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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0884
进行中(尚未招募)
SYS-6002
治疗用生物制品
SYS-6002
2025-03-11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抗Nectin-4 ADC联合EGFR单抗及PD-1单抗治疗晚期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病人的临床试验
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II期研究
050035
部分一 剂量递增阶段(Stage 1) 主要目的:评估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在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目的:评估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初步疗效、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等 概念验证阶段(Stage 2) 主要目的:评估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对比SYS6002联合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SYS6002单药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有效性;次要目的:评估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对比SYS6002联合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SYS6002单药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等 部分二 主要目的:评估SYS6002单药治疗晚期二线及以上头颈鳞癌的有效性。次要目的:评估SYS6002单药治疗晚期二线及以上头颈鳞癌的有效性的其他终点、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等
析因设计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9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18(含)周岁以上,性别不限;2.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具有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或转移性(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版分期系统)HNSCC;且(部分一)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或(部分二)既往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阶段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含铂化疗(可不同时使用)失败,如果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进展或复发,则认为是一线治疗失败;原发肿瘤位于口腔、口咽、下咽或喉;4.能够提供保存良好或新鲜肿瘤组织,需要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进行PD-L1及Nectin-4表达检测[基于中心实验室的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其中部分二的参与者仅需提供肿瘤组织进行Nectin-4表达的检测且Nectin-4表达阳性[基于中心实验室的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脑转移灶不作为靶病灶;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7.预计生存期≥ 3个月;8.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试验安全性标准;
登录查看1.原发部位为鼻咽、鼻腔、鼻窦、唾液腺、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皮肤或原发部位不明的鳞状细胞癌;2.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进展中的脑转移者不能入组。已完成针对脑转移灶的治疗(放疗或者手术)患者首次给药前4周内转移灶稳定且无相关症状(无药物控制下)可入组;3.(仅针对部分一)既往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 HNSC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4.已知对SYS6002、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产品的任何组分产品过敏者;5.既往接受过MMAE毒素ADC治疗的参与者(仅针对部分二参与者);6.根据NCI-CTCAE 5.0版,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 1级(2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7.手术、药物使用应满足试验需要洗脱期;8.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 a.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 b.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异常指标: 1HbA1C≥8%; 2当前存在有角膜疾病、视网膜疾病或活动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的眼部疾病者,或既往有严重的角膜疾病有关的眼病史;或不愿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或目前存在的其他眼部疾病影响试验用药后眼部毒性评估; 3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存在≥2级神经病变; 4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5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HBV DNA ≥1000cps/ml,或2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应同时检测HCV核糖核酸(RNA),且HCV RNA为高于检测定量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 6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经判断风险不可控,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或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 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异体干细胞或器官移植史; 8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9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参与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参与者; 10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除外已手术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11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ILD/非感染性肺炎者,其中无需临床干预的局灶性放射性肺炎,经研究者与申办者讨论确定无风险者除外; 12需要系统性使用高剂量类固醇(>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者; 13既往存在其他严重疾病;9.哺乳期或妊娠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则可以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持续过程中及结束后,不能重新开始母乳喂养;10.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拒绝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注:有生育能力(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11.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登录查看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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