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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1246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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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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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细胞癌
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阿帕替尼+卡瑞利珠单抗对比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治疗不可切除复发性肝细胞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随机 、 对照 、 多中心临床研究
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阿帕替尼+卡瑞利珠单抗对比经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治疗不可切除复发性肝细胞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随机 、 对照 、 多中心临床研究
610041
根据mRECIST,评估TACE联合阿帕替尼和卡瑞利珠单抗对比TACE用于治疗不可切除复发性肝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指标为无疾病进展生存(PFS).
随机平行对照
上市后药物
中央随机,中央随机方法由统计学专家姚明宏负责随机分配,采用计算机生成的随机序列。
无
院内孵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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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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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02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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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岁≤年龄≤70岁,性别不限; (2)经《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9年版)临床诊断标准或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HCC患者; (3)随机前4周内未接受过针对HCC的任何局部治疗及系统治疗,可接受术后预防性TACE治疗; (4)ECOGPS评分0-1; (5)Child-Pugh肝功能分级为A级; (6)首次肝切除为R0切除,术前无Vp3或Vp4大血管侵犯(程式分型Ⅱ-Ⅳ),肝静脉或下腔静脉无任何级别的大血管侵犯,术后4周内,基于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T或者MRI)和病理(仅适用于手术切除患者)证实无残余病灶; (7)术后复发且不可切除; 1).肝切除术后复发 2).复发肝癌为多发病灶,符合BCLC B期肝癌,即3个内肿瘤且任何>3cm,或者4个以上肿瘤,肿瘤局限于肝脏(经BICR确认无肝外病灶),无门静脉癌栓形成,不适合根治性治疗(不适合移植/切除/消融) 3).复发肝癌为单发病灶>5cm但残余肝体积不足,无法性根治性治疗 (8)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mRECIST),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 (9)如果为HBsAg阳性患者,HBV-DNA<200000IU/ml(106拷贝/ml),常规抗病毒治疗;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足够的骨髓功能,定义为: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大于等于1.5×10^9每升(/L) 血红蛋白(Hb大于等于8.5克/分升(g/dL) 血小板计数大于等于75×10^9/L 2).良好的肝功能,定义为: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小于等于5ULN。 3).良好的凝血功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小于等于2.3。 4).足够的肾功能,定义为肌酐清除率大于40毫升/分钟(mL/min),根据Cockcroft和Gault公式计算。 5).足够的胰腺功能,定义为淀粉酶和脂肪酶<=1.5×ULN。 6).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11)用最多3种抗高血压药物充分控制血压(BP),在筛选时定义为BP<=150/90mmHg,并且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治疗没有变化。 (12)患者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13)无妊娠或怀孕计划。 (14)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登录查看(1)原发性肝癌肝外转移; (2)经BICR确认,肿瘤病灶≥10 cm和>10个病灶,或肝内肿瘤负荷≥50%肝体积,或/和门静脉癌栓,或/和肝静脉癌栓,或/和下腔静脉癌栓; (3)TACE、表柔比星禁忌症; (4)4周之内有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 (5)已知对本研究的研究药物(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所含的活性成分、辅料有超敏反应,或曾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 (6)有肝移植史,射频/微波消融治疗史; (7)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8)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470ms);按NYHA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凝血功能异常(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或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10)有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类药物滥用史; (11)患者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 (12)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3)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4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2周内口服或静脉给予治疗性抗生素(接受预防性抗生素,例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的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14)流动人口等依从性不佳患者; (15)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VEGF2、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16)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7)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18)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19)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00IU/ml或10^6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 (20)首次给药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允许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21)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或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病灶、持续大便潜血阳性不可入组(基线期若大便潜血阳性且继续筛选,需复查,复查后若仍为阳性,需要进行胃十二指肠镜检(EGD),若EGD提示出血风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其他消化道疾病均不能入组); (22)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肠梗阻、大手术后30天内、药物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等; (23)合并其他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24)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开始前10天内)阿司匹林(> 325 mg/天(最大抗血小板剂量)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25)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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