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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960
进行中(招募中)
乌帕替尼片
化药
乌帕替尼缓释片
2024-01-19
JXHL2300132;JXHL2300133
系统性红斑狼疮
评估口服乌帕替尼在中度至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受试者中的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项目
SELECT-SLE:一项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 SLE 受试者中评价乌帕替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3 期研究
100025
- 评价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成人患者接受 52 周乌帕替尼或安慰剂治疗后,两者相比的安全性及体征和症状改善的有效性(研究 1 和研究 2)。 -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价乌帕替尼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成人患者中的长期安全性。次要目的是评价乌帕替尼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成人患者中的长期有效性,并评价研究1和研究2的剂量中观察到的有效性应答是否可以在乌帕替尼减量后得以维持。(研究 3)。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09 ; 国际: 100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4-24;2023-08-14
/
否
1.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自愿签署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筛选时年龄为 18-63 岁(含)的成人个体。;3.愿意并且能够依从本研究方案中规定的程序。;4.根据 2019 欧洲抗风湿病联盟 (EULAR)/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 的 SLE 分类标准,筛选前至少 24 周在临床上诊断为 SLE。;5.筛选时,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 - ANA+(滴度 ≥1:80) - 抗 dsDNA+ - 抗 Smith+;6.hSLEDAI ≥6,其中 ≥4 分为临床评分(不是基于实验室标准),在筛选时由 MCDR 单独审核。基线访视时必须再次确认临床 hSLEDAI 评分(不是基于实验室标准)≥4。狼疮性头痛或器质性脑综合征不计入合格性所需的 hSLEDAI 评分,但应记录在 hSLEDAI 中(如有)。;7.筛选期间 PhGA ≥1。;8.在基线前 ≥60 天接受稳定的背景治疗(口服糖皮质激素 [OCS] 在基线前必须接受 ≥14 天的稳定剂量治疗),且 - 抗疟药 [羟氯喹 ≤400 mg/天,氯喹 ≤500 mg/天,阿的平 ≤100 mg/天]; - 和/或泼尼松(或泼尼松等效药物)(≤20 mg/天); - 和/或最多以下 1 种药物:硫唑嘌呤(≤150 mg/天)、6-巯基嘌呤(≤150 mg/天)、吗替麦考酚酯(≤2 g/天)、麦考酚钠 ≤1440 mg/天、来氟米特(≤20 mg/天)、环孢素、他克莫司、伏环孢素(≤23.7 mg 每日两次)、甲氨蝶呤(≤25 mg/周)或咪唑立宾(≤150 mg/天)。;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或无阳性),而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 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为边缘性质的受试者不能有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结果不明确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留下持续无阳性结果的记录(除非当地要求禁止)。 - 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为边缘性质的或不明确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采取至少 1 种研究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当地实践可能需要 2 种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基线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 血清 AST >2.0 x 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 ALT >2.0 x ULN; - 血清白蛋白 <2.0 g/dL (<20 g/L); - WBC <1200/L; - ALC <300/L; - ANC <1000/L; - 血小板计数 <50000/L; - 血红蛋白 <9 g/dL; - 根据简化的四变量 MDRD 公式估计的 GFR 为 <30 mL/min/1.73 m^2; - 尿蛋白/肌酐比率 ≥2.5 mg 蛋白/mg 肌酐(282.5 mg 蛋白/mmol 肌酐)。;2.患有 III/IV 型狼疮性肾炎且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诱导治疗。;3.目前正在接受血液透析(或其他形式的肾脏替代治疗)。;4.筛选时有活动性神经精神性 SLE(不包括狼疮性头痛)(定义按照 hSLEDAI 的 CNS 部分或需符合不列颠群岛狼疮评估组指数 [BILAG] 中 A 类或 B 类评分标准),或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神经精神性 SLE 的体征或症状(不包括狼疮性头痛)。;5.具有已知的高危抗磷脂抗体特征(定义为狼疮抗凝物、双重阳性或三重阳性)且未接受抗凝治疗或正接受低剂量阿司匹林治疗,除非研究者记录了不服用低剂量阿司匹林的原因(对于抗心磷脂和抗-β2 糖蛋白-1,阳性阈值为 >40 GPL 或 MPL;双重阳性表示以下指标中有两个阳性,三重阳性表示以下指标中有三个阳性:狼疮抗凝物、抗心磷脂 IgG 或 IgM、抗β2 糖蛋白-1 IgG 或 IgM)。 - 对于已知具有高危抗磷脂抗体特征的受试者,若参加本临床试验在各种治疗替代方案中是最合适的治疗选项,且已与受试者讨论过风险和获益,则研究者必须将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记录下来,作为将受试者纳入本研究的理由。;6.存在符合修订版国际共识分类标准的抗磷脂综合征 (APS) 且有无诱因静脉或动脉血栓形成既往病史的患者,且没有接受稳定充分的抗凝治疗。 - 对于患有 APS 的受试者,若其正在接受稳定充分的抗凝治疗,参加本临床试验在各种治疗替代方案中是最合适的治疗选项,且已与受试者讨论过风险和获益,则研究者必须将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记录下来,作为将受试者纳入本研究的理由。;7.受试者有感染现病史或既往史,定义如下: - ≥2 次带状疱疹发作,或 ≥1 次播散性带状疱疹或眼部带状疱疹发作。 - ≥1 次播散性单纯疱疹发作。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定义为在任何抗 HIV 抗体 (HIVAb) 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中可检出 HIV 核糖核酸 (RNA)。 - 活动性结核病 (TB) 或符合 TB 排除参数。 - 基线访视前 30 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基线访视前 14 天内需要口服/肌内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存在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导致研究者临床评估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COVID-19 感染:在 COVID-19 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中,无症状受试者的基线访视必须距 COVID-19 阳性检测结果至少 5 天。如果轻型/中型 COVID-19 感染受试者在未使用退热药的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 24 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或自 COVID-19 检测结果呈阳性起已过 5 天(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则可入组。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的健康状况酌情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 受试者存在以下证据: -- 乙型肝炎病毒 (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g) 阳性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 Ab) 阳性 (+)(以及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阳性 [+],如果当地要求有规定)的受试者 HBV 脱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链反应 (PCR) 定性检测呈阳性; -- 丙型肝炎病毒 (HCV):在任何携带抗 HCV 抗体 (HCV Ab) 的受试者中,可检出 HCV RNA。 - 日本的研究中心:筛选期间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呈阳性(耶氏肺孢子虫感染筛查)或连续两次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不确定。;8.有以下任何疾病或病症: - SLE 重叠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或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可入组患舍格林综合征的受试者)。 - 受试者患有免疫介导炎性疾病的既往或现病史,且研究者、艾伯维 TA MD 或 MCDR 预计该情况会干扰 SLE 疾病活动度评估。 - 近期(过去 6 个月内)出现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接受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术和静脉血栓栓塞。 - 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器官移植史。 - 有胃肠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引起的胃肠穿孔除外)、憩室炎病史,或研究者认为有 GI 穿孔风险显著高风险的。 - 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不排除有胃束带术/胃分段术史的受试者。 - 有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NMSC) 和局部宫颈原位癌 (CIS) 除外。 -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持续存在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对于已知患有高血压的受试者,在接受当前稳定剂量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期间,受试者的血压必须稳定至少 30 天。 - 对研究药物组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药品有过敏反应史或显著敏感。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疾病史(狼疮或非狼疮原因造成)或研究者、艾伯维 TA MD 或 MCDR 认为会干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或使受试者不适合作为候选者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任何其他原因。 -- 对于当前或既往常年吸烟者,若参加本临床试验在各种治疗替代方案中是最合适的治疗选项,且已与受试者讨论过风险和获益,则研究者必须将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记录下来,作为将受试者纳入本研究的理由。;9.筛选前 6 个月内存在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10.计划在完成第 52 周评估前进行任何可能会影响研究程序或评估的择期外科手术。;11.筛选时有任何临床相关或显著的心电图 (ECG) 异常。;12.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 30 天内怀孕、哺乳或考虑在此期间怀孕。;13.基线前 30 天内接受 ≥40 mg 泼尼松等效推注剂量的糖皮质激素静脉 (IV) 或肌内 (IM) 注射;或基线前 30 天内接受关节内(激痛点或压痛点)滑囊内或腱鞘内糖皮质激素注射治疗。;14.受试者在下述基线前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任何下述治疗: - 血浆置换为 ≤6 个月。 - 利妥昔单抗、奥妥珠单抗、奥瑞珠单抗或其他 B 细胞耗竭疗法为 ≤1 年(如果 B 细胞恢复至 ≥50 B 细胞/μl,则为 ≤6 个月)。 - 贝利木单抗、Anifrolumab、阿巴西普、泰它西普、任何抗 TNF 治疗、或其他有免疫抑制潜力或会干扰 SLE 疾病活动度评估的生物制剂为 ≤3 个月。 - 环磷酰胺为 ≤3 个月。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IVIG) 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 为 ≤1 个月。 - 来那度胺、沙利度胺或 Acthar 凝胶为 ≤1 个月。 - 强效阿片类药物为 ≤1 周。 - 任何试验用药物或上述未提及的药物为 ≤5 个半衰期。;15.既往暴露于全身或局部 JAK 抑制剂(包括 Tyk2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市售乌帕替尼(瑞福®)、托法替布(尚杰®)、芦可替尼(Jakafi® 或 Opzelura®)、Delgocitinib (Corectim®)、巴瑞替尼(艾乐明®)、Peficitinib (Smyraf®)、阿布昔替尼(希必可®)、Filgotinib (Jyseleca®)、Fedratinib (Inrebic)、和 Deucravacitinib (Sotyktu®)。;16.接受免疫抑制药物联合用药的受试者:将排除此类受试者,除非两种药物之一已在基线前完成一个下述洗脱期,或至少达到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 5 倍(以较长者为准): - 甲氨蝶呤、硫唑嘌呤、6-巯基嘌呤、他克莫司、环孢素、伏环孢素、麦考酚酯、咪唑立宾:基线前 ≥30 天。;17.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强效 CYP3A 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 30 天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全身性使用强效 CYP3A 诱导剂;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使用对 CYP3A 有未知影响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18.受试者在基线前 28 天内(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允许接种非复制型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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