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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228】一项评价药物AZD2936(一种阻断免疫细胞表面蛋白:TIGIT和PD-1使肿瘤细胞不受免疫系统攻击的作用的双特异性抗体)在周围转移或远处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在体内发生的变化和规律、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机制、药物对抗肿瘤有效性的I/II期、不使用对照的、药物剂量逐渐上升、并使用确定药物剂量进行扩大患者数量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228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ZD-2936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ZD-2936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8-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2200026;JXSB2200090

靶点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药物AZD2936(一种阻断免疫细胞表面蛋白:TIGIT和PD-1使肿瘤细胞不受免疫系统攻击的作用的双特异性抗体)在周围转移或远处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在体内发生的变化和规律、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机制、药物对抗肿瘤有效性的I/II期、不使用对照的、药物剂量逐渐上升、并使用确定药物剂量进行扩大患者数量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AZD2936抗TIGIT/抗PD-1双特异性抗体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有效性的I/II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8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剂量扩展研究C部分主要目的是评估AZD2936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CPI)初治IV期不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PD-L1 肿瘤比例评分(TPS)≥1%)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AZD2936在CPI初治的III/IV期NSCLC受试者(PD-L1 TPS≥1%)中的初步抗肿瘤作用;本研究的次要目的是进一步确定AZD2936在CPI初治IV期不可切除NSCLC受试者(PD-L1 TPS ≥1%)中的初步抗肿瘤作用,评估AZD2936每3周一次(Q3W)给药在二线或二线以上(2L+)CPI经治和CPI初治的IV期NSCLC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相容性,评估AZD2936的免疫原性;本研究的探索性目的是本研究的探索性目的是通过循环生物标志物评估AZD2936的初步抗肿瘤作用,确定AZD2936在2L+ CPI经治和1L CPI初治IV期NSCLC受试者的初步抗肿瘤作用,在2L+CPI 经治和CPI初治IV 期NSCLC受试者中评价肿瘤基线特征与AZD2936抗肿瘤作用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 ; 国际: 3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1-11;2022-11-1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从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的操作之前,从受试者处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和任何当地要求的授权。;3.在采集支持基因组学计划的可选遗传研究样本前,签署书面可选遗传研究信息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不同意可选遗传研究的受试者仍符合条件。;4.在签署ICF时,年龄必须≥18岁。;5.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鳞状/非鳞状NSCLC,定义如下(根据第8版国际肺癌研究协会胸部肿瘤分期手册): (a) A部分(剂量递增)和B部分(剂量扩展):III期不可切除和IV期鳞状/非鳞状NSCLC; (b) C部分(剂量扩展):仅IV期鳞状/非鳞状NSCLC。;6.当地的PD-L1 IHC报告记录的PD-L1 TPS≥1%。对于C部分(剂量扩展研究)队列,将要求提供22C3抗体结果。必须确认所有研究部分(A-C)受试者筛选时均可获得存档肿瘤组织或新鲜肿瘤组织活检样本(对于中国受试者,将在获得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后开始采集肿瘤样本,详细内容请见第8.6.2.1节)。;7.既往抗癌治疗要求详细内容如下所示:仅C部分(剂量扩展研究):必须符合以下定义之一: (i) 既往未接受过NSCLC治疗,因PD-L1高表达(TPS ≥ 50%)适合接受CPI单药治疗,且不需要通过化疗方案快速控制疾病,或 (ii) 既往未接受过NSCLC治疗,且不适合或不同意接受含铂化疗或联合治疗方案,或 (iii) 既往仅接受过一种针对NSCLC的仅含化疗药物的方案。;8.体重指数≥17。;9.入组时,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10.预期存活时间≥12周。;11.根据RECIST v1.1标准,必须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a)对于在筛选和/或治疗时接受活检的受试者,活检病灶必须不同于RECIST vl.l评价中使用的任何病灶。更多详细内容请见第8.6.2.1节。;12.存在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需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测定,定义为: (a) 血液学: (i) 血红蛋白≥9.0 g/dL(5.59 mmol/L),首次给药前28天内未输血(浓缩红细胞)。 (ii)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1,500个细胞/mm3)。 (iii) 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个细胞/mm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无血小板输注。 (b) 肝脏: (i) 不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情况下,总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情况下,总胆红素≤3×ULN。 (ii) 有肝脏转移的情况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3×ULN;无肝脏转移的情况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ULN。 (c) 肾脏:通过改良Cockroft 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45 mL/分钟。;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a) 筛选时和每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性生活活跃,则从筛选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必须使用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 。 (c)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未绝育男性伴侣,从筛选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性避孕套。不可采取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避孕方法。 (d) 从筛选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不得母乳喂养,也不得捐卵,或保存卵子自用。;14.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性生活活跃): (a) 对于未禁欲且与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性生活活跃的未绝育男性受试者,从筛选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性避孕套。不可采取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避孕方法。 (b) 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在此期间也必须采取至少一种高效避孕措施。 (c) 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男性受试者不得授精或捐精。;

排除标准

1.排除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受试者: (a) 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敏感突变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融合(对于非鳞状组织学患者,必须记录检测结果)。对于鳞状组织学患者,仅当受试者从不吸烟或存在混合组织学类型时,必须进行检测。 (b) 记录的任何其它已知遗传变异(例如ROS1、NTRK融合、BRAF、V600E突变等),且当地的标准疗法显示针对这些变异的靶向治疗已获批一线治疗。;2.2A部分(剂量递增)和B部分(剂量扩展研究):不适用于中国研究。;3.C部分(剂量扩展研究):既往接受过免疫肿瘤药物全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PD-L1、抗CTLA-4。允许既往接受过一种全身化疗。;4.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a) 注:已知存在CNS病灶的受试者必须为无症状转移,并接受充分治疗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开颅手术、γ刀治疗或全脑放疗,无后续CNS进展的证据(通过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显示在放射治疗干预后无脑转移进展);受试者必须满足没有使用超过10mg泼尼松或2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的类固醇的需要;有CNS转移史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时进行脑部MRI检查。正在接受类固醇治疗的CNS转移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前和基线成像前接受≥ 7天的稳定剂量的类固醇治疗。;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6.器官移植史。;7.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活动性感染性疾病: (a)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TB)(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符合当地治疗原则的TB检测)。 (b)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或HIV-2抗体阳性)。 (c) 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但是,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且正在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正常且病毒载量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入组研究。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是指经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血清乙型肝炎病毒DNA < 100 U/mL。在研究治疗和随访期间,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的受试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践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充分抑制病毒。如果ALT正常且PCR法无法检测到丙型肝炎病毒(HCV)RNA(自发或既往抗丙型肝炎治疗成功后出现),则慢性丙型肝炎受试者可入组研究。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是指通过PCR法无法检测到丙型肝炎RNA(自发或既往抗丙型肝炎治疗成功后出现)。 (d) 急性甲型肝炎。 (e) 对于研究的所有受试者,必须遵循2019年冠状病毒病的所有当地机构标准(COVID-19)进行检测。对于已知既往有COVID-19感染的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或末次COVID-19检测阳性后至少10天后PCR检测阴性。;8.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 CTCAE v5.0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例如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为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9.不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存在或活动性已知感染、任何病因的心肌病、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3)、ILD、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受控制的糖尿病、不稳定型心绞痛、过去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性肠病)、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或银屑病,但活动性疾病定义中不包括稳定斑块型银屑病)、需要类固醇长期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10.筛选前2年内患有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11.可能影响研究要求依从性、显著增加发生AE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药物滥用。;12.排除当前或既往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患者。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b) 生理剂量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 (c) 作为超敏反应预防性给药的类固醇激素(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预治疗用药)。;13.任何同步化疗、放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疗法用于治疗癌症。允许合并使用激素疗法治疗非癌症相关病症(如,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和激素替代疗法)。;14.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受试者在接受研究干预药物治疗期间及研究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在IP首次给药前72小时或DLT期间不应接种COVID-19疫苗。;15.同时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在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间。;16.已知对AZD2936或AZD2936的任何辅料过敏或具有超敏反应。;17.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8.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19.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应参与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4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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