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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946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HS-20093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HS-20093
2023-03-28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
HS-20093 在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患者中的临床研究
注射用HS-20093 在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患者中的II 期临床研究
201203
评价静脉注射HS-20093 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7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6-15
/
否
1.年满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2.经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3.根据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1 个靶病灶。;4.同时需要提供外周血样本。;5.ECOG PS 评分为0~1 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 周没有恶化。;6.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 周。;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终止治疗后6 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8.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证明没有妊娠风险:;9.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B7-H3 为靶点的治疗。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存在心包积液。如引流时局部使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 个药物半衰期或21 天才可入组。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 g) 脑转移;最近一次发现的脑转移疾病进展未经局部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且距离首次研究给药时间不足4 周的患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的患者。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过CYP3A4、CYP2D6、P-gp 或BCRP 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CYP2D6、P-gp 或BCRP 敏感底物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i)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2.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3.其他原发性实体瘤病史;4.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 a)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 综合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e) ALT 和/或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 和/或AST >5.0×ULN; f) 肌酐>1.5×ULN 并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仅当肌酐>1.5×ULN 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5.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 校正的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 b) 静息ECG 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 间期> 250 msec 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 综合征、长QT 综合征家族史或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6.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7.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的患者。;8.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9.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10.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栓塞事件。;11.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12.首次给药前30 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30 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13.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或丙肝、结核、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等。不主动筛查活动性传染病。;14.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15.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16.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干扰评估的状况。;17.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18.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种过疫苗或发生过任何程度的过敏或超敏反应。;19.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20.对HS-20093 的任何组分过敏。;21.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22.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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