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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167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M-9140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M-9140
2024-11-13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实体瘤
抗CEACAM5 ADC M9140用于治疗中国实体瘤受试者
一项在中国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抗CEACAM5抗体偶联药物M9140的I期、开放性研究
100016
主要目的:确定M9140单药治疗在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CRC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表征M9140(偶联抗体、总抗体和未偶联的有效载荷依喜替康)的PK特征。评价M9140的临床活性指标OR、DoR和PFS(根据RECIST v1.1)。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 签署知情同意时的年龄≥18岁。;2.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组织病理学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CRC、对晚期/转移阶段的标准全身治疗(包括且仅限于氟嘧啶类、伊立替康、铂类药物[如奥沙利铂]、抗EGFR药物[如有临床指征,即RAS/BRAF wt]和抗VEGF药物)不耐受/难治或在这些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如果当地适用且可用,受试者可在既往接受过曲氟尿苷/替匹嘧啶和/或瑞戈非尼或呋喹替尼治疗。已知MSI-H状态的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果当地适用且可用),除非存在禁忌。 受试者既往可能接受过2或3种治疗转移性疾病的方案,但不得超过3种。;3.性别和避孕/屏障避孕要求: 任何性别 研究者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使用适当的避孕和屏障避孕方法(如适用)。避孕、屏障避孕和妊娠试验要求如下。 男性受试者: 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 受试者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对应于消除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遵守以下要求: 不得捐献精液。 避免与有生育能力的伴侣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 在与有生育能力的伴侣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时,使用外用避孕套并建议伴侣使用如附录3所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女性受试者: 受试者不是POCBP 或 受试者: ● 不在哺乳期。 ● 未妊娠。 ● 如果是POCBP,在第8.2.5节规定的时间段,使用附录3所述使用者依赖性较低的高效避孕方法: 研究者根据研究干预首次给药评价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研究者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以降低入组早期未检出妊娠受试者的风险。 ●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之前,如果使用激素避孕法: ● 已完成至少一个28天口服避孕药周期,并且已来月经或已开始来月经;或 ● 已使用长效避孕药或延长周期口服避孕药至少28天,并且高敏妊娠试验结果记录为妊娠阴性。 ● 研究干预期间。 ● 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9个月,并同意在此期间不捐卵(卵子、卵母细胞)用于生殖。;4.知情同意: 能够按附录2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5.ECOG体能状态: ≤1;6.血液系统功能: 良好,具体表现为: ● 血小板计数≥100,000/mm3(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血红蛋白≥9.0 g/d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ANC ≥1500/μ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造血生长因子G-CSF治疗) ● INR≤1.5×ULN。;7.肝功能: 良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1.5×ULN、AST水平≤2.5×ULN且ALT水平≤2.5×ULN ● 对于有记录证明的吉尔伯特综合征,可接受总胆红素<3×ULN ● 对于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可接受AST和ALT<5×ULN。;8.肾功能 : 良好,定义为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 CrCl(mL/min)= {([140-年龄(岁)] ×体重(kg))/ [72×血清肌酐(mg/dL)]}×0.85(如果为女性)。;9.既往治疗: 在接受M9140首次给药前,既往接受过CT、RT(有限的局部姑息性RT除外)、生物治疗(例如抗体)或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必须有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洗脱期。;10.sCEA水平: sCEA浓度水平≤10,000 ng/mL。;11.存档肿瘤组织采集: 需要有存档的FFPE肿瘤组织。如果没有存档肿瘤材料,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除非存在医学禁忌(参见第8.6节)。;12.可测量病灶: 受试者必须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登录查看1.医学状况: 如果根据NCI-CTCAE v5.0,与既往治疗相关的AE尚未恢复至≤1级(但淋巴细胞减少症、2级周围神经病、2级脱发、不具有临床意义的2级实验室检查值异常以及经研究者评估为与排除标准不相关的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导致的2级AE [例如,稳定的、接受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2.受试者在入组日期前3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例外情况: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良性前列腺肿瘤/良性前列腺增生,或研究者认为[并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已治愈且在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3.已知存在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a.已接受局部治疗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4周在临床上保持稳定的脑转移。 b.没有与疾病的脑定位相关的持续神经病学症状(脑转移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可以接受)。;4.存在>1级腹泻(稀便)或肠梗阻的受试者。;5.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穿孔)和/或肠梗阻的受试者。;6.入组研究前180天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级)或进行冠脉血运重建术。计算的QTc平均值(使用Fridericia校正公式计算)>470 ms。;7.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个月)。;8.活动性或既往ILD/肺部炎症。特发性肺纤维化、闭塞性细支气管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允许有已痊愈的放射性肺炎病史)。;9.活动性症状性真菌、细菌和/或病毒感染。根据当地检测标准,排除已知或检测呈阳性的HIV感染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已接受治愈性治疗的丙型肝炎受试者不视为活动性感染者。对于有丙型肝炎感染史的受试者,只有在根据当地检测标准,记录在过去12周内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病毒载量低于检测水平时(例如,根据当地产品标签的持续性病毒应答,但不得少于12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才有资格入组。机会感染和活动性COVID-19感染。根据当地医疗实践进行COVID-19检测。;10.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的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250 mg/dL]、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心律失常或可能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11.估计预期寿命<4个月。;12.既往/合并治疗: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出于抗肿瘤目的接受类固醇治疗。;13.不允许既往接受靶向CEACAM5(例如,抗CEACAM5 ADC)或包含TOP1抑制剂作为有效载荷的ADC(例如,德曲妥珠单抗)的治疗。;14.目前正在接受(或无法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停止使用)禁用药物(第6.8.2节)的受试者。;15.在研究干预第1天前2周内接受生长因子(包括EPO、达依泊汀、G-CSF、GM-CSF和血小板刺激剂[例如艾曲泊帕、罗普司亭或IL-11])或输血治疗。;16.开始研究干预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17.对既往生物制剂治疗或M9140辅料有重度超敏反应史。;18.诊断评估: 无;19.其他排除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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