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CTR20131225】晚期帕金森病受试者中研究罗替高汀疗效和安全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225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罗替戈汀贴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罗替戈汀贴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5-02-0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帕金森病

试验通俗题目

晚期帕金森病受试者中研究罗替高汀疗效和安全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晚期帕金森病受试者中研究罗替高汀疗效和安全性试验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安慰剂对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旨在证实罗替高汀透皮贴剂作为一种辅助治疗对中国晚期特发性帕金森病受试者有效。次要目的旨在证实罗替高汀透皮贴剂在相同患者群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4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346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4-10-21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受试者/法定代理人值得信赖,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比如,能够理解和完成日志)、访视计划及贴敷研究药物。;3.受试者患有特发性帕金森病,持续时间超过 3 年,其诊断依据主要体征——运动迟缓,加上下述至少一项症状:静止性震颤、强直、或姿势反射受损,并且没有任何其他已知或疑似帕金森症的病因。;4.研究者必须同时观察受试者“开”和“关”的状态,并且确定在“开”和“关”状态下受试者均为Hoehn 和Yahr 分期2 到4 期。;5.筛选期时(访视 1)受试者为年龄≥30 岁的男性或女性。;6.筛选期时(访视 1)受试者MMSE 评分≥25 。;7.在完成 6 篇基线日志前受试者使用的抗帕金森病药物必需稳定剂量至少20天。;8.受试者使用主治医生判断的最佳剂量的左旋多巴(与苄丝肼或卡比多巴联合使用)治疗后病情未得到充分的控制。;9.受试者必须愿意并且能够在指定日期准确完成受试者日志(如有需要,可由看护人提供帮助),记录受试者处于“无严重异动症的‘开’期”、“伴有严重异动症的‘开’期”、“关期”和睡眠的时段。;10.作为筛选期(治疗前)评估的一部分,受试者必须完成为期 6 天的日志,6篇日志中有4 篇被研究者确认为“有效”(见第9.1.1 节)。;11.研究者必须清楚受试者能够区分“开”和“关”状态,且“有效”的日志可确认受试者经历“关”期的平均时间≥2.5 小时/天。;12.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胆碱能药物(例如,苯扎托品、苯海索、二乙异丙嗪、普环啶和比哌立登)、单胺氧化酶B(MAO)-B 抑制剂(例如,司来吉兰)和/或N-甲基-d-天门冬氨酸(NMDA)拮抗剂(比如,金刚烷胺)治疗,则他/她必须在基线(访视2)之前接受稳定剂量给药至少28 天,并且在研究期间维持该剂量治疗。;13.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 2)前,使用至少200 mg/天的稳定剂量的左旋多巴(短效或缓释[与苄丝肼或卡比多巴联合使用])至少28 天,每天至少分2次使用。;

排除标准

1.受试者以前参与过本研究或以前接受过本研究中的研究药物治疗。;2.受试者有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本研究的能力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态、精神状态或实验室异常。;3.受试者有严重的胶粘剂或其他透皮制剂皮肤过敏史或最近患有接触性皮炎且尚未治愈。;4.受试者有过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尝试、尝试被打断或尝试失败),或者过去6 个月内有自杀意念,通过在筛选期(访视1)时完成的哥伦比亚——自杀倾向严重程度量表( C-SSRS ) 中问题4 或问题5 的回答为肯定(“是”)得知。;5.受试者具有因使用药物(例如,甲氧氯普胺、氟桂利嗪)、神经系统遗传性代谢病(例如,威尔森氏病)、脑炎、脑血管疾病或退行性疾病(例如,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而导致的不典型的帕金森病症状。;6.受试者曾接受过苍白球切开术、丘脑切开术、脑深部电刺激或胚胎组织移植。;7.受试者患有痴呆、活动性精神疾病或幻觉或重度抑郁症。;8.受试者正在同时接受多巴胺受体激动剂治疗或在基线访视(访视 2)之前28天内接受过此类治疗。;9.受试者同时或在基线(访视 2) 之前28 天内接受了以下一种药物的治疗:α-甲基多巴、甲氧氯普胺、利血平、抗精神病药(特定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除外:奥氮平、齐拉西酮、阿立哌唑、氯氮平、喹硫平)、MAO-A 抑制剂、哌醋甲酯或安非他命。;10.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神经系统(CNS)疾病的积极治疗(例如,镇静剂、安眠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除非在基线(访视2)之前至少28 天剂量保持稳定,并且可能在研究期间保持稳定。;11.受试者当前被诊断为癫痫、成年后有癫痫发作史、有中风史或在筛选期(访视1)之前1 年内曾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发作。;12.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不全(定义为总胆红素>2.0mg/dL 或谷丙转氨酶(ALT)和/或谷草转氨酶(AST)高于参考范围上限的2 倍)。;13.受 试 者 存 在 具 有 临 床 意 义 的 肾功能不全( 血清肌酐>2.0mg/dL[>178umol/L])。;14.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功能不全(研究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面临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不齐风险的心脏疾病)和/或在过去12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15.在筛选(访视 1)时,根据Bazett 公式校正心率后的QT 间期(QTcB)≥500ms。;16.受试者有症状性(非无症状)直立性低血压史,在基线(访视2)之前28天内从仰卧位改为直立位,1 或3 分钟后SBP 下降≥20mmHg 或DBP 下降≥10mmHg,或进入研究时SBP<105mmHg。;17.在筛选(访视 1)时受试者有冲动控制障碍(ICD)的证据。;18.已知受试者有对以下止吐剂不耐受/过敏史:多潘立酮、三甲氧苯酰胺、昂丹司琼、托烷司琼、格拉司琼和格隆溴铵。;19.过去 5 年内受试者有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史。;20.受试者为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者为育龄期女性,但(i)未经手术结扎或(ii)未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包括至少一种双重屏障避孕方法)或(iii)未禁欲或(iv)绝经后不足2 年。;21.受试者正在参与另一项关于试验药物的研究或在基线访视(访视 2)之前28天内参加过此类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北京协和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最新临床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