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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059
进行中(尚未招募)
重组抗VEGFR2全人源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重组抗VEGFR2全人源单抗注射液
2022-01-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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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L1表达阳性(TPS≥1%)的复发性或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JY025注射液一线治疗复发性或晚期NSCLC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b期临床试验
重组抗VEGFR2全人源单克隆抗体(JY025)注射液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一线治疗PD-L1表达阳性的复发性或晚期NSCLC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b期临床试验
100176
本研究旨在评估JY025联合特瑞普利单抗一线治疗PD-L1表达阳性(TPS≥1%)的复发性或晚期NSCLC患者的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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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4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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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1.对试验目的充分了解,研究者判断能够遵守试验方案,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3.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或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晚期定义:按照UICC第8版TNM分期确定为III B(不适合手术或放疗)-IV期NSCLC。;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阶段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后复发,但其辅助/新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也可入组。;5.可提供当前肿瘤分期下的肿瘤组织切片,且经中心实验室检测PD-L1表达≥1%。;6.基于RECISTv1.1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7.)ECOG PS评分为0-1分。;8.ECOG PS评分为0-1分。 (8)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基本正常,要求筛查前14天内未曾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实验室检查结果为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结果: ①凝血功能INR≤1.5×ULN,aPTT≤1.5×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只要aPTT处在应用抗凝药物预期治疗范围之内即可); ②受试者肝肾功能符合以下条件:总胆红素≤1.5×ULN,ALT及AST≤2.5×ULN,如果肝脏被肿瘤侵犯,则AST及ALT≤5×ULN;内生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为0或1,或尿蛋白定量<1g/24h; ③血常规满足: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g/dL。;9.以往局部治疗、手术或其他抗癌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恢复至≤CTCAE 1级(脱发除外)。;10.患者预期寿命≥12周。;11.在整个研究周期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最后一次用药12周后。;
登录查看1.具有明确的源文件证实的伴有EGFR激活型突变或ALK融合基因异常或ROS1基因突变。;2.5年内或同时患有除NSCLC之外的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3.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4.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7天内进行过穿刺活检或7天内接受过皮下静脉通路装置放置。研究治疗开始前2个月内发生任何手术后出血并发症或伤口并发症。;5.研究治疗开始前接受过放疗区域≥25%骨髓区的放疗、28天内接受过胸部姑息性放疗或7天内接受过用于局部缓解或预防症状(如疼痛,出血或阻塞)的放疗。;6.既往有CT/X线证实的特发性肺纤维化;X线证实有或曾有急性肺损伤、尘肺病;有或曾有放射性肺炎或药物性肺炎;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慢性,稳定,影像学改变的无症状患者除外);影像学证据表明有肺空洞。;7.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且需要每隔一周或更频繁地引流。;8.上腔静脉综合征。;9.存在任何严重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 ①重大心血管疾病(NYHA分级II-IV心脏疾病、心肌梗死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发生脑卒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心律失常、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或筛选期校正过的QTc间期>500ms(Bazetts公式:QTcB = QT/RR0.5); ②既往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③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如院内感染、菌血症、严重的肺部感染等; ④严重免疫缺陷患者(与使用皮质类固醇有关的患者除外),包括已知HIV阳性的患者;
10.具有重大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的出血倾向证据: ①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由食管和/或胃静脉曲张引起的出血事件; ②研究治疗开始前1个月内有咳血(每次>2.5 mL 鲜红血液); ③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重大的血管疾病(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④当前或近期(研究治疗开始前10天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治疗除外); ⑤当前或近期(研究治疗开始前10天内)使用阿司匹林(>325 mg/d)或噻氯匹定、氯吡格雷、西洛他唑进行治疗; ⑥影像学证据表明有大血管侵犯或包裹,且有明显出血风险的患者。;11.在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有腹部或气管食管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12.严重的、不能愈合或裂开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处理的骨折。;13.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肉芽肿性血管炎、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等。;14.存在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或既往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病史,或其他可能干扰免疫相关肺毒性判断和处理的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特发性肺炎或肺功能严重受损;活动性结核。;15.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有腹腔内炎症,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憩室炎或结肠炎。;16.既往使用免疫制剂: ①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PD-1、PD-L1、PD-L2、抗CTLA-4抗体或CD137激动剂或靶向作用于T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 ②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使用系统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和白介素2 [IL-2])进行治疗; ③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TNF制剂等)或预期在研究过程中需要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剂,以下情况除外:接受急性低剂量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一次性冲击剂量的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48小时皮质类固醇治疗造影剂过敏)治疗的患者;接受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或哮喘、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或肾上腺机能不全的患者可参加本研究。;17.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进行治疗,或在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5个月内预期需要使用减毒活疫苗。;18.已知对治疗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或有单克隆抗体治疗过敏史者。;19.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20.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研究性治疗。;21.正在怀孕或哺乳。;22.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检发现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发现研究药物禁忌症,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结果的解释,或可能使患者处于治疗并发症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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