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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234】一项评估HLX301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1234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申办方策略调整,不涉及安全性原因。)

药物名称

HLX-301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LX-301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5-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1a期:没有或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1b期:PD-L1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NSCLC;II期:非小细胞肺癌 (NSCLC)、胃/食管胃交界处腺癌(GC/EGJ)、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其他实体瘤或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HLX301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HLX301(重组人源抗PDL1与抗TIGIT 双特异性抗体)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Ⅰa 期:在没有或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确定HLX301的安全性、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 Ⅰb 期: 在经过1 线治疗且未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s),且PD-L1 阳性(TPS≥50%)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NSCLC患者中确定HLX301的推荐2 期剂量(RP2D) II期:评估 HLX301 在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胃/食管胃交界处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其他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 Ⅰa 期&Ⅰb 期:1)评价 HLX301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HLX301的药效学(PD)特征;3)评价 HLX301 的免疫原性;4)初步探索/研究HLX301的抗肿瘤活性 II期:1)确定在HLX301的RP2D剂量在NSCLC、GC/EGJ、HNSCC、ES-SCLC、其他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2)评估 PD-L1 作为 HLX301抗肿瘤活性的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探索性目的(1a&1b&II期): 探索与HLX301抗肿瘤活性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7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3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7-0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充分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2.符合以下相应要求的患者将被纳入入组。 Ⅰa 期剂量递增: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既往标准治疗失败,目前没有或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符合动态CT/MRI 诊断标准的肝细胞癌除外)。 Ⅰb 期剂量扩展: 1) 组织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或放疗的IIIB/IIIC 或IV 期(AJCC 第8 版)NSCLC。 2)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非小细胞肺癌(NSCLC)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患者,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在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NSCLC 前已经结束至少6 个月,则允许入组。 3) PD-L1 阳性(TPS≥50%)。患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以通过DaKo 22C3 分析进行PD-L1 表达水平测定。(另,受试者仍需要提供切片进行SP263 的复测,此检测结果仅为复测,不作为入组标准。) 注意:肿瘤组织样本将在诊断为IIIB/IIIC 期或IV 期NSCLC时或之后(建议首次研究用药前6 个月内)采集于未接受放疗的患者部位,并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样本(首选)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首选防脱载玻片)。还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 4) 如病理类型为腺癌,需明确无EGFR突变,ALK、ROS1重排(需已获得当地病理检测结果),如果EGFR、ALK、ROS1状态未知,则不能入组。 如病理类型为鳞状细胞癌,需排除已知存在的EGFR 敏感性突变或ALK、ROS1 基因重排;但如EGFR、ALK、ROS1 状态未知,不强制检测,除非有高危因素(如不吸烟女性患者)可考虑检测EGFR 等突变。 Ⅱ期临床扩展:Ⅱ期临床扩展:经组织学诊断证实的非小细胞肺癌(TPS ≥1%)、胃/食管胃交界处腺癌(CPS ≥1)、头颈部鳞状细胞癌(CPS ≥1)、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其他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3.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 18 周岁,≤75 周岁。;4.首次用药前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 (ECOG) 表现状态 0 或 1。;5.首次用药前4 周内根据实体瘤(RECIST 1.1)或淋巴瘤(Lugano)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注意: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需提供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6.经研究者判断,首次用药前患者预期生存期≥三个月。;7.既往系统性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 ≥ 4 周,内分泌或中药抗肿瘤治疗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2 周,既往局部治疗(不包括诊断性活检)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 2 周,治疗相关AE 恢复至NCI-CTCAE ≤ 1 级(脱发除外,外周神经系统疾病≤2 级(CTCAE 5.0) )。如服用小分子抗肿瘤药5 个半衰期后允许入组。;8.首次研究用药前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证实具有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 缺陷(在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治疗): 血液系统: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血小板(PLT)≥8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肝转移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 肾功能:肌酐(Cr)≤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9.心脏超声或 MUGA 扫描测得的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定义为心脏功能充足;正常心电图或心电图未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10.育龄期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检测结果为阴性。;11.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从签署ICF 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6 个月内至少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对于闭经至少 12 个月、子宫切除术/卵巢切除术后或手术绝育的女性患者,不需采取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之前接受过抗TIGIT 治疗。;2.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者。;3.对于Ib 期受试者 1) 混合性肿瘤将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患者不符合入组要求。 2) 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经常引流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3) 临床上明显咯血、合并上腔静脉综合征患者。;4.并存的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医疗状况列于但不限于以下: 1)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14 天内需要抗生素治疗的持续或活动性全身感染; 2)半年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 间期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QTc 间期以Fridericia 公式计算)、纽约心脏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3) 高血压控制不充分(指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以及既往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的受试者; 4)会妨碍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 5)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合理怀疑某种疾病或病症,使用试验药物可能使患者处于高风险或对本研究的结果解读造成干扰。;5.有临床症状、脑水肿、需要类固醇治疗(不包括维持低剂量类固醇)或进行性生长提示出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确诊或可疑的脑膜转移均排除。;6.2 年以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可以入组。;7.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糖皮质激素(>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患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和剂量≤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8.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允许有放射部位有放射性肺炎(肺纤维化)史。;9.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同时HBV-DNA 检测值≥500IU/mL 或2500 拷贝/mL;如患者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接受标准抗病毒治疗后HBV-DNA≤500 IU/mL 或2500 拷贝 /mL,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允许入组)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且HCV-RNA 阳性)或活动性肺结核。;1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11.Ⅰa 期:在研究给药前的 28 天内(Ⅰa 期)使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或 抗 PD-L1 等);Ib 期:研究给药前曾接受过免疫检 查点抑制剂治疗(如抗PD-1 或 抗PD-L1 等);Ⅱ期:研究给药前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或 抗 PD-L1 等)治疗。;12.首次用药前28 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的治疗。灭活病毒性季节性流感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1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少需要3 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14.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用药前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的受试者(除外只签署ICF,尚未接受任何有创筛选检查即撤回知情的受试者)。;15.对本研究相似药物或研究药物辅料成分有严重过敏史。;16.目前有酒精或者药物依赖者。;17.怀孕或哺乳。;18.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选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山东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50117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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