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CTR20241555】瘤内注射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b/IIa 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55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CAN-1012注射液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CAN-1012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瘤内注射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b/IIa 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瘤内注射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b/IIa 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05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估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评估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 评估CAN1012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参与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27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2.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且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3.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iRECIST标准/PERCIST标准/iPERCIST标准的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 。;4.至少有一个适合瘤内注射的病灶。;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6.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7.筛选检查的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或≥5.6mmol/L【2周内未接受输血以及刺激骨髓生长的药物(包括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治疗】; b) 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 c)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或对于总胆红素>1.5×ULN的参与者,直接胆红素≤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8.具有生育能力的参与者(无论男女)从筛选至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避孕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者除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女性若未行手术绝育需距离上一次月经至少1年。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须显示非妊娠。;9.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已知对CAN1012注射液或其任一组份过敏者。;2.既往入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IFNɑ治疗。;3.既往使用免疫肿瘤治疗(PD-1/PD-L1抑制剂、CTLA-4抑制剂)出现3级以上药物相关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的患者。;4.既往3年内曾发生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5.患有中重度腹水、胸水等浆膜腔积液的患者;

6.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 a) 纽约心脏病协会3级或4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多次重复测量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冠脉综合征; d) 临床严重心律失常; e) 心电图检查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450msec(男),>470msec(女)。;7.梅毒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者(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如果该部分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接受7天抗病毒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按照要求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允许入组。建议该部分患者在末次用药结束后仍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6-12个月,研究者可根据患者个体情况随访乙肝指标)或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1000IU/mL)。;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其中以下几项规定为: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10.参与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11.伴有症状或在研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放疗或手术治疗的脑转移者(脑转移且不稳定者不得纳入)。;12.应避免注射以下部位的原发或转移病灶:中枢神经系统、胸腔、心脏和大血管、肝、肺、脾和胰腺。;1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CTCAE 5.0版等级评估≤1级(脱发、前期治疗导致的内分泌异常、白癜风、血红蛋白(Hb)≥90g/L、2级的神经系统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4.患有自身免疫性等疾病需要使用剂量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者。;15.有无法控制的合并疾病者。;16.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和严重的放射性肺炎,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组者。;17.患有凝血性或出血性疾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抗凝或溶栓治疗的患者。;18.既往有明确的神经病变或者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19.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20.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21.研究者认为参与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288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CAN-1012注射液的相关内容
点击展开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最新临床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