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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8534】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治疗铂耐药复发性卵巢癌的单臂、开放、多中心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853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卵巢癌

试验通俗题目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治疗铂耐药复发性卵巢癌的单臂、开放、多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治疗铂耐药复发性卵巢癌的单臂、开放、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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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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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治疗铂耐药复发性卵巢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康方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8-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8-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ICF。 2.入组时年龄≥18周岁,≤75周岁的女性。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患有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6.既往曾接受过1线或2线的卵巢癌全身性治疗,既往治疗包括至少1种铂类药物(受试者必须在一线治疗中接受至少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如果1线治疗中的铂类药物治疗因发生毒性反应而终止,在与研究者协商后,则允许参加本研究);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视为1线治疗;铂类药物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180天)内出现卵巢癌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即铂耐药疾病)。 7.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依照RECIST v1.1,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如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且可测量的病灶可以视为靶病灶。 8.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 ×10^9/L (1,500/mm3)。 ii. 血小板计数≥ 100 ×10^9/L (100,000/mm3)。 iii. 血红蛋白≥ 90 g/L。 b)肾脏: i. 肌酐清除率 * (CrCl) 计算值≥ 50 mL/min。 * 将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F=1,女性的F=0.85;SCr =血清肌酐。 ii. 尿蛋白< 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 c)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 ULN。 ii. AST和ALT ≤ 2.5× ULN。 d)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0.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非上皮起源的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如生殖细胞肿瘤)、低度恶性潜能的卵巢肿瘤(如交界性肿瘤)。 2.患有原发性铂难治性疾病,定义为根据RECIST 1.1评估,在接受一线含铂类药物治疗期间发生进展的疾病。 注:患有继发性铂难治性疾病(定义为根据RECIST 1.1评估,在接受二线铂类药物治疗时发生进展的疾病)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只要在完成卵巢癌一线铂类药物治疗后6个月内有证明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 3.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肿瘤(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及完成根治术后无复发>3年的乳腺癌除外。 4.局部复发适合接受手术的患者。 5.在首次研究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6.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7.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激素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8.研究治疗开始前两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存在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9.伴有活动性或需要临床治疗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10.受试者在服用研究药物后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每日强的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外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剂量>10mg每日强的松当量。受试者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最小)。系统性皮质类固醇的生理替代剂量是允许的,即使>10毫克/天的强的松当量。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如对比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1.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阳性的病史。 12.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3.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4.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病史。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6.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且HBV DNA>1000 IU/mL,及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1000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HCV Ab阳性的受试者,仅在HCV RNA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17.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8.已知的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19.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20.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 21.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 22.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23.存在抗VEGF治疗相关的腹瘘或胃肠穿孔病史,筛选期影像学提示肠壁明显受到肿瘤侵犯。 24.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急性胃肠道出血,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25.当前存在胃肠梗阻的影像学或临床表现,包括不全性梗阻。 26.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版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7.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28.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9.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30.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3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2.已知对贝伐珠单抗有任何禁忌症或对其任何成分过敏,或存在可能影响贝伐珠单抗用药安全的医学状况。 a) 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 100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 b) 存在 NCI CTCAEv5.0 ≥2 级外周血管疾病,或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显著的血管疾病, 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外周动脉血栓; c) 患有活动性出血,或具有导致出血的高风险因素,如患有出血性疾病、凝血障碍、 肿瘤包绕大血管; d)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胃肠道穿孔、瘘管、腹腔内脓肿; e) 肿瘤浸润膀胱或直肠(如怀疑膀胱或直肠肿瘤浸润须通过磁共振成像(MRI)确认); f) 存在胃肠道梗阻的临床表现,或需要常规肠外补液、肠外营养或留置胃管; g) 存在腹腔内游离气体,且无法归因于近期穿刺术或局部手术操作; h) 随机前10天内或正在使用阿司匹林(>325mg/日)或其他抗血小板药物(如氯吡格雷、噻氯匹定、双嘧达莫; i) 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但随机前抗凝剂剂量未稳定超过2周; j) 随机前1周内接受过局部侵入性操作(如针芯活检),除外血管通路装置的置入; k) 存在未愈合或愈合不良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治疗的骨折; l) 尿蛋白≥2+,且 24 小时尿蛋白>1 g/24 h 或尿蛋白/肌酐比值>1 mg/dL。 33.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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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云南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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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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