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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220】一项评价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Ⅰb/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22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QL-1604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QL-1604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8-3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肝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Ⅰb/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Ⅰb/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501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评估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2) 评估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静脉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 评估QL1706或QL1604注射液联合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在晚期肝癌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探索肿瘤组织中某些生物标志物的表达与QL1706或QL1604抗肿瘤活性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析因设计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1-2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3.经组织细胞学或临床诊断(参考《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19年版》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疾病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在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4.经组织细胞学确诊的受试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存档的(2年内,如经批准最长可接受5年内)或者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约10-15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以进行生物标志物的检测。;5.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HCC的系统治疗(主要包括系统化疗、抗血管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含CTLA-4、PD-1/PD-L1单抗的免疫治疗)。;6.巴塞罗那(BCLC)分期为B-C期,且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或经过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进展;7.Child-Pugh 肝功能分级为A 级与较好的B 级(≤7 分);8.按照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至少一个通过CT 或MRI 检查的可测量、未经过治疗的靶病灶;9.接受过局部治疗(例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醋酸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皮动脉栓塞化疗、经动脉栓塞等)的患者,如果靶病灶之前未接受过治疗或者在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在之后出现了依据RECISTv1.1的进展,则患者具有入组资格;10.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11.预期生存期≥3个月;1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造血刺激因子、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13.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18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育龄期女性不能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14.活动性乙肝感染的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的28天内,HBV DNA<2000 IU/ml, 且在进入研究时至少7天在接受治疗并服用稳定剂量的抗病毒药物;15.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任何急性的、有临床意义的治疗相关毒性必须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v5.0),脱发除外;

排除标准

1.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不允许入组。有已治疗的CNS转移(手术治疗或放疗)病史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标准,除非经过治疗后稳定≥4周,并且已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周;2.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入组者。;3.签署知情同意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患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4.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过程中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体免疫疾病;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2种及以上降压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未得到良好控制的糖尿病等;6.既往有高血压危象病史或高血压脑病病史;7.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2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每日泼尼松或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8.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7天治疗的全身性感染或其他严重感染;10.HIV阳性;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者[注:若HCV RNA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认为未感染HCV];同时感染HBV和HCV的患者;11.已知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一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12.排除具有以下任一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a)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 b) 既往和/或目前存在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 c) 当前具有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心绞痛、肺动脉高压或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d)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2导联ECG显示QT间期(QTcF)均值>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13.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酗酒史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或肝性脑病等。;14.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研究并使用了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15.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型抗体(如:抗PD-1、PD-L1、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型抗体(如:抗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以及免疫细胞治疗等或既往接受过抗VEGF、VEGFR靶向治疗。;16.中成药治疗:受试者入组前曾接受适应症为原发性肝癌中成药治疗的需洗脱4周方可入组,试验过程中禁止使用。;17.已知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任何试验药物组分过敏。;18.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1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了大型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进行大型手术。;20.既往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病、尘病、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2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个月内有具有咯血史[即咳出至少1/2 茶匙(2.5ml)的鲜红血液],或有消化道出血史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入组者。;2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存在肠梗阻和/或曾有胃肠道梗阻临床症状或体征。初诊时如有不完全梗阻/梗阻症状体征的受试者接受治疗且症状已消退,经研究者评估可以入组。;2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发生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补或近期有外周动脉血栓形成的主动脉瘤)。;24.有出血倾向及重大凝血障碍证据。;25.既往有颅内或脊髓出血史;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 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或有门静脉高压患者,研究者认为出血风险高的患者(包括有出血风险的中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以及持续大便隐血阳性),需要进行胃镜检查,排除有“红色征”的患者。;26.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有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或处于活动期的消化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27.当前或近期(首次给药前10天内)使用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75mg/天)或者当前或近期使用双嘧达莫、噻氯匹定、和西洛他唑治疗;在入组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治疗除外)。;28.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和/或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2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腹部或支气管食管瘘、胃肠道穿孔或腹内脓肿。;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5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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