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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3063】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治疗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3063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Tazemetostat Hydrobromide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氢溴酸他泽司他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2-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治疗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治疗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IIa期):评价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治疗R/R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并确定MTD和/或RP2D 剂量扩展阶段(IIb期):评价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在淋巴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4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2-1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ICF;2.年龄≥ 18周岁;3.经组织学确诊的R/R淋巴瘤患者: 剂量递增阶段IIa期: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可选的R/R淋巴瘤患者 扩展研究IIb期: 队列1(DLBCL、FL 3b):经组织学证实的DLBCL、FL 3b(包括原发性纵隔B细胞淋巴瘤),既往至少接受过二线标准治疗,包括烷化剂/蒽环类药物(除非禁忌蒽环类药物化疗)/抗CD20治疗(R-CHOP或等效药物)后发生R/R疾病,并且必须被视为无法从ASCT强化治疗中获益; 队列2(FL):经组织学确诊的R/R FL患者(Grade 1、2、3a) 队列3(MCL):R/R MCL 队列4(PTCL):组织学确诊的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R/R PTCL患者;4.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可测量的病灶(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5 cm或结外病灶最长径>1 cm);5.预期存活期超过12周;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7.具有足够骨髓功能、肾功能、肝功能:ANC≥ 1.5×10^9/L,血红蛋白≥ 9.0 g/dL,血小板≥ 75 × 10^9/L(需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前7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血); 肌酐清除率> 4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法计算:[(140 - 年龄)×(体重kg)×(0.85,如果为女性)] / [72 ×[血清肌酐(mg/dL)]]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除外Gilbert综合征的非结合型胆红素血症;ALP(无骨疾病时)、ALT和AST≤2.5 × ULN(有肝转移时,需满足≤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8.目前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或巨细胞病毒(CMV)为阴性,若为阳性须处于非活动期: (1)HBV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但HBV DNA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这些患者入组后需要持续进行抗病毒治疗且每周期进行HBV DNA PCR检测; (2)HCV血清学阳性,但HCV RNA检测为阴性的患者可入组; (3)CMV IgM抗体阳性,但CMV DNA检测为阴性的患者可入组;9.育龄期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前至少28天、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双重避孕方法,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也使用有效的双重避孕方法,例如,避孕套、海绵塞、泡沫、避孕胶冻、子宫帽或宫内避孕器、避孕药(口服或肠道外)、避孕埋植剂(Implanon®)、血管注射剂或其他避孕措施。绝经后女性(>45岁且停经>1年)和手术绝育的女性免除这一标准;

排除标准

1.既往使用过EZH2抑制剂和PI3K抑制剂的患者;2.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软脑膜侵犯的淋巴瘤患者;3.既往存在骨髓恶性肿瘤,包括MDS、AML、MPN;4.细胞遗传学检测和DNA测序观察到与MDS(例如del 5q、chr 7abn)和MPN(例如JAK2 V617F)相关的异常;5.存在T-LBL/T-ALL病史;6.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服用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强效、中效诱导剂或强抑制剂;7.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1级水平(脱发除外);8.基线血淀粉酶或脂肪酶超过正常范围,且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9.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与既往其他抗肿瘤治疗的间隔时间: 细胞毒化疗药:少于21天 非细胞毒化疗药(例如小分子抑制剂):少于14天 亚硝基尿:少于6周 单克隆抗体:少于28天 放疗:局部放疗:少于14天;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少于6周;50%盆腔或全身放疗:少于12周 高剂量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少于60天 高剂量的异体干细胞移植:少于90天(如果发生移植抗宿主病,需<2级方可入组) 注:从C1D1开始至第一周期结束允许使用强的松,剂量不超过10 mg/日(或等效皮质类固醇),控制淋巴瘤相关症状,使其在第1个周期结束时症状减轻。;10.无法口服药物,既往手术史或严重的胃肠道疾病如吞咽困难、活动性胃溃疡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11.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参照2009年05月0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12.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以上(含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40%,或经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gHg);13.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80 msec或正在服用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14.研究药物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静脉血栓或肺栓塞;15.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史;16.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7.炎症性肠道疾病病史(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18.药物诱导性肺炎病史;19.已知对Tazemetostat或HMPL-689任何组分存在超敏反应;20.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Tazemetostat联合HMPL-689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21.妊娠期(妊娠检查结果呈阳性)或哺乳期女性;22.既往进行过器官移植的患者;23.除淋巴瘤外,伴有其他非皮肤恶性肿瘤(患有5年无疾病生存的其他恶性肿瘤,或完全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肤癌,或已治愈的原位癌患者可以入组);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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