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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602】一项评估HLX26(抗LAG-3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斯鲁利单抗(抗PD-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在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602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鉴于申办方公司内部策略调整,主动暂停此试验)

药物名称

HLX-26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LX-26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0-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转移性结直肠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HLX26(抗LAG-3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斯鲁利单抗(抗PD-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在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HLX26(抗LAG-3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斯鲁利单抗(抗PD-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在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旨在评估HLX26 联合斯鲁利单抗治疗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mCRC患者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目的:评价HLX26 联合斯鲁利单抗在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mCRC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HLX26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研究HLX26 联合斯鲁利单抗治疗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mCRC 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研究不同剂量HLX26 在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 研究HLX26 与斯鲁利单抗联合用药的潜在疗效;研究HLX26 与斯鲁利单抗联合用药治疗mCRC 实体瘤患者的潜在预后和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评价HLX26 联合斯鲁利单抗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观察HLX26 的PK 特征和免疫原性;研究HLX26 与斯鲁利单抗联合用药治疗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的mCRC患者的潜在预后和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6-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男性或女性患者:大于等于18 周岁。;2.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 天内ECOG 体力状态评分:0-1 分。;4.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结直肠腺癌,具有不能经手术治疗治愈的转移灶。;5.既往接受过三线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治疗药物包括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伊立替康、西妥昔单抗、贝伐珠单抗、瑞格菲尼、呋喹替尼和TAS-102;另外,BRAF V600E 突变的患者已使用过BRAF 抑制剂。;6.受试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以进行错配修复(MMR)蛋白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错配修复功能完整(pMMR)。注:可提供已存档肿瘤组织样本(≤5 年)或新获得的肿瘤病灶核心活检或切除活检标本(新鲜标本经福尔马林固定),取材部位未经放射治疗。石蜡包埋的肿瘤标本(首选)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首选防脱载玻片)还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7.受试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水平测定,且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联合阳性分数(CPS)≥1。肿瘤组织标本要求见入选标准第6 条。;8.经影像学检查评估,根据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处可评估肿瘤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9.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或局部放疗间隔至少28天;与既往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28 天;与既往激素治疗和小手术间隔至少14 天;小分子靶向药物间隔至少21 天或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间隔至少14 天;与既往内分泌治疗间隔至少14天;上述未列的任何有抗肿瘤作用的药物,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需至少间隔5 个半衰期。;10.基线血常规和生化指标符合下列标准: v. 血红蛋白≥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在 筛选前2 周无输血或使用集落刺激因子); vi. ALT、AST≤2.5×ULN,血清总胆红素≤1.5×ULN(若存在肝转移病灶, ALT、AST≤5×ULN,血清总胆红素≤3×ULN),血清白蛋白≥30 g/L; vii. 血清肌酐≤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viii. APTT≤ 1.5×ULN;PT≤ 1.5×ULN;INR ≤ 1.5×ULN。;11.预计生存期≥3 个月。;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满足: ? 首次用药前7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 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 个月内至少采用1 种高度有效 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而且 ? 不得哺乳。;13.男性受试者必须满足: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 个月内至少采用1 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

排除标准

1.既往已经IHC、NGS 或PCR 确认为dMMR/MSI-H 肿瘤状态。;2.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及研究者判断没有安全性风险的其它不良反应除外)。;3.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 分级≥4 级)。;4.存在以下任一不稳定或控制不佳疾病的情况: 1) 首次用药前2 周内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2) 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 (1)NYHA II 级以上心力衰竭或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和脑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 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5.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6.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2 级的免疫性肺炎或其他≥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7.入组前5 年内罹患其它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b. 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c.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8.既往接受过任何T 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治疗,包括但不限于CTLA-4 抑制剂、PD-1 抑制剂、PD-L1 抑制剂、LAG-3 抑制剂或其他靶向T 细胞的药物。;9.已知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或综合症,如间质性肺炎、 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以下情况可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 型糖尿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激素)的受试者。;10.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11.怀孕[经血清β-HCG 检验确定]或哺乳期的患者。;12.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13.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者(即HBV DNA≥104拷贝数/mL或HCV RNA检测阳性,但经抗病毒治疗后HBV DNA<104 拷贝数/mL 者除外);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 或HBcAb 检查呈阳性,且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14.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15.疾病史或其他任何证据提示参加试验可能会混淆试验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16.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28 天。;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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