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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000031532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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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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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以弥散内生型脑桥胶质瘤DIPG为主)、非中枢神经系统晚期实体瘤
一项在中国晚期实体瘤和脑肿瘤患儿中评估ACT001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剂量递增I/IIa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中国晚期实体瘤和脑肿瘤患儿中评估ACT001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剂量递增I/IIa期临床研究
300380
主要目的: 1.确定在中国晚期实体瘤和脑肿瘤患儿口服给予ACT001的安全性、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MTD)以及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和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评估患儿在单次和多次给药后ACT001及其主要代谢产物,如含笑内酯(MCL)的药代动力学(PK)。实际检测代谢物见实验室手册。 2.初步评估ACT001的抗肿瘤作用。
不同剂量对照
Ⅰ期+Ⅱ期
非随机试验
不适用
完全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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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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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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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患者和/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自愿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在适当的情况下,与机构沟通确认获得知情同意相关要求。 2.在研究入组时年龄≥ 5周岁且< 15周岁。 3.患者ZPS评分< 2。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患者的神经功能缺陷在研究入组前至少1周内必须相对稳定。就体能状态评分而言,需排除神经系统导致的活动障碍的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的患者必须保持稳定的剂量,在研究入组前至少7天内未增加剂量。 4.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以弥散内生型脑桥胶质瘤DIPG为主)或非中枢神经系统晚期实体瘤。 5.对于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无特殊要求。 6.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7.在参加本研究之前,已经完全从所有既往接受的所有化学疗法、免疫疗法或放射疗法的急性治疗相关毒性效应中恢复(定义为≤ 1级)。 8.接受放射治疗后至少4周以上。 9.血液学功能如下: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 75×109/L(可以接受血小板输血,定义为在入组前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血);血红蛋白(RBC)≥ 80 g/L(可以接受RBC输血,定义为在入组前7天内未接受过RBC输血);凝血酶原时间(PT)或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PTT)< 1.5×正常上限(ULN)。 10.肌酐正常及不同年龄的血清肌酐值:肌酸清除率或放射性同位素肾小球滤过率(GFR)≥ 70 ml/min/1.73 m2或者不同年龄的血清肌酐参考值如下:5~8 周岁,血清肌酐参考值40~60μmol/L;9~15周岁血清肌酐参考值50~80μmol/L 11.适当的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 1.5 × ULN且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 2.5 × ULN(ULN由当地实验室值确定) 12.适当的心脏功能定义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3.女性患者: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青春期前女性,接受伴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或双侧卵巢切除的全子宫切除术)或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时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必须愿意从筛选期到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14.男性患者:根据病史和检查处于青春期前的男性患者或者愿意从筛选期到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患有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3.可能影响其治疗承受能力的任何主要器官系统疾病。 4.预先存在对ACT001或相关化合物的过敏反应。 5.已知的活动性感染: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控制良好的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 [HBV] 脱氧核糖核酸 [DNA] 阴性)可考虑入选本试验,可以同时予以抗病毒治疗,入组后每3个月(3个周期)进行一次HBV DNA检查。 6.同时或既往(入组前7天内)接受抗凝治疗,但低分子量肝素或低剂量阿司匹林除外。 7.目前接受另外一种试验用药物的患者,或者获取本次试验知情同意书的时间与距离患者退出上一个临床试验的时间相距小于4周的患者。 8.目前接受其他抗肿瘤药物的患者。 9.在第1天给药前30天内服用的(在适当情况下继续使用的)所有草药补充剂、维生素和营养补充剂必须由研究者审核并批准。 10.筛选前6周内接受过放射标记间碘苄胍(MIBG)治疗的患者。 11.筛选前12周内接受过干细胞移植或解救(包括自体细胞移植),或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的证据。 12.骨髓抑制化疗:在本研究入组前(随机化前)28天内(如果入组之前接受的是亚硝基脲,则为6周)接受过骨髓抑制化疗。 13.造血生长因子:最后一次给予长效生长因子(例如,PEG-CGSF)距离入组时间小于14天,或者最后一次给予短效生长因子(例如,非格司亭、沙格司亭、EPO)距离入组时间小于7天。如发生药物已知不良事件,由研究者判断是否需要更长的洗脱时间。 14.生物制剂(抗肿瘤药物):最后一次给予生物制剂距离入组时间小于4周。如发生药物已知不良事件,由研究者判断是否需要更长的洗脱时间。 15.单克隆抗体:最后一次给予单克隆抗体距离入组时间小于5个抗体半衰期。 16.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患者/父母/监护人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和/或完成所有研究流程的任何疾病,以及可能会对患者安全性、研究评估及完成造成影响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上述情况未提及到的)。 17.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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