
2024-08-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结直肠癌
西达本胺联合信迪利单抗和贝伐珠单抗治疗≥2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微卫星稳定或错配修复完整(MSS/pMMR)型结直肠癌患者Ⅲ期临床试验
西达本胺联合信迪利单抗和贝伐珠单抗治疗≥2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微卫星稳定或错配修复完整(MSS/pMMR)型结直肠癌的随机、开放性、对照、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
610000
1.主要目的:确证西达本胺联合信迪利单抗和贝伐珠单抗用于既往≥2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微卫星稳定或错配修复完整(MSS/pMMR)型结直肠癌患者的疗效。2.次要目的:观察西达本胺联合信迪利单抗和贝伐珠单抗的安全性;探索联合信迪利单抗和贝伐珠单抗的西达本胺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12-06
/
否
1.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周岁,男女均可。;3.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结直肠腺癌(不包括腺鳞癌混合型及其他病理类型)。;4.既往经过≥2线标准治疗失败:1.标准治疗方案中必须包含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允许使用VEGF单克隆抗体(如贝伐珠单抗)或EGFR单克隆抗体(如西妥昔单抗)。2.治疗失败定义为在治疗期间或之后有明确的影像学证据(如CT扫描)或临床证据(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记录证明疾病进展,或在治疗中因毒性不耐受导致终止治疗。因贝伐珠单抗毒性不耐受导致终止治疗的不允许入组。3.既往接受上述标准治疗方案作为辅助/新辅助治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完成后6个月内发生复发或转移,计为1个治疗线数。;5.经检测确诊为微卫星稳定(MSS)或低度微卫星不稳定(MSI-L),或经免疫组化(IHC)检测DNA错配修复(MMR)蛋白,包括MLH1、MSH2、MSH6和PMS2蛋白的表达情况,结果为无蛋白表达缺失/异常,确诊为错配修复完整(pMMR);6.随机前必须明确KRAS基因状态(野生型或突变型),检测位点必须包括KRAS基因的第2、3、4号外显子;7.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靶病灶可以位于以前放疗过的区域,但需影像学检查证实该部位在放疗后有疾病进展。;8.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分。;9.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用药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成分、造血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属于纠正治疗的药物),具体如下: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2)生化检查: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不存在肝转移受试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存在肝转移受试者的ALT和AST≤5.0×ULN;血清白蛋白(ALB)≥25 g/L。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预防性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应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4)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当≥2+时,应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如定量检查<1g/24h可以入组,定量尿蛋白≥1g/24h不能入组;如尿蛋白≥2+未进行定量检查不能入组。;10.预期生存时间≥12周。;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HDAC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西达本胺、恩替诺特。;2.既往接受过抗肿瘤免疫药物治疗或参与过抗肿瘤免疫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PD-L2、CTLA-4抑制剂(如Ipilimumab)或其它特定靶向T细胞共刺激通道或免疫检查点通道的药物。;3.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小分子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瑞戈非尼、呋喹替尼。;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生成治疗、细胞治疗等)或未获批上市的临床试验的药物或器械;首次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说明书适应症中有抗恶性肿瘤作用的中药(中草药除外)。;5.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如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肠炎等,包括仅有临床症状,或者研究者判断需要在首次用药前28天内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6.如随机入对照组,计划结束研究治疗后使用西达本胺联合PD-1抑制剂及贝伐珠单抗联合治疗。;7.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仅需要使用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等)的可以入组。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8.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9.首次用药前28天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除外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治疗,或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使用不超过7天。;10.首次用药前28天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刺激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细胞介素-2、卡介苗等。;11.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筛选期仍存在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12.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活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有活疫苗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或新冠病毒疫苗。;13.首次用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CTCAE≤1级的毒性(除外脱发、皮肤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或结局为病情稳定的或入选标准9的毒性,神经毒性恢复至CTCAE≤2级允许入组)。;14.首次用药前7天内存在研究者评估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15.已知存在有症状且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既往已接受脑转移治疗(如手术,放疗等)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给药前超过4周,无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2)首次给药前超过2周,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CTCAE≤1级且不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16.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1)在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筛选期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3)筛选期有症状且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4)有临床意义的QTcF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F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基于Fridericia校正公式);5)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有同时使用≥3种抗高血压药物成分的治疗记录,或在筛选期时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静息状态下,每次间隔约5分钟,连续测量3次,四舍五入取平均值整数);6)既往发生过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7)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血管疾病。;17.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仅影像学显示,无临床症状且无需治疗的允许入组)、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8.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血栓栓塞事件(如任何动脉血栓事件、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或研究者评估稳定且预期试验期间无需接受紧急医学干预的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19.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消化性溃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克罗恩氏病。;20.筛选期存在明显的胃肠道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长期慢性腹泻、广泛小肠切除、全胃切除等)。;21.已知有遗传性出血倾向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或首次用药前28天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出血(如呕血、咯血等);或筛选期时研究者判断存在高危出血倾向:肝硬化合并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间歇性或持续性非致命性的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肠道原发病灶导致间歇性血便或大便潜血阳性、肺转移灶导致咯血)、有肿瘤侵犯/浸润大血管(如肺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的影像学证据等。;22.筛选期正在使用口服或胃肠外抗凝药物或血栓溶解剂(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药物(如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23.有无法控制的、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引流的胸腔/腹腔/心包积液。;24.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显示有可疑间质性肺病(ILD)或肺纤维化或需要治疗的肺炎(包括感染性或非感染性),陈旧性或既往治疗后的斑片状改变经研究者判断不影响肺功能且不需要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25.筛选期存在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需要口服或静脉治疗的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为预防尿路感染等)的患者可入组。;26.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用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研究者需综合胸部影像学、痰液检查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27.筛选期存在活动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进一步检测病毒复制阳性;丙肝抗体(HCV-Ab)阳性时,进一步检测病毒复制阳性。;28.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梅毒感染(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时,进一步检测非特异性抗体阳性)。;29.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首次用药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且预期在研究期间无需治疗的恶性肿瘤;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3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自体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31.对任一试验药物成分或任何已知辅料有禁忌证或超敏反应史,有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史。;32.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33.有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试验的依从性。;3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不能或不愿意从首次用药前7天开始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绝育术、长效避孕针、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等)直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且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35.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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