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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2307】评估CAZ-AVI在HAP/VAP儿童中的PK、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2307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欧盟在现有的数据上批准上市,因此申办方主动终止该试验。)

药物名称

注射用头孢他啶阿维巴坦钠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头孢他啶阿维巴坦钠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06-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医院获得性肺炎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HAP/VAP)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CAZ-AVI在HAP/VAP儿童中的PK、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CAZ-AVI在住院并接受全身抗生素治疗疑似或确诊HAP/VAP的3个月至18岁以下儿童中的PK、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接受全身性抗生素疗法治疗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在内的疑似或确诊医院内 肺炎的3 个月至18 岁以下儿童受试者中表征CAZ-AVI 单次静脉内给药的药代 动力学(PK),同时评估CAZ-AVI 单次静脉内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 ; 国际: 3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  ; 国际: 4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06-16;2020-06-1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表明已告知受试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合法代表该研究的所有相关方面的信息。根据当地要求,必须记录受试者的知情同意。;2.愿意并能够遵循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3.筛选时年龄≥ 3 个月至<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儿童:a. 队列1:12 至< 18 岁;b. 队列2:6 至< 12 岁;c. 队列3:2 至< 6 岁;d. 队列4:年龄3 个月至< 2 岁(出生时胎龄必须≥ 37 周);4.住院接受全身抗生素疗法治疗符合以下标准的疑似或确诊HAP(包括VAP),并预计需要住院治疗直到第3 天(输注结束后48 小时)完成随访评估后:a. 在急性或慢性医疗机构住院≥48 小时后或出院后<7 天出现症状;b. 通过胸部X 光检查或作为受试者医疗护理的一部分进行的其他成像模式发现新发浸润或浸润恶化;c. 在开始治疗医院获得性肺炎前,患者至少有下列系统症状中的1 种:i. 发热(体温>38??)或体温过低(直肠/核心体温<35??);ii. 白细胞(WBC)计数>10,000 个细胞/mm3,或WBC 计数<4,500个细胞/mm3,或杆状核细胞>15%。d. 至少以下2 种呼吸系统体征或症状:i. 新发咳嗽(或咳嗽恶化)ii. 产生脓性痰或气管内分泌物。iii. 符合肺炎/肺实变的听诊结果(例如,啰音、干啰音、支气管呼吸音、叩诊浊音、支气管咩音)。iv. 呼吸困难、呼吸急促或低氧血症(呼吸室内空气时,O2 饱和度<90% 或PaO2 < 60 mmHg)。v. 需进行机械通气,或对于已经机械通气的受试者,根据动脉血气或PaO2 / FiO2 恶化,对呼吸机支持系统进行紧急变更操作,以增强氧合。;5.可能在当前疾病或住院治疗中存活。;6.足够的IV 通道(外周或中心)用于接受研究药物和PK 采样的专用通道。;

排除标准

1.受试者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辉瑞员工(包括其家人)。;2.在进入研究前30 天内和/或参加研究期间,参加了其它涉及研究用药品的研究。;3.其他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过去一年内)主动自杀意念或行为,或实验室异常,可能会增加与参与研究或研究用药品给药有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定,经研究者判断此类受试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4.癫痫或惊厥发作障碍的既往或当前病史(不包括儿童期发热性惊厥)。;5.重度肾功能损害定义为使用儿童的测量身高(身长)和血清肌酐与BedsideSchwartz 方程计算( Schwartz , Munoz 等, 2009 年3 ) 的肌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1.73 m2:CrCL(mL/min/1.73 m2)= 0.413*身高(cm)/血清肌酐(mg/dL);6.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或产生过敏反应的任何记录病史。;7.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性活跃及不愿意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末次CAZ-AVI 给药后至少28 天内使用本方案规定的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8.过去6 个月出现急性肝炎,既往肝硬化、急性肝功能衰竭或慢性肝功能衰竭急性失代偿病史;和/或进行资格评估时,任何个人出现以下任何血液检查结果:a. 胆红素> 3 倍正常上限(ULN),除非孤立性高胆红素血症直接与急性感染相关或因已知的Gilbert 病导致;b. ALT 或AST >3 × ULN(进行检查的实验室采用的值)。> 3 × ULN 且<5 × ULN 的受试者,如果这个值为急剧且直接与正在治疗的感染过程有关,则符合入选资格。必须对此予以记录;c. ALP > 3 × ULN。> 3 × ULN 且< 5 × ULN 的受试者,如果这个值为急剧且直接与正在治疗的感染过程有关,则符合入选资格。必须对此予以记录。;9.经研究者判断将致使患者不适合研究(例如,将致使患者处于风险;损害数据质量;或干扰CAZ-AVI 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任何病症(例如脓毒性休克、烧伤、囊性纤维化、急性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包括对加压支持无反应的病症)。;10.在入组前的24 小时期间,在PK 采样期间(例如,红细胞、新鲜冰冻血浆、血小板)输血中接收血液或血液成分或计划输血。;11.关于身高、年龄和体重,体重指数(BMI)低于第5 百分位数或高于第95 百分位数,< 2 岁的儿童除外,因为BMI 未被认定为2 岁以下儿童健康体重的筛选工具。;12.CAZ-AVI 给药前12 小时内接受头孢他啶治疗或肾功能损害受试者(CrCL ≤50 mL/min/1.73 m2)CAZ-AVI 给药前24 小时内接受头孢他啶治疗。;13.接受OAT1 和/或OAT3 强效抑制剂(例如丙磺舒、对氨基马尿酸(PAH)或特立氟胺)治疗。;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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