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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198】IN10018 联合治疗用于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实体瘤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19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IN-10018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IN-10018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2-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IN10018 联合治疗用于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实体瘤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 评估IN10018 联合治疗的抗肿瘤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多中心、开放 性、Ib/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为一项Ib/II 期、多中心、开放性临床研究。研究分为2 个阶段:1)疗效探索阶段:包括Ib 期研究(剂量确证阶段)和II 期研究,Ib 期剂量确证阶段研究仅用于确定IN10018 联合聚乙二醇脂质体多柔比星(PLD)和抗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1(PD-1)单抗的II 期推荐剂量(RP2D),II 期研究将探索IN10018 联合PLD 或IN10018 联合PLD和抗PD-1单抗在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和安全性;2)疗效验证阶段:将进一步验证在疗效探索阶段观察到的相应实体瘤中的联合治疗的抗肿瘤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3-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 周岁(注: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为准),性别不限。;2.能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异性操作之前获得受试者自 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除非有些操作本身是按照临床实践中的标准进行,且该操作 落在方案要求的时间窗内并满足研究特异性要求,如肿瘤影像学检查。;3.经组织病理学证实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如既往未经病理学确诊,需在筛选 期提供存档或新鲜的组织用于病理学诊断): a) 队列1:经组织学证实的不适宜接受治愈性治疗、不能手术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 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原发灶或转移灶病理明确为ER、PR 和HER-2 表 达阴性,即ER<1%阳性,PR<1%阳性,HER-2 阴性定义为[23-24]:免疫组化检 测HER-2(-)或(1+),HER-2(2+)者必须进行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HER-2(1+)者可选择行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b) 队列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不适合接受局部 根治性治疗。 c) 队列3:经组织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低级别浆液 性和粘液性癌除外)。 d) 队列4:经组织学确诊的除外队列1-3 的其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4.既往接受过至少1 线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标准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 疗、免疫治疗等),且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a) 队列1:经既往1-2 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如既往接受过含蒽环类药物的辅助/新辅助治疗,则首次出现有记录的疾病进展(例如,活检样本、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报告)的时间距离末次蒽环类药物治疗的时间间隔需>6 个月;如既往接受过针对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 的蒽环类药物治疗后进展,则不能入组。 b) 队列2:1)既往最多接受2 线治疗;2)已经含铂类药物治疗失败(定义为含铂 类药物方案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或者局晚期在含铂类 药物的多学科治疗后3-6 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的蒽环类药物治疗。 c) 队列3:1)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治疗,在含铂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或自含铂治疗(至少4 个周期)末次给药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 6 个月(184 个日历日); 2)允许总共最多5线既往系统性治疗;诊断铂耐药复发后允许最多2线既往系统性治疗;3)既往未接受过PLD 治疗。 d) 队列4:1)既往经至少1 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除外TNBC、HNSCC 和铂耐药复发卵巢癌);2)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 的蒽环类药物治疗。;5.根据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注:既往照射病灶仅在放疗 后已明确记录该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视为可测量病灶。);6.东部肿瘤合作组织体能状况评分(ECOG)0-1 分(参见附件9)。;7.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以上。;8.经首次给药前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骨髓、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储备。 a) 血红蛋白(Hb)≥ 90 g/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红细胞输注和促 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 b)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c)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 × 109/L,且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集落刺激 因子(CSF)的使用。 d) 总胆红素 ≤ 1.5 ×正常值上限(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 ULN(有确 证的肝转移受试者,可 ≤ 5 × ULN)。 f) 血肌酐 ≤ 1.5 × ULN。 注:若血肌酐>1.5 × ULN,则需满足:使用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 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 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2。 g)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 0.5 或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9.既往治疗所致AE 须恢复至 ≤ 1 级(CTCAE v5.0)或研究者评估的稳定状态。;10.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 个月 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4),且不能捐献精子或卵子;育龄 期的女性患者首次给药前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28 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重大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诊断 性活检。 注:预期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要接受大手术者也需排除。;2.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 疗,除外以下几项: a)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 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3.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4.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放疗。 注:对于非中枢神经系统(CNS)病灶的姑息性放疗(放疗总时长 ≤ 14 天),首次 给药前的洗脱期仅需7 天。;5.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6.患有在过去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 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全身性红斑狼疮、类 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桥本甲状腺炎、白癜风和银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 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 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使用。;7.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在首次给药前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治疗(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系统性治疗。 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允许短期使用糖 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性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8.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炎(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9.既往接受过FAK 抑制剂治疗。;10.首次给药前3 年内罹患现有实体瘤之外的其他部位或其他组织学类型肿瘤,除外可 根治的肿瘤如宫颈原位癌。;11.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注:如果受试者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病灶,且该病灶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 天内呈临床稳定或放射学稳定状态(经相隔至少4 周的重复影像学证实无进展,且 该重复影像学检查在筛选期进行),则可考虑入组。;12.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重大心脑血管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梗、不 稳定心绞痛、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或存在下列任一 异常: a) QTc 间期> 480 毫秒,以临床心电图机生成的QTcF为准, 或使用Fridericia 公式所得, 即QTcF=QT/(RR^0.33),RR 为标准化的心率值,根据60 除以心率而得。; b)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2 级; d) 严重的心律失常; e)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f) 其他严重的心脏疾病。;13.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随机前3 个月内接受过引流者。 注: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检出的少量腹水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14.存在吸收不良综合征,或不能服用研究药物。;15.存在肠梗阻的临床或影像学证据,或既往3 个月内反复出现肠梗阻且病因未去除 者。;16.存在严重胃肠道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胃肠道炎性病变(活动期克罗恩病或溃疡性 结肠炎)或控制不佳的胃肠道出血。;17.首次给药前14 天内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8.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阳性且病毒DNA 阳性或高于检测下限)或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病毒RNA 阳性或高于检测下限)。;19.经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依从性或损害受试者利益 的病史、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20.已知存在会干扰受试者参加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患,药物或酒精依赖。;21.已知对IN10018、PLD 或特瑞普利单抗(组别2)及其药物组分过敏。;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3.既往多柔比星或者同等剂量的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24.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CYP3A4、CYP2D6 或P-gp 的强效抑制剂/诱导剂的全身性 给药,或预期将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这类药物的全身性给药。;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200000;20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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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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