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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034】评价QHRD211注射液的Ⅱ/Ⅲ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034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ZHB-111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ZHB-111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100107

靶点

/

适应症

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QHRD211注射液的Ⅱ/Ⅲ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QHRD211注射液治疗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的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药对照的Ⅱ/Ⅲ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31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探索不同剂量QHRD211注射液治疗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PK/PD特征和免疫原性,探索给药剂量、给药间隔、血药浓度与剂量效应关系,确定Ⅲ期临床试验用法、用量。 次要目的: 比较QHRD211注射液、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赛增)和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金赛增)的有效性、安全性、PK/PD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价QHRD211注射液是否通过以下方式对目标人群产生的有益影响: 1)提高受试者的治疗依从性。 2)减轻受试者的疾病家庭负担。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青春期前,Tanner分期Ⅰ期,性别不限。;2.年龄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① 男孩实足年龄:3岁≤年龄≤12岁;女孩实足年龄:3岁≤年龄≤11岁。 ② 实足年龄超过上述范围,但经研究者评估判断骨龄落后实足年龄≥2岁。;3.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及《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对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诊断临床证据的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 筛选时根据 2009 年,李辉等发表的《中国0~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的标准化生长曲线》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平均身高2.0个标准差(即HT SDS< -2.0)。 ② 身高增长速率(HV)<5.0 cm/年(距离筛选前最短6个月至最长18个月时间段内)。 ③ 一年内进行两项不同生长激素刺激试验确诊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生长激素峰值水平≤10.0 ng/ml),两项作用方式不同的药物激发试验中,注意选择一种抑制生长抑素的药物(如胰岛素、精氨酸、吡啶斯的明)与一种兴奋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的药物(如可乐定、左旋多巴),可以分别进行,也可同时给予(复合刺激)。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之一的患儿(除生长激素缺乏症之外,至少患有另外两种垂体激素缺乏症),只需进行一项生长激素刺激试验。 ④ 骨龄小于实际年龄,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由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根据G-P法(Gruelich & Pyle骨龄图谱法),必要时参考中华-05、TW3-C、RUS-CHN等骨龄评价方法综合判断(可接受筛选前6个月内的检查结果)。;4.筛选期IGF-1≤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平均值(即IGF-1≤0 SDS)或中位数(即IGF-1≤P50)。;5.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MPHD)之一的患儿,经研究者判断达到病情稳定≥1个月者(如经规范治疗后,监测血清激素水平证明治疗达标),可考虑入组。;6.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监护人为父母则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如果受试者已经年满8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8岁的受试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1.既往2年内接受过累计≥1个月的生长激素或IGF-1治疗的儿童GHD患者。;2.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物质过敏者),或已知对QHRD211及相关辅料、赛增和金赛增及相关辅料有既往过敏史者。;3.骨骺已闭合者。;4.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诊断为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疾病,包括: ① 确诊的已知会影响生长的染色体异常或其他已知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Turner综合征、Laron综合征、Noonan 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Russell-Silver综合征等,但视神经发育不良除外; ②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身材矮小且无法通过生长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慢性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病、营养不良、吸收障碍、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乳糜泻、佝偻病、社会心理性侏儒症、软骨发育不良; ③ 根据病史、体检等资料识别的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先天性疾病,如家族性特发性矮身材等。;5.根据2013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可能增加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风险或存在rhGH治疗禁忌证的情况,包括: ① 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空腹血糖≥110 mg/dL(6.1 mmol/L)或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6%; ② 显著性脊柱异常,包括脊柱侧凸(Cobb角>10°)、脊柱后凸和脊柱裂等变异、股骨头滑脱; ③ 筛选时,眼科检查(包括眼底镜检、OCT、验光)等检查结果提示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压增高和/或视网膜病变者; ④ 筛选时,经蝶鞍区磁共振成像(MRI)结果提示颅内恶性肿瘤者(可接受筛选前12个月内的MRI结果); ⑤ 恶性肿瘤或潜在肿瘤(家族史),或既往肿瘤已治愈但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6.肝功能异常或肾功能异常(ALT>正常值上限3倍,Cr>正常值上限1.5倍)。;7.其他系统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肺减退、血液系统疾病(包括有血小板减少或其他凝血障碍病史)、免疫功能低下、精神行为异常(如诊断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8.筛选期传染病筛查提示任何有可能进展为严重全身性感染的疾病:如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9.筛选前30天内使用过或伴随治疗中需要使用其他可能影响生长的治疗,如合成代谢类固醇激素、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类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抗炎治疗,但上述药物局部给药(如皮肤、吸入)以及腺垂体功能减退的激素替代治疗(如生理剂量的甲状腺素、糖皮质激素、去氨加压素等)除外;

10.一年内经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手术、或有任何手术指征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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