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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2059】一项评估BIMEKIZUMAB 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2059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Bimekizu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比奇珠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10-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BIMEKIZUMAB 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3 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旨在评估 BIMEKIZUMAB 治疗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0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证明每四周一次皮下注射bimekizumab与安慰剂相比,治疗活动性AS 受试者的疗效。 研究的次要目的如下: 评估bimekizumab 相较安慰剂的疗效 评估bimek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bimekizumab 对患者报告的生活质量的影响 评估bimekizumab 对脊柱活动度的影响 评估bimekizumab 对附着点炎和外周关节炎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5 ; 国际: 3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44  ; 国际: 33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0-12-11;2019-06-13

试验终止时间

2022-08-08;2022-08-0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或法定代表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研究者判定受试者/法定代表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例如,能够理解和完成日记),访视时间表或药物服用。;3.受试者≥18岁,性别不限。;4.受试者患有活动性AS,经中心读片记录的放射学证据(X 射线)确定符合修订的纽约(mNY) 标准(1984),症状持续≥3 个月,症状发作年龄<45 岁。;5.受试者在筛选和基线时患如下定义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疾病: BASDAI ≥4 以及脊柱疼痛≥4(根据0 至10 NRS,BASDAI 第2 项);6.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以下一项: 对NSAID 治疗缓解不足,或 对至少给予1 次NSAID 不耐受,或 对NSAID 治疗具有禁忌症。对NSAID 反应不足被定义为连续给药最高耐受剂量NSAID 至少4 周后仍未缓解,或给与至少2 种最高耐受剂量NSAID 至少4 周后仍未缓解。;7.定期服用NSAID/COX-2 抑制剂或镇痛药(包括轻度效力阿片类药物)的受试者需要在基线前至少14 天服用稳定剂量。;8.服用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必须平均每日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当量,在基线前持续至少14 天。;9.基线前至少12 周就开始服用MTX (≤25mg/周) 或LEF(≤20mg/d 或平均日剂量20mg/d(若并非每天给药))且剂量和给药途径(MTX) 在随机分配前已至少稳定8 周的受试者可以继续服用LEF。强烈建议服用MTX 的受试者也服用叶酸补充剂。;10.基线前至少8 周就开始服用SSZ(最高3g/d,若符合当地护理标准,则最高可达4g/d)或HCQ(最高400mg/d,或若符合当地护理标准,还可以使用其他抗疟疾药物)或阿普斯特片(最高60mg/d,根据当地标签给药)且剂量在随机分配前已至少稳定4 周的受试者可以继续服用这些药物。;11.服用TNFα 抑制剂的受试者对至少12 周批准剂量的既往治疗反应不足,或对治疗不耐受。;12.女性受试者必须: 绝经后。绝经被视为已绝经连续12 个月,且没有其他明显的病理或生理原因。 ; 永久性绝育(例如输卵管阻塞、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 或者,有生育能力(性活动可能导致生育)的女性必须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直至完成最后一剂IMP 后20 周并且第1 次访视(筛选)和首次剂量前的妊娠试验呈阴性。 当持续正确使用时,以下方法被认为具有高效性: 联合(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避孕可抑制排卵(口服,阴道内或透皮); 孕激素避孕药可抑制排卵(口服,注射,植入); 宫内节育器(IUD) 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 ;配偶结扎输精管 ;一般研究中不允许使用禁欲作为节育方式,除非禁欲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常见生活方式。研究人员必须在研究期间定期确认受试者仍采用禁欲的生活方式。;

排除标准

1.哺乳,怀孕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剂IMP 完成后20 周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2.以前参加过bimekizumab 临床研究并接受至少1 剂IMP(包括安慰剂)的受试者。;3.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12 周或至少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参加过另一项药物(全身)研究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研究药物(全身)研究,AS0010 中筛选失败的研究者除外。;4.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4 周内参加过另一项医疗器械研究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研究器械研究。;5.已知对任何bimekizumab 赋形剂过敏的受试者。;6.受试者患脊柱完全性强直。;7.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疗效评估的纤维肌痛或骨关节炎症状。;8.受试者在基线访视6 周内出现急性前葡萄膜炎。;9.在任何时间接受超过1 种TNFα 抑制剂和/或超过2 种非TNFα 生物反应调节剂或任何IL-17 生物反应调节剂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10.受试者正在服用或已服用表7;2中列出的禁用药物,且未达到相对于基线访视的强制性洗脱期。;11.受试者患以下活动性感染或有感染史: 基线前14 天内患活动性感染(普通感冒除外)。 ; 基线前2 个月内出现需住院或静脉输注抗感染药的严重感染。 ;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致使本研究对受试者造成不利的机会性,复发性或慢性感染病。机会性感染是由不常见的病原体(例如,肺孢子虫,隐球菌)引起的感染或由常见病原体(例如巨细胞病毒[CMV],带状疱疹)引起的异常严重感染。;12.受试者同时患有急性或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证据或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 乙型肝炎(HBV) 检测呈阳性被定义为: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或 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 丙型肝炎(HCV)检测呈阳性被定义为: 丙型肝炎抗体(抗HCV Ab)阳性,和 通过HCV 确认试验检出阳性(例如,HCV 聚合酶链反应);13.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8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包括减毒)疫苗(例如,允许接种灭活的流感和肺炎球菌疫苗但不允许接种鼻流感疫苗)或在基线访视前1 年内接种过卡介苗。;14.受试者已知患有结核(TB) 感染,有获得性TB 感染高风险,或目前患或有非结核分枝杆菌(NTMB) 感染史。若潜伏性结核病(LTB)(干扰素-γ释放试验[IGRA] 呈阳性,并由结核病专家确诊为潜伏性结核病)患者在接受至少4 周适当的LTB 感染治疗后在首次注射前未发生相关肝毒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保持≤正常上限的3 倍[ULN]),那么可重新入选筛选一次。 受试者既往患有涉及任意器官系统的活动性结核病,但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治疗指南进行充分治疗后咨询结核病专家得出已完全康复的情况除外。;15.受试者具有淋巴瘤等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史或当前具有提示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的体征和症状;16.在筛选访视前5 年内,受试者具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史,已治疗且被视为已治愈的皮肤鳞状或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17.受试者经诊断患AS 以外的炎症(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肉状瘤病或全身性红斑狼疮和反应性关节炎)。只要在筛选或基线时无活动性症状性疾病,则诊断为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或其它IBD 的受试者也可入选本研究。;18.受试者在基线前3 个月内进行过大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计划在进入研究后6 个月内进行手术。;19.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有任何不受控制、不稳定或可能在临床上有显著进展的全身性疾病(即心血管、神经、肾、肝、代谢、胃肠、血液、免疫等)。;20.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6 个月内患有心肌梗塞或中风。;21.受试者在筛选时出现实验室异常值,包括以下异常值: a. ALT,AST 和碱性磷酸酶(ALP) ≥3.0 ULN;或总胆红素>ULN(如果已知患吉尔伯特综合征,则总胆红素≥1.5xULN) b. 白细胞(WBC) 计数<3.00x103/μL c.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 x103/μL d.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500 细胞/μL e. 血红蛋白<8.5g/dL f. 肌酐>2mg/dL g. 研究者认为可能阻止受试者完成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其他实验室异常值 如果单个筛选检验的结果出现错误,或结果值是边界值或通过该值无法确定受试者是否可以入选本研究,那么可在筛选期间重复检验一次以便确诊。若复检结果仍超出阈值,那么该受试者不得参与随机分配。;22.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患有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身体或精神疾病。;23.经“筛选版”电子版哥伦比亚- 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eCSSRS) 确诊患有主动自杀意念或阳性自杀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筛选访视前5 年内有自杀未遂史。5 年前有自杀未遂史的受试者在进入研究前应由精神保健医生(HCP)进行评估。 ;筛选访视前1 个月有自杀意念,即对“筛选”版eC-SSRS 的问题4 或问题5 作出肯定回答(“是”)。;24.受试者患中度或重度抑郁症,即筛选PHQ-9 得分≥15。基线前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应已稳定使用8 周。;25.受试者在筛选前6 个月内有慢性酒精或药物滥用史,由研究者根据病史,中心访谈和/或规定尿液药物筛查的结果评估。;26.受试者是直接隶属于本研究的研究现场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被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无论是亲生还是合法收养。;27.受试者是UCB 员工或是参与本研究的第三方机构的员工;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长征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03;510630;200127;610041;210029;325000;200052;230022;1000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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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ekizumab注射液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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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征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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