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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242
进行中(尚未招募)
IBR-822细胞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IBR-822细胞注射液
2024-08-27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实体肿瘤
IBR822细胞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IIa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IBR822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与有效性的开放、多中心、剂量递增和队列扩展的I/Ⅱa期临床研究
310000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评价IBR82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BR822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研究者根据实体肿瘤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及免疫相关的实体肿瘤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初步评价不同剂量IBR82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描述IBR822细胞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IBR822细胞注射液的免疫原性。回顾性分析肿瘤抗原Trop2表达情况和疗效的相关性。 Ⅱa期队列扩展阶段:主要目的:进一步评估IBR822在确定的RP2D下治疗Trop2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BR822的后期推荐剂量;在已知Trop2表达阳性的研究人群中,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及iRECIST标准评估的IBR822的抗肿瘤疗效。次要目的:分析肿瘤抗原Trop2表达情况和疗效的相关性。评估IBR822在Trop2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评估IBR822在Trop2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受试者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ICF;受试者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2.年龄:18~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 2,且预期生存时间> 3个月。;4.对于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对一些特殊晚期肿瘤,可采用肿瘤标志物联合影像学诊断,如肝癌),既往经过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目前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5.对于Ⅱa期队列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对一些特殊晚期肿瘤,可采用肿瘤标志物联合影像学诊断,如肝癌),既往经过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目前无标准治疗的Trop2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6.受试者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测量的病灶(非淋巴结病灶长径≥ 1.0c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 1.5 cm)。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有影像学证据证实该病灶已发生进展。;7.筛选期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PLT)计数≥ 75 × 10^9/L,血红蛋白(HGB)≥ 80 g/L,检测前1周内未接受过输血以及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 ×正常值上限(ULN)(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ALT、AST ≤ 5 × ULN),且胆红素≤ 2.5 × ULN(除外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 血清肌酐≤ 2 × ULN,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注:仅当血清肌酐> 2 × ULN时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8.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系统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肿瘤栓塞术、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2.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以下情况除外a. 脱发;b. 色素沉着;c. 放疗引起的2级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d. 铂类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e.其他因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的不良事件。;3.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或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NK细胞(CAR-NK)或T细胞受体基因修饰的T细胞(TCR-T)等细胞免疫疗法。;4.活动性脑转移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临床症状;筛选前1个月内新诊断;筛选前1个月内颅内病灶发生进展)。;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主要脏器择期手术。;6.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长期(≥ 3天)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 mg/日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注:对于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允许应用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激素。;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8.存在无法控制的严重感染。;9.活动性乙肝(如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时,DNA拷贝数应高于1000 cps/mL),丙型肝炎病毒现症感染(抗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10.曾经进行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者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11.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 450毫秒;女性> 470毫秒);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2.6个月内发生有临床意义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13.既往3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1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5.精神障碍者或1年内存在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者。;16.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任何未经批准的研究药物治疗。;17.已知对本研究药物成分(IBR822细胞、海藻糖、灭菌注射用水、二甲基亚砜、复方电解质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人血白蛋白、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存在过敏反应。;18.既往曾接受过针对Trop2靶点的治疗。;19.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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