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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553
进行中(招募中)
SynOV1.1腺病毒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SynOV1.1腺病毒注射液
2022-04-19
CXSL2101198
/
晚期实体瘤
SynOV1.1腺病毒单药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SynOV1.1腺病毒注射液单药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生物分布特征和生物效应的I期临床研究
102206
主要目的: 评价 SynOV1.1 腺病毒注射液(简称 SynOV1.1)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考察不同剂量 SynOV1.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生物学分布和生物效应。 2. 评价不同剂量 SynOV1.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 初步评价不同剂量 SynOV1.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给予 SynOV1.1 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患者后的抗肿瘤免疫反应及其与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相关性。 2. 探索基线血浆外泌体的水平预测 SynOV1.1 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抗肿瘤疗效。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5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8-01
/
否
1.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2.受试者(包括伴侣)愿意自筛选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3.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男性或者女性。;4.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方案。;5.筛选时血清样本检测AFP > 20 ng/mL或既往肿瘤组织样本AFP IHC检测阳性的原发性肝癌(参照《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9年版)》)或其他实体瘤。;6.原发性肝癌患者Child-Pugh ≤7分。;7.至少有一个无法手术切除且可直接注射或影像学引导进行瘤内注射的病灶(中枢神经系统和骨病灶除外),病灶直径≥10mm。;8.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依据RECIST v1.1标准)。;9.ECOG评分0~1分。;10.预计生存时间≥12周。;11.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i.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 /L,血小板≥75×10^9/L(肝癌患者≥60×10^9/L),血红蛋白≥85g/L; ii. 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白蛋白≥28 g/L; iii. 肾功能: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在肌酐>1.5×ULN时计算Ccr) iv. 凝血功能: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登录查看1.已知对 SynOV1.1 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3.曾接受过或计划接受器官移植(如肝移植)的患者。;4.有证据显示存在尚未控制的严重合并症,可能会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包括: i. 严重肝脏疾病,如严重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需要介入治疗、肝性脑病或上腔静脉综合征; ii. 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iii.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iv.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v. 经降压治疗仍无法控制的严重的高血压,如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vi. 具有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5.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药物滥用疾病。;6.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显著出血事件发生,且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使得瘤内注射程序风险增高者。;7.筛选时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8.筛选时患有正在发作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炎性皮肤疾病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湿疹史。;9.曾有软脑膜疾病病史;合并具有临床症状或尚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果在入组前4周内临床情况稳定且没有发生新病灶或病灶扩大的证据,并且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没有接受类固醇治疗,则可考虑入组)。;10.抗肿瘤治疗: i. 既往曾接受过溶瘤病毒或其他基因药物治疗。 ii.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iii.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成药。 iv.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至≤1级。 v.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激素或放疗、经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肝动脉内化疗等。;1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局部、吸入性或短期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除外)或免疫调节药物(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1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14.SynOV1.1瘤内注射前无法停用抗凝血或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包括:阿司匹林(7天内)、可密定(7天内)、低分子量肝素(24小时内)、普通肝素(4小时内)、口服直接凝血酶抑制剂(达比加群)或直接Xa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阿哌沙班和依度沙班)(4天内)。;1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除外。;16.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免疫缺陷病史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非肝癌患者存在活动性 HBV 感染(HBsAg 阳性、或 HBsAg 阴性但 HBcAb 阳性,且 HBV-DNA 超过正常值上限)或 HCV 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的 PCR 检测结果为阳性)。;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血妊娠试验阳性者。;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肿瘤包围颈动脉等主要血管结构、巨大肿瘤包绕-肿瘤包绕>50%肝脏体积和/或侵入下腔静脉、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具有增强CT/核磁检查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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