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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570
主动终止(出现非预期的安全性风险)
XXB-750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XXB-750注射液
2024-02-28
企业选择不公示
心力衰竭
心力衰竭患者中XXB750 作用的概念验证和剂量探索研究
一项评估XXB750 在心力衰竭患者中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多中心、随机、安慰剂和活性药物对照、平行组、24 周概念验证和剂量探索研究
100026
这项II 期研究的目的是在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为II - III 级(NYHA II - III级)、正在接受标准治疗(SoC)且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的心力衰竭(HF)患者中,评估不同剂量不同给药方案的XXB750相比安慰剂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本研究还将比较不同剂量水平的XXB750 与转换为沙库巴曲/缬沙坦获得的结果是否相同。本研究的结果将提供设计XXB750 III 期HF 项目所需的信息。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50 ; 国际: 720 ;
国内: 1 ; 国际: 136 ;
2024-08-06;2023-12-27
/
否
1.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得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2.筛选时 ≥ 18 岁的男性和女性门诊患者。;3.当前具有NYHA II - III 级HF 症状。;4.LVEF < 50%(使用超声心动图、MUGA、CT 扫描、MRI 或心室血管造影,可接 受在筛选前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在当地进行的最近一次测量结果,且后续无 ≥50% 的测量值)。;5.NT-proBNP ≥ 600 pg/mL(如筛选时存在窦性心律)或NT-proBNP ≥ 900 pg/mL (如筛选时存在房颤/房扑)。;6.在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至少10 mg/天依那普利或等效剂量)的ACEI 或ARB 至 少4 周,或在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至少49/51 mg bid)的沙库巴曲/缬沙坦至少4 周。;7.正在接受研究者认为适当的指南推荐的其他HF 治疗,且在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治 疗至少4 周。患者禁忌、不耐受或无法获得此类治疗的情况除外。;
登录查看1.当前患有急性失代偿性HF(慢性HF 恶化,表现为可能需要静脉治疗的体征和症 状)或筛选前3 个月内因HF 住院。;2.当前有症状性低血压(例如头晕/晕厥先兆)。;3.筛选或随机化时诊室收缩压(SBP)≥ 180 mmHg 或 < 105 mmHg。;4.对XXB750、沙库巴曲/缬沙坦或研究药物的任何辅料或任何其他生物制剂有过敏 史。;5.筛选前1 年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或免疫球蛋白类药物。;6.在筛选时使用ACEI/ARB 药物的受试者中,既往不能耐受任何剂量的沙库巴曲/缬 沙坦(根据研究者的判断)。;7.已知有血管性水肿病史(根据研究者的判断)。;8.筛选时血清钾 > 5.4 mmol/L(或等效血浆钾值)。;9.筛选时根据CKD-EPI 公式估计的GFR < 30 mL/min/1.73m2。;10.筛选时存在已知显著功能性双侧肾动脉狭窄。;11.筛选时存在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的证据,或存在已知对肾功能有影响的先天性肾脏 异常。;12.可能是患者HF 症状和体征病因的有临床意义的先天性心脏病。;13.研究者认为存在显著血流动力学异常的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功能不全除外)。;1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筛选前6 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类疾病(例如室 性心动过速)、高度房室传导(AV)阻滞(例如未安装起搏器的情况下发生的莫 氏II 型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症状性心动过缓。;15.筛选前6 个月内患有急性心肌梗死(AMI)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任何缺血性或出 血性卒中病史,或者接受过任何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PCI)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CABG)。;16.筛选时有病史或当前诊断为重度肺病(例如COPD)且需要长期辅助供氧、皮质类 固醇或雾化器治疗或需要药物治疗的肺动脉高压(WHO I 级或IV 级)。;17.筛选时有症状性贫血或血红蛋白 < 10 g/dL(男性受试者)或 < 9 g/dL(女性受试 者)。;18.患者既往接受过重大器官移植或有移植意向(即被列入移植名单)。;19.既往或当前诊断有预期寿命少于3 年的任何其他疾病。;20.过去3 年内接受治疗或未接受过治疗的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病史,无论是否有局 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皮肤的局部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局部前列腺癌除 外)。;21.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确定的肝脏疾病证据: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 清谷草转氨酶,SGO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血清谷丙转氨酶,SGPT)值 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3 倍,或总胆红素(TBL)> 1.5 mg/dL。;22.既往或当前诊断有药物滥用或酒精依赖。;23.缺乏理解或遵循说明的能力,或由于研究者认为的任何原因,患者不太可能或无法 遵守研究方案。;24.同时参加任何其他试验用药物或器械试验(可以参与非干预性登记研究)。;25.入组时或入组前30 天或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试验药物。;26.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妊娠(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要有入组前最多7 天内 的妊娠试验阴性记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还需要有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记录(见 下文)。 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能够怀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和 末次双盲研究治疗药物注射后3 个月内或末次口服研究治疗药物(如果随机接受开 放性沙库巴曲/缬沙坦治疗)后7 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 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均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 法。 ●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 周之前接受了女性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 伴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如 果仅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必须通过跟踪评估激素水平来确认女性的生殖状 态。 ●筛选前至少6 个月女性受试者的男性伴侣绝育(输精管切除术)。对于参与研 究的女性受试者,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伴侣应是其唯一伴侣。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 (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 1%)激素避孕方 式,例如激素阴道环或经皮激素避孕。 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女性应在接受研究治疗之前稳定使用相同避孕药至少3 个 月。 如果女性已自然(自发性)停经12 个月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适龄的血管 舒缩症状史),则视为绝经后女性。如果女性已绝经或在入组研究前至少6 周前接 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或不伴子宫切除)、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 双侧输卵管结扎,则认为其没有生育能力。如果仅接受过卵巢切除术,则仅当通过 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其生育状态后,才可视为无生育可能。 如果当地法规中的避孕方法与上文所列方法存在偏差,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并将在 ICF 中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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