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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982】在血脂异常受试者中评价AZD0780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序贯II期和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982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AZD-0780薄膜衣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AZD-0780薄膜衣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06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400151

靶点
适应症

拟用于在标准治疗基础上LDL-C未达标的患者中进行血脂异常的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在血脂异常受试者中评价AZD0780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序贯II期和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血脂异常受试者中评价AZD0780给药长达52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序贯II期和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13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A部分:表征AZD0780口服给药后AZD0780的单次给药和稳态PK;评价第4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评估AZD0780多次口服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B部分:评估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评估队列2中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相比安慰剂对复合终点死亡和LDL-C≥55 mg/dL(≥1.4 mmol/L)发生概率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相比安慰剂对复合终点死亡和LDL-C≥70 mg/dL(≥1.8 mmol/L)发生概率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较基线降低≥50%的发生概率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ApoB的影响;评估第12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p(a)的影响;评估AZD0780相比安慰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8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A: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岁(含)的男性和无生育能力的女性。;2.A:血脂异常受试者:筛选时空腹LDL-C≥100 mg/dL(2.6 mmol/L)且<190 mg/dL(4.9 mmol/L)。;3.A:筛选时空腹甘油三酯<400 mg/dL(<4.52 mmol/L)的受试者。;4.A:除有利于心脏健康的生活方式外,受试者在筛选前≥8周内不得接受任何LLT,有利于心脏健康的生活方式应符合《中国血脂管理指南(2023年)》的要求(Li et al 2023)。;5.A:不得计划在研究参与期间接受LLT。;6.A:筛选时和入住研究中心时,BMI在介于18-35 kg/m2(含)之间,体重至少为50 kg,但不超过120 kg(含)。;7.A:男性受试者: (a) 男性必须手术绝育,或在研究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与女性伴侣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侣怀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男性研究受试者在上述时间段内不得捐献或储存精子。;8.A:女性受试者: (a) 女性受试者必须未怀孕,且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不得处于哺乳期,且不得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永久绝育的女性(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后女性。在计划的随机分组日期前,无其他医学原因闭经12个月的女性视为绝经后女性。适用于以下年龄特定要求: (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且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i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则视为绝经后女性。;9.A:男性受试者的限制条件: (a) 所有男性受试者应从开始接受研究干预给药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通过完全禁欲或(与其女性伴侣/配偶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联合应用屏障避孕法进行避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 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 (b) 已绝育的男性受试者需要从研究干预给药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使用一种屏障避孕法(避孕套)。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 (c)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末次随访访视后至少3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10.A:能够按照A 3所述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11.A: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提供附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筛选时收集ICF)。;12.B: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必须≥18岁。;13.B:符合以下任何一种ASCVD状态/风险类别,并且筛选时有相应的空腹LDL-C值(表7)。接受瑞舒伐他汀10 mg导入期治疗的队列2受试者,只有瑞舒伐他汀治疗后访视2.2(第-8天)时符合以下表7中的所有标准,才有资格随机分配至治疗组。(注:ASCVD状态/风险类别相互排斥,因此,应使用适用的最高ASCVD状态/风险类别确定受试者的合格性和相应的LDL-C值。);14.B:筛选时空腹甘油三酯<400 mg/dL(<4.52 mmol/L)的受试者。;15.B:背景LLT: 1. 队列1:受试者应在筛选前接受≥28天的稳定剂量LLT(包括中等至高强度他汀类药物)(LLT包括可影响胆固醇水平的药物[例如,他汀类药物、依折麦布、烟酸]和补充剂[例如,ω-3脂肪酸])。 2. 队列2:受试者在筛选前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i) 接受稳定剂量的LLT,包括中等强度他汀类药物 (ii) 接受稳定剂量的LLT,不包括任何他汀类药物(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他汀类药物治疗) (iii) 未接受任何LLT治疗(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LLT) 3. 所有受试者均不应计划在研究期间加用LLT或改变剂量。;16.B:男性受试者: (a) 男性必须手术绝育,或在研究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与女性伴侣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侣怀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 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男性研究受试者在上述时间段内不得捐献或储存精子。;17.B:女性受试者: (a) 女性受试者必须未怀孕,且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不得处于哺乳期,且不得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永久绝育的女性(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后女性。在计划的随机分组日期前,无其他医学原因闭经12个月的女性视为绝经后女性。适用于以下年龄特定要求: (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且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i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则视为绝经后女性。;18.B:男性受试者的限制条件: (a) 所有男性受试者应从开始接受研究干预给药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通过完全禁欲或(与其女性伴侣/配偶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联合应用屏障避孕法进行避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 (b) 已绝育的男性受试者需要从研究干预给药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使用一种屏障避孕法(避孕套)。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 (c)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末次随访访视后至少3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19.B:能够按照A 3所述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20.B: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提供附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筛选时收集ICF)。;

排除标准

1.A: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异常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使受试者因参加研究而面临风险,或影响研究结果或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能力。;2.A:既往或当前患有胃肠道、肝脏或肾脏疾病或任何其他已知可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3.A:任何不受控制的或严重的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临床研究和/或使受试者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何内科(例如,已知的严重活动性感染或严重血液、肾脏、代谢、胃肠道、呼吸或内分泌系统功能障碍)或外科状况。;4.A:过去10年内曾患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1期前列腺癌除外)。;5.A:接受过任何主要器官移植,例如肺、肝、心脏、骨髓、肾。;6.A: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已知诊断为HeFH、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LDL分离或血浆分离,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临床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其他已知基础疾病或状况。;7.A:任何实验室检查值出现以下偏离;如果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复检: (a) 筛选时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HIV检测的任何结果呈阳性。 (b) ALT>ULN。 (c) AST>ULN。 (d) eGFR(使用CKD-EPI公式计算)<60 mL/min/1.73 m2 (e) 总胆红素>ULN (f) 血红蛋白<LLN。 (g) 钾<LLN。;8.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临床生化、凝血、血液学或尿分析结果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但不包括排除标准7中所述的异常。;9.A:在筛选时和入住研究中心时,仰卧位休息10 min后测量的生命体征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异常。对于异常值,可由研究者酌情决定进行一次复检: (a) SBP<90 mmHg或>135 mmHg (b) DBP<50 mmHg或>90 mmHg (c) 脉率<50或>100 bpm;10.A:出现一项或多项后述异常结果(QTcF缩短至<340 ms;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PR间期缩短至<120 ms;PR间期延长至>220 ms;持续性或间歇性完全性束支阻滞、不完全性束支阻滞或室间传导延迟伴QRS>110 ms)的受试者,仅当研究者判段其具有临床重要性时才应被排除。;11.A:QTcF>450 ms;Ⅱ-Ⅲ度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和窦房结功能障碍伴严重窦性停搏且未经起搏器治疗;心脏快速性心律失常。;12.A:瑞舒伐他汀导入期治疗后(第-8天),LDL-C降低幅度<30%。;13.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重度过敏/超敏反应病史或持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超敏反应,或对化学结构与AZD0780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14.A: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内科/外科手术操作或创伤。除上述情况以外,研究者或申办者临床研究医生认为,既往或当前患有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例如,认知障碍)、状况或疾病。;15.A:当前/既往接受英克司兰或其他试验用siRNA PCSK9抑制剂给药。;16.A:当前/既往在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PCSK9抑制(已获批或试验用)治疗。;17.A:当前接受的LLT包含可影响胆固醇水平的药物(如他汀类药物、依折麦布、bempedoic acid、烟酸、贝特类药物)和补充剂(如ω-3脂肪酸)。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过LLT治疗且在筛选前至少8周接受LLT药物末次给药,则可以入组本研究。;18.A: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微粒体甘油三酯转移蛋白抑制剂(例如,lomitapide)。;19.A:筛选前8周内使用过除血脂康以外的任何降脂中药。;20.A:正在接受或在筛选前14天内接受过已知具有QT间期延长作用且有显著QT间期延长黑框警告的药物(附录F)和其他已知具有QT间期延长作用的药物(参考当地说明书)。;21.A:IMP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具有酶诱导特性的药物,如圣约翰草;22.A:在IMP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更长时间(如果相应药物半衰期较长)使用过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包括抗酸药、镇痛药(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除外)、草药、大剂量维生素(摄入推荐日剂量的20-600倍)和矿物质。使用HRT者禁止入组。;23.A:在本研究IMP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最长者为准)接受过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24.A: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且研究干预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随机分组不足3个月或末次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25.A:接受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且末次随访距本研究的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30天或末次给药距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26.A:研究期间使用其他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器械。;27.A: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实施的任何状况,例如: 1. 无法可靠沟通或无法配合研究者。 2. 无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说明、研究相关限制条件且无法理解研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后果。;28.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已知或疑似药物滥用史。;29.A:经常吸烟者(定义为每天吸烟者)或在过去1个月内吸烟或使用尼古丁产品者(包括电子烟)。;30.A: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酒精滥用或过度饮酒史。;31.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摄入了过量含咖啡因的饮料或食物(例如,咖啡、茶、巧克力)。;32.A:筛选时药物滥用、可替宁(尼古丁)或酒精筛查结果呈阳性。;33.A:筛选前1个月内捐献血浆或筛选前3个月内任何献血/失血>500 mL。;34.B:筛选前7天内发生急性缺血性心血管事件。;35.B:计划在筛选程序后6个月内行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36.B:筛选时使用CKD-EPI 2021(年龄、性别)公式计算的eGFR<45 mL/min/1.73m2。;37.B:既往或当前患有胃肠道、肝脏或肾脏疾病或任何其他已知可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38.B:任何不受控制的或严重的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临床研究和/或使受试者面临重大风险任何内科(例如,已知的严重活动性感染或严重血液、肾脏、代谢、胃肠道、呼吸或内分泌系统功能障碍)或外科状况。;39.B:控制不佳的2型糖尿病,定义为筛选时HbA1c>10%。;40.B: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为IV级的心力衰竭。;41.B:筛选前5年内曾患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1期前列腺癌除外)。;42.B:伴有严重非CVD,存在预期寿命<2年的风险。;43.B:接受过任何主要器官移植,例如肺、肝、心脏、骨髓、肾。;44.B: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LDL分离或血浆分离,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临床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其他已知基础疾病或状况。;45.B: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筛选时平均坐位SBP>160 mmHg或DBP>90 mmHg。建议根据PI的判断并按照适用的临床指南考虑/启动抗高血压治疗,以在研究期间优化高血压受试者的血压。;46.B:筛选时仰卧位休息10 min后测量的心率<50 bpm或>100 bpm。;47.B:筛选时任何实验室检查值出现以下偏离;如果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复检: (a) 筛选时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HIV检测的任何结果呈阳性。 (b) ALT>1.5×ULN。 (c) AST>1.5×ULN。 (d) TBL>ULN。 (e) 血红蛋白<12 g/dL(男性)或<11 g/dL(女性)。 (f) 钾<LLN。;48.B:出现一项或多项后述异常结果(QTcF缩短至<340 ms;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PR间期缩短至<120 ms;PR间期延长至>220 ms;持续性或间歇性完全性束支阻滞、不完全性束支阻滞或室间传导延迟伴QRS>110 ms)的受试者,仅当研究者判断其具有临床重要性时才应被排除。;49.B:QTcF>450 ms;Ⅱ-Ⅲ度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和窦房结功能障碍伴严重窦性停搏且未经起搏器治疗;心脏快速性心律失常。;50.B: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已知或疑似药物滥用史。;51.B: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酒精滥用或过度饮酒史。;52.B: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重度过敏/超敏反应病史或持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超敏反应,或对化学结构与AZD0780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53.B: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内科/外科手术操作或创伤。除上述情况以外,研究者或申办者临床研究医生认为,既往或当前患有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例如,认知障碍)、状况或疾病。;54.B:筛选时正在接受PCSK9抑制剂、siRNA或mAb(已获批或试验用)。;55.B: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微粒体甘油三酯转移蛋白抑制剂(例如,lomitapide)。;56.B: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siRNA PCSK9抑制剂治疗(已获批或试验用药物)。;57.B: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mAb PCSK9抑制剂治疗(已获批或试验用药物)。;58.B:筛选前8周内使用过除血脂康以外的任何降脂中药。;59.B:筛选前1周内使用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除非诺贝特以外的贝特类药物。;60.B:应避免使用会延长QT间期的药物(如可能),如果有其他无QT方面风险的替代药物,则应首选此类替代药物。如果仍然需要此类延长QT间期的药物,研究者必须确保根据临床判断对ECG和电解质进行适当监测。;61.B: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且研究干预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随机分组不足3个月或末次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62.B:接受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且末次随访距本研究的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30天或末次给药距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63.B:接受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且末次随访距本研究的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30天或末次给药距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64.B: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实施的任何状况,例如: (a) 无法可靠沟通或无法配合研究者。 (b) 无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说明、研究相关限制条件且无法理解研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后果。;65.B:筛选访视前1个月内捐献血浆或筛选前3个月内任何献血/失血>500 mL。;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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