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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0282
主动终止(公司策略布局调整)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
化药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
2020-04-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二线治疗SCLC的II期临床研究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开放、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100036
观察和评价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不同给药间隔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初步疗效 观察和评价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不同给药间隔二线治疗SCLC的初步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2-81 ;
国内: 45 ;
2020-07-14
/
否
1.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75周岁(含18周岁及75周岁),性别不限;3.ECOG体力状况(PS)评分0~2;4.经组织学确诊的小细胞肺癌(除外混合其它病理类型的小细胞肺癌);5.仅接受系统性一线治疗,一线治疗最后一次给药(不含维持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小细胞肺癌(系统性一线治疗: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4个周期的一线治疗方案;若少于4个给药周期,治疗最佳总体反应必须是PR或CR)。;6.至少存在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7.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需要满足如下要求:白细胞计数≥3.0×10^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G-CSF升白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 ^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G-CSF升白治疗);血红蛋白≥90g/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输注红细胞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血小板≥90×10^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输注血小板、促血小板生成素、白介素-11或其他升高血小板的药物治疗);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ULN)(如合并肝转移,则AST和ALT≤5倍ULN可接受);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白蛋白≥30g/L;血清肌酐≤1.5倍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者;接受抗凝治疗者,要求抗凝药物剂量稳定,且INR、APTT在可接受范围内);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且QTc间期≤480毫秒(ms);8.育龄期女性,包括处于绝经期但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自然闭经连续12个月)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卵巢和/或子宫切除)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阴性,并愿意从研究开始至停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9.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停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或提供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证据;无生育能力的性伴侣,或女性伴侣使用含杀精剂的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女用安全套,含杀精剂的避孕海绵,阴道内避孕,含杀精剂的隔膜,含杀精剂的宫颈帽,或口服/植入/经皮或注射用避孕药);
登录查看1.针对小细胞肺癌原发灶曾行根治性手术治疗;2.预计生存期<12周;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曾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和靶向治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2周;缓解骨转移疼痛的局部姑息性放疗洗脱期为2周;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之内接种过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活疫苗;6.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之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7.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治疗后且症状稳定的大脑和小脑转移):脑干(中脑、脑桥、延髓)及脊髓转移;脑膜转移;需用于脑部疾病的持续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在脑部放疗结束后至首次给药前影像学检查,脑部病灶发现进展;8.控制不佳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9.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放射性肺炎(已稳定的放射性肺炎除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10.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仅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等;11.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12.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白癜风、血糖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入选本研究;13.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HBV DNA的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才能入选本研究; 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HCV RNA的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才能入选本研究;14.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15.活动性结核;16.有脂质体类药物过敏史或米托蒽醌过敏史;17.曾接受过阿霉素或其他蒽环类治疗,且阿霉素累积剂量超过 350 mg/m^2(蒽环类等效剂量计算:1 mg阿霉素 = 2 mg表柔比星 = 2 mg柔红霉素 = 0.5 mg去甲氧柔红霉素 = 0.45mg米托蒽醌);18.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19.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的不良事件(脱发,色素沉着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20.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21.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22.哺乳期女性;23.根据研究者判断,其他任何可妨碍患者安全参与和完成该临床试验的严重医学疾病和/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依从性不佳,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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