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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422】BB-1701治疗HER2表达的乳腺癌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422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BB-1701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BB-1701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4-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HER2表达的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BB-1701治疗HER2表达的乳腺癌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BB-1701在HER2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0018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BB-1701的主要有效性。 次要目的: (1) 评价BB-170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评价BB-1701的次要有效性。 (3) 评价BB-1701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4) 评价BB-1701的免疫原性。 (5) 评价BB-1701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参与试验,签署ICF,并且遵守试验方案的规定。;2.签署ICF时年龄≥ 18岁,性别不限。;3.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4.最近一次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检测结果为HER2表达;如无既往检测结果,需提供最近存档或活检的肿瘤组织样本以供检测并确定HER2表达状态。研究者确认的既往检测结果、研究中心或第三方实验室确认的检测结果均可接受。;5.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的靶向HER2的含喜树碱类似物的ADC(该ADC的组成成分须含有喜树碱或其衍生物且该ADC为已批准上市药物或已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单药治疗,在含喜树碱类似物的ADC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6.既往接受过至少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三个线数的化疗。如果(新)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这样的(新)辅助化疗也算作一个线数的化疗。靶向药物(例如mTOR抑制剂、PARP抑制剂、PD-1抑制剂、PD-L1抑制剂、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CDK4/6抑制剂)和内分泌治疗单独治疗不算做一个线数的化疗,这些药物与化疗联合应用则算作一个线数的化疗。;7.如果HR阳性,须有证据显示对内分泌治疗无效,即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且被研究者判定为不能从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中获益,除非研究者判断不适用内分泌治疗。;8.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9.具有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10.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11.预期生存期≥ 12周。;12.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TPO、EPO、各类CSF治疗和其他具有改善器官或骨髓功能的治疗)。;13.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AE(依据CTCAE v5.0标准)恢复至≤1级,脱发、色素沉着、放疗所致远期毒性但研究者判断为不可恢复、无临床意义或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除外。;14.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医学认可的可靠避孕措施进行避孕;绝经后的女性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视为无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已知对注射用BB-1701及其组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2.伴有≥2级神经毒性或PN或既往有3级神经毒性或PN或曾经因神经毒性或PN导致永久停止治疗者。;3.曾经使用艾立布林治疗乳腺癌。;4.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肿瘤的手术、放疗(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为首次接受研究给药前2周内)、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为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5.既往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对侧乳腺癌及其他已治愈的肿瘤或无病生存超过3年的恶性肿瘤除外)。;6.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者遭受显著的创伤且尚未完全恢复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者。;7.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稳定的脑转移,或需要放疗、手术或类固醇激素治疗(> 10mg/日强的松或等效剂量)以控制症状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8.存在严重的或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或相关临床症状,包括:(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或4级的心力衰竭;(2) 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3)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5) 心肌病;(6) 男性QTc间期≥450 ms或女性QTc间期≥470 ms(采用Fredericka公式:QTcF= QT msec/(RRsec)^0.33),或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9.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脑梗死、脑出血、心肌梗塞等,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10.伴有非感染性肺炎或ILD、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重度哮喘、肺纤维化、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11.伴有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并且需要接受穿刺引流或其他治疗。;12.存在无法控制或未良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 B或C级)等。;13.存在各类病原体所致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期或进展期感染病症,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14.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且临床指标控制佳者除外。;15.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16.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8.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基础疾病、影响研究结果判定的状态、可能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江苏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10029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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