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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4621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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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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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瘤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联合口服 PI3K δ/γ 抑制 剂度维利塞胶囊治疗复发难治外周 T 细胞和 NK/T 细胞淋巴瘤的 I/II 期研究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联合口服 PI3K δ/γ 抑制 剂度维利塞胶囊治疗复发难治外周 T 细胞和 NK/T 细胞淋 巴瘤的 I/II 期研究
观察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联合度维利塞治疗复发/难治性外周 T 细胞和 NK/T 细胞淋巴瘤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探索米托蒽醌脂质体联合度维利塞胶囊在复发难治 PTCL 和NKTCL 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并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RP2D)
不同剂量对照
上市后药物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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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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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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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202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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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患者充分了解本研究,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 18-75 岁(包含 18 和 75),男女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 PTCL 和 NK/T 细胞淋巴瘤,亚型如下: 1) 外周 T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 2) 血管免疫母 T 细胞淋巴瘤(AITL); 3) ALK+ 间变大 T 细胞淋巴瘤(ALCL,ALK+); 4) ALK- 间变大 T 细胞淋巴瘤(ALCL,ALK-); 5) 结外 NK/T 细胞淋巴瘤,鼻型(NKTCL); 6) 肠病相关 T 细胞淋巴瘤(EATCL,I 型传统型,II型); 7) 原发肝脾 γδ T 细胞淋巴瘤(HSTCL,γδT); 8) 有系统治疗指征的原发皮肤T细胞淋巴瘤(PC-TCLs); 9) 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其它侵袭性 T 细胞来源的非霍奇金淋巴瘤(高度侵袭性除外); 4. 必须有至少1个符合Lugano2014标准的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可测淋巴结需长径>1.5cm;非淋巴结病灶,可测结外病灶需长径>1.0cm; 5. 既往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包括化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等,NK/T 细胞淋巴瘤受试者需经过含门冬酰胺酶方案治疗)后无缓解(或治疗后缓解期短于 30 天)或缓解后复发;如果既往使用过蒽环类药物或含蒽环类药物化疗方案,要求对蒽环类药物敏感(使用蒽环或者含蒽环的化疗方案获得过缓解); 6. 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期提供书面病理/组织学诊断报告,并同意提供肿瘤组织切片或新鲜肿瘤组织; 7. 东部肿瘤学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2 分; 8.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9.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80g/L(骨髓受累患者中性粒细胞计数可放宽至>=1.0×10^9/L,血小板计数可放宽至>=50×10^9/L,血红蛋白可放宽至>=70g/L),用药前14天内无红细胞输注; 10.肝、肾功能: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AST 和 ALT <=2.5倍正常值上限(对肝侵犯患者<=5 倍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对肝侵犯患者<=3 倍正常值上限);根据Cockcroft-Gault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30mL/min; 11.其他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心脏不良反应、间质性肺炎须恢复到<=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色素沉着除外) 12.女性受试者血或尿 HCG 阴性(绝经和子宫切除者除外),育龄期男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3 个月内采取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受试者此前的抗肿瘤治疗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既往接受过米托蒽醌或米托蒽醌脂质体者; 2) 既往接受过阿霉素或其他蒽环类治疗,总累积剂量阿霉素> 400 mg/m2(其它蒽环类药物换算 1 mg 阿霉素相当于 2 mg 表柔比星); 3) 首次用药 100 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 2. 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成分有超敏反应; 3. 先前使用磷酸肌醇 3 激酶 (PI3K) 抑制剂治疗者; 4. 治疗前 3 周内接受其他细胞毒类药物化疗、免疫治疗,治疗前 2 周内接受小分子靶向治疗; 5.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给予 CYP3A 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或食物,或需要使用强效 CYP3A 抑制剂和诱导剂治疗患者; 6. 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7.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尚未从有创性操作恢复的受试者;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HIV 阳性); 9. 乙肝、丙肝活动期感染(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超过 1×10^3 拷贝/mL;丙肝病毒 RNA 超过 1×10^3拷贝/mL); 10. 若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给药控制感染后,再由研究者进行评估入组; 11. 活动期巨细胞病毒(CMV)或 Epstein-Barr 病毒(EBV)感染的受试者(可检测到病毒载量); 12. 不可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发生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不稳定室性心律失常、严重的心包疾病病史等心血管疾病;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 13.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1) 长 QTc 综合征或 QTc 间期>480 ms; 2) 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 度或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3)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未控制的心律失常; 4)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 II 级; 5) 心脏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 6) 在招募前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严重不稳定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其他任何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临床严重的心包疾病病史,或有急性缺血性或活动性传导系异常的心电图证据; 14. 既往或现在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有效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和其它在过去五年内没有治疗也得到有效控制的恶性肿瘤) 15. 招募时患有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具有 CNS 淋巴瘤病史; 16. 需要药物治疗的癫痫病患者; 17. 严重的肺部疾病;严重的心脏疾病;由研究者或心理医生判断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家族史或情绪障碍; 18. 无法吞咽胶囊、吸收不良综合征、显著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胃或小肠切除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或部分或完全肠梗阻); 19. 患有严重慢性肝病史,静脉闭塞性疾病/窦性阻塞综合征,酒精滥用史或非法药物使用史的受试者; 20. 患有任何严重程度的间质性肺病和/或严重肺功能损伤病史的受试者; 21. 患有药物引起的结肠炎或间质性肺炎病史的受试者; 22. 任何病史,据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试验结果或增加患者风险; 23. 由研究者判断,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需要却无法接受肺孢子虫、单纯疱疹病毒(HSV)或带状疱疹(VZV)的预防性治疗的受试者; 24. 妊娠、哺乳期女性和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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