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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4522】评价SYS6010单药或联合SYH2051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在EGFR表达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452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SYS6010单药或联合SYH2051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在EGFR表达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SYS6010单药或联合SYH2051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在EGFR表达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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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Ⅰb期:评价SYS6010单药或联合SYH2051治疗EGFR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Ⅱ期:评价SYS6010单药或联合SYH2051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治疗EGFR表达的晚期乳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中央随机系统

盲法

未说明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申办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0;196;16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2-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 2、Ⅰb期/II期:Ⅰb期A组和B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联合剂量递增阶段不限瘤种),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标准治疗不可及。Ⅰb期C组和Ⅱ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符合方案规定的既往治疗要求。 3、转移性HR+/HER2-乳腺癌和三阴性乳腺癌定义如下: a) ER阳性和/或PR阳性定义为:ER/PR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 b) HER2阴性定义为:标准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结果为0或1+;或IHC检测结果为2+且原味杂交法(ISH)检测结果为阴性; c) ER/PR/HER2检测结果的解读均参考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 2018)指南,若患者在疾病转移后有多个ER/PR/HER2结果,则采用最近的检测结果确认合格性。 4、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免疫组化EGFR表达检测,且中心实验室检测EGFR表达阳性。 5、根据RECIST v 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颅外病灶(Ⅰb期联合剂量递增阶段可不要求)。 6、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7、预计生存期≥3个月 8、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血常规(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G-CSF 、TPO、白介素-11、EPO):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症者≤3×ULN,ALT和AST≤2.5×ULN,肝转移者≤ 5×ULN;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 1.5×ULN(对于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等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须研究者认为临床稳定,无出血的情况下受试者的INR可>1.5)。 9、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10、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已治疗并稳定的脑转移患者可入组。存在无症状脑转移的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可以入组 2、既往诊断为HER2阳性乳腺癌(IHC 3+或ISH阳性)者(适用于Ⅰb期C组和Ⅱ期)。 3、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毒素的ADC治疗(适用于Ⅰb期C组和Ⅱ期)。 4、对SYS6010或SYH2051的任何组分或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过敏者。 5、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等。 6、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除非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 7、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后至少4周,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性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后至少4周,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后至少2周,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后至少2周,合并药物治疗(如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除外用于局部炎症、预防过敏及恶心、呕吐的皮质类固醇)后至少2周,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后至少2周,临床试验药物使用后至少4周,减毒活疫苗接种后至少4周,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使用后至少2周,OATP1B1、OATP1B3抑制剂使用后至少2周。 8、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的QTcF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力衰竭、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或脑卒中等;c)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既往或当前患有急/慢性心肌病; e) 用药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间隔至少1小时重复测量血压,且连续两次血压值≥160/100 mmHg)。 9、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此类疾病。 10、甲状腺功能异常需药物治疗者,除非病情已通过药物控制且无需调整剂量。 1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 12、既往因皮肤毒性需要停用EGFR靶向治疗≥1个月,或当前患有需药物治疗的皮肤疾病。 13、受试者存在胃肠道疾病或功能损害,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如溃疡性疾病、严重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等)。 14、存在无法控制的浆膜腔积液。 15、活动性HBV或HCV感染,或梅毒感染,或HIV感染、AIDS。 16、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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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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